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著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Stan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1998年7月1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开始了“双峰”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AustraliaSecuritiesCommission,根据2011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双峰”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modeloffinancial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根据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英国于2013年4月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以2012年金融服务法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和双峰监管机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新监管模式意味着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和主要投资公司都将有两类监管者,一类着眼于审慎性即PRA,另一类着眼于行为即FCA。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dualregulated”的公司都将单独由FCA监管。
二、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对比
一差异之一:机构设置不同
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却由澳大利亚率先践行。根据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r的阐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双峰”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构建起来的,基本框架都是设立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具体的监管架构设计上又有许多不同。
1.澳大利亚经典双峰模式
根据“双峰”理念,澳大利亚设立了两个监管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通过实施审慎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套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的要求,一般称之为经典双峰。这套模式对澳大利亚来说行之有效,2008年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抵御冲击的优秀表现就是有力证据,自1998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双峰模式以来一直没有做大的改变。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最终报告中,以Murray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同样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管架构无需做大的变动。
英国在2012年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也采纳了“双峰”监管理念,但其最终确定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方式有别于澳大利亚。英国设立了FPC、PRA两个机构负责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明确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即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FPC下,再单独成立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PRA。
3.机构设置不同的原因
相对澳大利亚而言,英国在双峰模式下的机构设置更为细致复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双峰监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亚于1998年设立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