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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游途中“食物中毒” 旅行社该如何赔偿 跟团旅游受伤旅行社要赔偿吗

游客在游途中“食物中毒” 旅行社该如何赔偿

众信美国纽约深度游旅行团全团约20名游客吃团餐后“上吐下泻”被送往当地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食物中毒”。事发后,众信旅游称已向游客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但称游客是突发肠胃疾病。部分游客对赔偿方案不满,要求其“退一赔三”,目前尚未得到答复。天天315今天聚焦:游客在跟团游途中遭遇食物中毒,旅行社该如何赔偿?

北京消费者张先生向经济之声天天315栏目反映,7月初,他报名参加了众信旅游的9天11晚美国纽约州深度游旅行团。这个团是北京时间7月6日从北京出发,北京时间7月16日返回国内。在行程的第9天,也就是要回国的前一天,在美国当地时间7月14日中午,全团在位于华盛顿市中心的一家中餐馆用餐后,陆续出现了上吐下泻、发烧等疑似食物中毒的症状。

张先生说:“那天是华盛顿时间7月14日,我们大概是六点多入住的酒店,一直到晚上12点,这段时间基本团里边所有人都开始出现呕吐,后来就是上吐下泻,还有个别人有发烧的情况。”

张先生介绍,第二天在几位游客的要求下,领队带领身体出现不适的团员前往华盛顿的霍华德大学医院急诊科就诊。就诊游客在医生的安排下服用了消炎和防呕吐的药物,部分还进行了输液和抽血化验。最终多数游客都被诊断为食物中毒。“诊断证明上面用英文写得很明确,就是食物中毒,而且我们去医院的所有人的证明都是一样的,都是同样的结果,都是食物中毒。”

据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这个旅游团第9天中午是在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道215号的皇朝饭店吃的团餐。据张先生介绍,出现上吐下泻、发烧等状况后,就有多位游客猜测,皇朝饭店的食物可能是导致病发的直接原因。但到底是否如此,当时他们要求领队立即报警,但领队在事发后一直保持沉默,而且一直没有采取报警行为,由于人生地不熟,游客们也没有报警,大家身体不适的原因也因此一直没有明确认定。当天就医后,在身体还没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在领队的催促下,他们匆匆回国。

回国后,游客们向众信旅游提出需书面道歉及索赔等诉求。在这之后,众信旅游给予游客一封“反馈函”说明情况。在反馈函中,众信旅游向游客道歉并表示会给予适当赔偿,但反馈函中称游客是突发肠胃疾病。部分游客对这一表述不满,同时也对赔偿方案不满。张先生介绍,据他了解,目前仍有近10人不满众信旅游给出的赔偿方案。

“我们也查了一下,根据新消法,当旅行社如果存在低价宣传或者是欺骗等相应行为,根据新消法是可以退一赔三的;而且如果这个团里面还有很多老人和孩子,如果老人、孩子因为食物中毒造成了一些后续的身体上的问题,我们还要保留进一步追偿的一个权利。”张先生说。

记者致电众信旅游核实相关问题,众信方面答复记者:再次向涉事的所有客人致以诚恳的歉意。事发后,公司驻华盛顿代表到当地警察局报告,最终由于事件本身性质程度没有被受理。事发之后,公司已正式启动流程追究相关责任,并决定永久停止与其合作。此事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对供应商的临时加审工作,要求供应商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排查结论反馈我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另外,公司已按照美国相关事件的认定处理程序,启动向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提出调查请求。目前,相关卫生检疫部门已前往餐厅并开具调查证明,并已预约相关人员计划开展细节调查。待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对事件定性后,公司将按当地法律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到底是不是客人说的食物中毒,我们跟当地的警方,包括当地卫生检疫部门都在有一些官方的投诉或者是申请,在没有定性之前,没有办法完全按照食物中毒这个事件去赔付,具体的证明我现在没有书面的东西,如果拿到可以发给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称。

游客在跟团游途中遭遇食物中毒,旅行社该如何赔偿?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提醒:游客在跟团游途中遭遇食物中毒,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因食物中毒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

李斌表示:“作为游客人员,应当妥善留存相关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和其他损失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作为旅游者,有权利选择向消协投诉,或者向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投诉,要求进行相关调节;如果确实没有办法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消法第55条,适用前提是旅行社在缔约过程当中隐瞒事实,虚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就本案而言,如果在餐厅就餐出现食物中毒,并不能认定旅行社构成欺诈。同时,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如果旅行社有履行条件,经消费者提出要求,拒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到三倍的旅游费用的相关赔偿责任,但本案也不存在旅行社拒绝履行他具备条件的合同义务。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退一赔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说案】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景区要承担责任吗

你是否已经在旅行的路上了呢?

