澳大利亚社会救助体系是如何建设的
本文着重对澳大利亚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的做法、特征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启示。【原题】澳大利亚社会救助体系是如何建设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杨翠迎
社会救助中的经济调查制度
一、必须经济调查的社保项目
在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收入和资产审查机制是各个社会保障项目资格审查的基础,覆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府的灾后恢复补助、居民学习津贴、残疾人支持福利金、双孤儿抚恤金、疾病津贴等社会保障项目。严格的收入和资产审查机制对所有申领者提供了一个平等的门槛,只有通过这个审查,才能拿到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格。
资产审查中的资产是指申请者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也包括澳大利亚国家之外的资产以及申请者所拥有的债权。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系统中进入审查的资产项目主要有免税资产、非免税资产、非澳资产和流动资产。
针对以上资产,澳大利亚审查机构通常以某项资产在公开的市场中出售所能获得的收入来确定其资产的金额。如果申请者正在领取养老金、津贴或福利金,则会被要求其本人或者家庭提供公开市场上的资产价值评估。如果申请者需要审查机构帮助评估,则澳大利亚中央福利署通常会安排专业的资产机构予以辅助,如房地产和商业咨询等。
收入审查中的收入是指申请者通过劳动或者其他服务赚取到的收益金额,可以供申请者自己使用和支配;也可以是申请者获得的周期性付款;或者申请者作为礼物或补助而接受的收入金额,也包括境外的所得。具体包括个人收入、款项(指法定货币、现金等)、服务收益、利润、配偶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金融投资、抚养和赡养费收入、收入来源以及从境外获得的非澳大利亚收入。
按照审查的重点内容,澳大利亚的家庭资产和收入审查办法可分为真实性审查和补助核定两部分。所谓真实性审查就是按照经济调查要求,对申请者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和收入分项目逐个进行一一核实和价值评估,以评判其资产和收入的真实总体水平。所谓补助核定就是根据申请者的个人状况,包括年龄、婚姻、就业、受教育等状况,结合其申请的社会保障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核定,以确定申请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及其待遇水平程度。具体包括真实性审查和补助的核定。
对于补助的核定,在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资产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澳大利亚在补助的核定方面采取了宽严适度的办法,目的是促进就业和鼓励投资。如按有无劳动能力区分保障对象,实施不同的政策: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核定从宽,对有劳动能力的核定从严。从宽或从严主要体现为不同的收入和资产免除额度,如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最低养老金或残疾人抚恤金申请者,单身人士的收入免除额度为每两周150澳元(2012年,数据来自澳大利亚中央福利署),而对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补助金申请者,单身人士的收入免除额度为每两周62澳元(2011年至今一直维持这个标准)。
通过对以上两方面的审查情况进行比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如果某人有两种以上身份、同时符合两项或多项社会保障补助金的申请条件(如老年残疾人),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助标准最高的保障项目对应的补助。此外,考虑到单身和双亲家庭的不同消费特点,单身家庭的人均补助标准略高于双亲家庭。对于青年人或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还有附加审查项目,如审查同住的父母的资产、收入情况,在规定的享受保障期间内逐步递减补助,一定期限后不再给予补助等。
社会救助理念及政府救助体系
现代社会救助已完全突破了原有的怜悯式救济理念,是建立在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应对现代贫困问题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澳大利亚社会救助同样经历了这一发展理念的转变。
澳大利亚的社会救助是指为低收入者及其家庭,包括因各种意外原因遭灾受损的居民提供物质帮助措施的总称。包括所有由政府提供并出资建立的经济调查型社会保障项目和灾害援助项目,也包括由社会慈善组织为低收入人群及其遭灾受损人士提供的各种帮助。由于该国使用的是广义的社会福利和狭义社会保障概念,因此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均属于社会救助类保障。除了社会救助类保障外,澳大利亚还为因各种意外包括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收入减少、家庭经济贫困等提供专项和临时的社会救助,这一类型的项目,在澳大利亚称之为特别福利金计划。
澳大利亚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
为经济审查制度奠定基础
澳大利亚贫困线考虑的因素有家庭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成年成员是否有工作、是否含住房等大宗消费,其贫困线的制定基本考虑了可能影响家庭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多方面的因素。
且实行严格的经济审查条件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包括政府救助性社会保障项目、缴费性社会保险项目以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福利服务。其中政府救助性社会保障项目是其社会福利体系的核心,实行非缴费制,强调给最需要的人提供帮助,遵循同等条件的对象享受同样水平的公平理念,以既有利于促进个人责任又能节约政府经济为原则,从而决定对诸多社会保障项目待遇的申请者和接受者实行严格的收入和资产审查制度。收入和资产审查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特色。它早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就开始实施,应用于所有政府保障类福利项目,为确定享受政府养老金、各种福利金和津贴等的保障对象及其享受标准提供直接的判断依据。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注重法律建设,实行依法保障。法律先行是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特点。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是一部法律的出台,注重于实际调查、反复讨论、并在争议中形成法案,从而形成了全面详细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早在1908年就出台了残障和老年养老金法案,1947年出台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综合法,1991年对综合法进行了修订。在澳大利亚,无论是单行法案还是综合法案,每一部法律的出台和修订,政府都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讨论。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综合法,不仅内容全面、系统、具体,而且条文语义非常严谨,细腻,可操作性非常强。
为救助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澳大利亚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的贫困线制度
澳大利亚的贫困属于富裕型贫困,在强大的经济水平支撑下,澳大利亚政府特别重视公民的生存权,积极采取各种保障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能力。该国政府基于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贫困线的做法,就是为政府从深度和广度帮助贫困人口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我国的经济水平虽达不到富裕型贫困的经济条件,但要具备全方位解决贫困人口的生存和生活问题的理念,在制定我国的贫困线时,也应多角度、多因素地考量,尽可能地让不同类型的贫困家庭都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和帮助。
二、扩大经济核查制度的使用范围
在澳大利亚,一个贫困人口,只有通过了政府部门的收入与资产审查,才会享受一系列的社会救助福利。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避免了福利聚焦、重复保障等问题,也给贫困人口提供了全面而充分的基本保障。
当前我国应尽快完善收入核查制度,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的受益目标群体。同时,建立健全我国的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并扩大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的使用范围,发挥一个审查多处使用的功效。
三、完善救助体系,实行分类救助
建议我国借鉴澳大利亚分类救助的办法,对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实行区别对待的救助办法,尽量减轻以家庭救助为主的综合救助办法的负面作用。
为了给劳动人口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同时也防止劳动人口依赖社会救助金,建议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收入豁免制度,使得社会救助制度与就业关联起来,发挥适当的就业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救助理念的转型,实行充分救助原则
尽管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社会救助的理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由过去施舍和悲悯之救济模式转为责任和权利型救助模式,这对我国近年来建设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救助水平来看,由于受施舍和怜悯救助理念的长期影响,我国社会整体的救助水平依然比较低,对受助者的生活难以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和社会进一步加强积极救助理念的提升,在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经济核查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免审额制度的建设、提高各项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确保受助者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需要,以积极的心态落实社会救助由严格的补缺模式向适度普惠模式转型。
五、加强救助立法,实行依法救助
澳大利亚政府的社会救助是依法实施、依法推进并依法保障的。尤其每个接受经济状况调查的家庭和人口,均能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法律框架下获得应有的保障,澳大利亚有关社会救助的规定、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方法、补偿标准等,均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大致了解自己所能享受的救助类型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