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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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伊犁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四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

第七章旅游安全与应急救援

第一条为了促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全域旅游州,实现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含塔城、阿勒泰地区全域旅游的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宣传与促进、市场规范、安全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全时域、全地域、全要素的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带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产业联动的原则,推进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五条全域旅游应当坚持伊犁州直、塔城、阿勒泰地区共同推进、优势互补,打造“塞外江南·诗画伊犁”“油画塔城·康养天堂”“净土喀纳斯·雪都阿勒泰”等旅游品牌。

第六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本区域全域旅游工作,研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与周边地区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区域旅游业开放、畅通、融合、协同发展。

第七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将全域旅游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情况,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融资服务平台,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宣传旅游企业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鼓励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旅游秩序维护和公民文明行为教育,提升公民文明素养,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美化乡村、社区环境、旅游环境,引导教育村居民成为旅游宣传员和服务者。

第十条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对旅游安全、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州、地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体育、气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和培训规模应当与旅游市场需求相适应,向社会提供旅游业服务人才。

第十三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在旅游策划、宣传营销、产品开发、产业融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旅游生产要素、增加旅游资源有效供给、提高旅游资源利用率、协调推进产业融合的原则,体现地域自然资源和民族历史人文特点,以重点A级景区为核心,统筹旅游资源空间布局,推动旅游产品差异化、多样化、品牌化。

第十五条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及水岸线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每年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新型工业、农牧业、林草业、商业、文化、体育、科技等资源开发,引导各类资本创新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

第十九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创意研发,打造体现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促进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统筹推进区域全域旅游交通设施建设,构建便捷畅通的跨地区、县市之间的立体交通网络。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旅游干道建设,推进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以及相邻区域景区之间公路、景区道路贯通,形成旅游交通环线。

县(市)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开通机场、车站、旅客集散中心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景区之间的公交旅游专线,畅通旅游公交线路。

第二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景区点、城镇、旅游乡村饮给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充电设施、车辆停靠休息场所等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旅游引导标识体系。

第二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旅游服务经营者开发自驾游旅游产品、建设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

鼓励旅游企业设立车辆租赁点,方便游客自驾、自骑和区域内异地还车。

第二十四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旅游资讯网络平台,无偿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购物、快递、医疗、救援、安全风险、客流量预警等服务信息;在公共交通枢纽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自助式旅游多媒体设施,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鼓励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

旅游景区点应当开设应急救援报警电话,设置标识标牌并在通信网络平台上向旅游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功能齐全的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推进覆盖旅游干线、国家A级景区、旅游乡村和宾馆饭店的电力和通信设施建设,实现智慧旅游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旅游饭店、旅游娱乐场所、休闲街道、自驾车营地、旅游乡村、加油气站、超市商场等地点应当建设环保节能、清洁卫生的旅游厕所。

鼓励临街、临景单位的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登记,建立和完善旅游资源信息库,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实行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

在旅游景区点、旅游通道沿线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的建筑规模、体量、密度、高度、造型、风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协调,并体现地域民俗文化特色。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施工结束后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并恢复周围植被。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集镇、民俗村庄的建设应当守护原生态、传承原文态、发展新业态,促进生态、文态、业态相统一。

第三十三条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点、旅游通道的保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景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通道标准和载客容量,配备安全、环保、舒适的新能源区间车,满足输送游客需要。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中心、交通集散点、旅游饭店、旅游娱乐场所、休闲街道、自驾车营地、旅游乡村、加油气站、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旅游标识标志牌。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序。

第五章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在对外宣传、重大文化、经贸、体育等活动中统一使用自治州或者地区旅游形象标识和宣传语。

第三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统筹协调周边州、市地区,外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建立全域旅游营销宣传推介联动机制,形成宣传推介联盟合作平台和旅游宣传网络合作平台。

第三十七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机制,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旅游品牌、提升全域旅游整体吸引力。

第三十八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资源特点,开发春、冬季旅游潜力,开展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淡季主题旅游活动,推动四季宜游发展。

第三十九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突出地域元素、体现区域风格,加快风情县城、民俗街区、滨水空间、城市绿道、骑行公园建设,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培育特色节庆和夜游项目,开发城市休闲旅游产品。

第四十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倡利用边境旅游区点、文物古迹、革命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旅游资源开展边境游、红色游、研学游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支持利用温泉、气泉、森林、草原和少数民族医疗卫生资源,建设集气热特色疗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康养旅游基地,开发高端民族医疗、养老、康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

第四十二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鼓励建设特色城市综合体,发展集免税商品、特色产品、酒店宾馆、休闲度假、民俗餐饮和休闲食品于一体的体验式旅游模式。

第四十三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和特色产业,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诗画乡村、旅游小镇的开发与建设。

鼓励和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发展田园艺术景观、绿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新型农业业态,设计、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第四十四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名录,支持乡村在临近景区景点、旅游综合服务站、自驾车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乡村旅游商品购销点。

鼓励、引导和支持农牧民、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景区开发、旅游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挖掘历史古迹、文化名城、民俗民风、民间传说中的文化元素,开发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优秀民间故事和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四十六条鼓励引入国际品牌酒店和国内知名品牌酒店,发展特色精品主题文化酒店和乡村酒店,提升旅游接待品质;引导民间组织和城乡居民开办符合标准、体现地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客栈,发展民俗体验旅游。

第四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建立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旅游资源宣传、环境保护、引导讲解、秩序维护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管理,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免费或者优惠。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对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实行门票免费或者优惠。

提倡旅游景区对居民实行通票、年票或者淡季免票。

第五十条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受理旅游服务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

第五十一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导游人才的培养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边境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公开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三履行旅游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对旅游活动进行安全告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得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六不得在旅游沿线、旅游景区点及周围尾随、纠缠、诱骗、胁迫、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

七不得圈占景点、景观,设置障碍物,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旅游安全与应急救援

第五十四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十五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安全应急保障设备设施,设立旅游应急救援点,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十六条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旅游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的共享平台以及旅游运行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联动指挥平台。

第五十七条县市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旅游沿线乡镇协助做好旅游安全防范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核定的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者采取的适当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并向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采取措施开展援救。

第六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警示规定,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负有旅游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全域旅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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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推动全域旅游全面开花

以点带面串点成线伊犁州推动全域旅游全面开花

蔚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草原美景一碧千里,满眼翠色欲流。

在那拉提草原,前来观光旅游的游客们看到如此绝美的自然风光纷纷拿起相机、手机拍个不停,感叹任何一个角度的美景都是一张明信片。

近年来,自治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落实自治区旅游兴疆战略,围绕旅游经济发展,以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服务提质增效,伊犁旅游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实力和影响力、知名度明显提升。

以“一盘棋”思想统筹全域旅游创建

进入全域旅游时代,伊犁州启动编制了伊犁州全域旅游规划2023—2030,提出建设伊犁国际旅游目的地,推进7个旅游集散基地、18个风情小镇、若干个旅游服务营地建设,构建“一心引领、三带串联、三团辐射、多点支撑”的伊犁全域旅游发展空间布局。

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过程中,伊犁州树牢“规划即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以伊犁河谷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为总纲,编制“十四五”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明确38项重点任务、136个重点项目,完成了自驾车旅游和智慧旅游两项专项规划,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顶层设计。

自治州于2023年召开旅游产业发展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大会。2023年,深度挖掘伊犁州直、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兵团四师、兵团七师“五地七方”旅游资源潜能互补,形成发展合力,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步伐,打响“新疆是个好地方”旅游品牌,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样板区,实现全域旅游从理念向实践落实。2023年出台了伊犁州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3,将旅游业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来抓。

作为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特克斯县,着力推出休闲度假、生态观光、乡村旅游、人文体验等,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日渐完善,实现了“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

每到旅游旺季,家住特克斯县城的努尔古丽·阿拉别克都要到喀拉峻景区开民宿。走进她的民宿,墙上的挂件琳琅满目,屋内的陈设、床上用品都是民族刺绣工艺。4年前,努尔古丽借钱开民宿,如今已还清了债务。她说:“现在的乡村旅游已不是最初的农家乐,高端、有特色的民宿才是亮点。我的民宿主打民俗风情,这几年每年都能挣几十万元。”

“我们在这里可以体验哈萨克族传统奶制品、手工刺绣及地毡的制作,观看哈萨克族歌舞表演,享受不一样的惬意生活。”成都游客王雅茹说。

以“大服务”思维完善旅游功能配套

昭苏县天马旅游文化园是国家4A级景区,有全疆最好、最规范的国际标准化草原生态赛马场,每年都会承办多个赛马赛事活动。

今年7月中旬,第30届中国新疆伊犁天马国际旅游节将在这里举办。为让游客全方位体验昭苏全域旅游带来便捷高效的休闲、娱乐、通信等服务,近段时间,天马旅游文化园正在对看台、餐厅、卫生间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同时还在园内新建了马厩。

昭苏县文旅局党组书记唐刚说:“今年我们申报中央预算等专项债项目11项,投资2.93亿元。目前各个项目稳步推进。昭苏的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后,呈现全新面貌,将给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扫一扫就能给我们讲解,真是太方便了。”6月20日,在新源县那拉提景区大门口,游客张霞通过“智游那拉提”微信小程序购票,并通过小程序收听景点解说。记者看到,通过该小程序可以实现门票预订、酒店预订、景区游览、卫生间寻找等功能服务。

近年来,那拉提景区持续加强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旅游软硬件服务水平,全力打造县域旅游新亮点,吸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

2023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业态培育和服务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文旅融合,挖掘和发展红色旅游,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南疆丝绸之路文化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天山世界遗产旅游产业带、阿尔泰山生态旅游产业带、西部边境旅游产业带,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推动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四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行政公署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并将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办、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倡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树立责任意识、形象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环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九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公益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业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上一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合理开发、优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城、文物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开展年度监测分析,并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旅游协同发展。对适宜协同发展或者联动合作的区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规划,并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兵团与地方应当加强兵地旅游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旅游协同发展机制,在旅游规划编制、品牌创建、市场营销和线路开发等方面加强联动合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开展承载力评估,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条鼓励利用当地生态资源优势、特色农产品优势、历史文化优势和民俗风情优势,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品质,建立多层次旅游产品品牌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产品展示和营销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维护、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训、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引导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旅游产业孵化平台,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及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借助援疆优势,推动完善旅游规划、开发旅游产品、拓宽市场营销、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安排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村庄、矿山和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重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列为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或者安排资金时,应当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主干线公路至景区(点)的旅游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安排建设资金。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线路上,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识牌、重要景区(点)指示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带动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宾馆、饭店、景区(点)等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宾馆、饭店、景区(点)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应当按照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培养人才模式,加快旅游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和乡村旅游人才的培养,推进旅游智库和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大旅游高端、紧缺人才的引进和服务保障。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进行产学研合作,发展现代旅游职业教育,建设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开展旅游创新创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统筹全区旅游形象推介。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立旅游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创新旅游营销模式,运用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促销活动,实施区域合作,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市场组合推广等方面进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旅游企业开通旅游包机、专列及旅游直通车,实行餐饮、住宿、游览、交通等一体化接待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农副产品等文化旅游商品,打造旅游商品知名品牌,建立健全促进旅游消费机制,制定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鼓励旅游与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工业、教育、体育、气象、医疗、通信等产业或者领域融合发展,培育旅游新业态、新产品。

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动生态、历史文化、红色、康养、自驾、研学、民俗文化、边境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当地历史文化和其他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整合红色旅游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支持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村史馆等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等各类文化旅游融合产业,支持各类文艺院校和团体、演出制作机构、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以多种形式开展旅游文化演艺活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城市休闲街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旅游环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游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冬季旅游、冰雪旅游,丰富冬季旅游业态,支持冰雪项目、冬季节庆活动以及冰雪旅游装备制造等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发旅游风景道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规划建设自驾游精品线路和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游产品,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露营基地等服务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引导旅行社等宣传推广夜间旅游线路和项目。

商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结合夜间景观、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文创产品等要素,推动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

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发夜间旅游产品。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展互动体验活动。鼓励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和演艺公司开发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民宿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指导民宿发展。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民宿标准,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为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

第四十四条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自然和社会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民宿,推动民宿品牌化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办主题酒店、汽车旅馆、青年旅社等,推进旅游住宿业有序发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建设,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传承和发扬老字号品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挖掘农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建设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田园综合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改善乡村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旅游开发应当征求当地居民意见,保护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古民居建筑和历史文化遗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就业相结合,支持农民因地制宜开办农家乐、旅游民宿,发展观光、休闲农业,或者依法以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草场和自有房屋等入股旅游合作社、龙头企业、景区(点),参与旅游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与就业增收联结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当地低收入农民到旅游企业和景区(点)就业,优先吸纳周边农民从事景区(点)相关经营服务,开办农事体验和旅游娱乐项目,销售农产品和旅游商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专业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科技交流、商贸会展、友好往来等活动开发专项旅游产品,举办有影响力的旅游节庆及主题活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线上和线下信息咨询、交通换乘、应急救援等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等部门和景区(点)管理机构,依托在线旅游营销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主要景区点、线路、住宿、交通、气象、医疗、应急救援、游览舒适度指数等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旅游团队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广实施旅游新业态服务标准,促进品牌化发展。

鼓励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承担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国际国内标准推广活动。

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咨询、救助和投诉电话,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

旅游景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置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母婴室等服务设施,并加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执法、投诉受理、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警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旅游业信用公示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旅游者问卷调查、网络评论调查、旅游投诉分析等方式,开展以旅游者满意度调查为核心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形成旅游服务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安全及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通讯服务设施,确定旅游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承载量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鼓励实施限量、预约、错峰旅游服务。

第六十条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门票减、免优惠,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统计工作。文化和旅游、统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旅游统计工作的专业统计机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和科学统计,采取传统抽样统计和大数据分析统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客观、全面,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基础分析和应用研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负有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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