在旅行途中遇到以下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游客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

景区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成都武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是一位年近七十的老人,2023年11月,周某与朋友到成都一景区游览。

刚进入景区大门不久,周某就看见右侧一棵大树处有许多游客在合影留念,便也跟着去拍照。当他扶住墙准备上台阶去拍照时,突然滑倒在地,右手当即丧失知觉无法动弹。周某当时以为伤势不重,便向景区工作人员询问医院地址后自行前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周某右肱骨干骨折,必须入院手术治疗。后经鉴定,他的伤为十级伤残。周某认为,景区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负有为游客提供安全游览保障的义务。他摔伤的事发地点,既没有禁止拍照、禁止攀爬等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隔离带、防护栏等防护措施,更没有景区工作人员提醒或警示游客在此处注意安全,景区及工作人员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后,景区也没有相应的危机处理与赔偿措施,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周某将该景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景区提出了三点抗辩意见。

首先,周某自述景区受伤,但其受伤时并未告知工作人员,而是在治疗完毕后才拿着医疗费用发票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既无法核实其是否在景区受伤,也无法核实其受伤原因。

其次,周某所称事发地是高达50厘米的花台,花台中植有一棵大树,设置花台的目的是为保护树木而非行走路线,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显不具备通行、攀爬拍照的地点攀爬拍照,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景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武侯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攀爬的花台位于道路一旁,高50厘米,环绕大树而建,所在区域未遮挡道路,不属于行人通过的必经地点。

景区在大门旁边醒目处放置有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倡导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载明“遵守公共秩序,不踩踏绿地,不攀爬触摸文物古迹,拍照摄像遵守规定……”等提示游客文明、安全旅游的内容。

另外,在景区内部池塘边、小桥护栏处设置有“请勿跨越”、维护施工地点设置“小心跌滑”,台阶处设置有“小心台阶”等图文警示标志。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景区是否需要对受伤游客承担管理人责任,重点在于审查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在保护进入景区的游客安全游览方面,景区在入馆处对游客进行了文明旅游的文字提示、在馆内可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池塘、阶梯、坡坎及施工处设置了“请勿跨越”、“小心跌滑”、“小心台阶”等安全警示标志。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周某受伤的情形看,其不慎摔伤的花台位于道路旁侧,系为保护树木围合而建的静态景观,并非通行道路或阶梯,该花台本身不具有致害危险性。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了解自身健康及体能状况并在日常活动中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不应实施与体能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周某擅自攀爬不具有致害危险性的花台,且在无外力干预情况下不慎摔伤,原告自身对所受伤害负有直接责任。

景区已采取积极举措,对游客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周某受伤后也对其尽到了必要的帮助义务,对周某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管理者责任。

长假虽好,但是安全同样重要

愿大家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

小张这么帅怎么能被玻璃门割伤!维权秘籍拿走不谢

原标题:【法官说案】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景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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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老人跟团旅行途中猝死,责任如何界定

78岁老人跟团旅行途中猝死,责任如何界定?:10:29来源:千龙网  |  |字号:A+|A-

【78岁老人跟团旅行途中猝死】浙江吴兴一78岁老人跟团旅行途中猝死。10月14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老人家属状告旅行社索赔39万余元,法院于2023年10月8日受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开心旅行社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赔偿10万余元。

78岁老人跟团旅行倒地身亡,旅行社赔偿10万。

2023年10月11日,78岁的王先生与10位老年人一同在湖州开心旅行社报团,参加山西双高八日游。第三天,白天的游览行程结束,团队吃了晚饭,准备返回酒店休息,然后继续夜游平遥古城。

当晚6点47分,王先生在游览途中突然倒地。7点20分,买票回来的导游报警,后经120抢救无效,医生随后宣布死亡。

王先生儿女认为,旅行社并未通知其父的成年家属签字,也没有给老年出游团安排随团的医生和急救药物,以至于父亲未得到及时救助,从而死亡。于是,他们将湖州开心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9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签合同时,已经对该旅行团进行了安全告知。当时,同行者张先生代表所有老年人在身体状况一栏填写了“健康”。而且,旅行社制定的这条旅游线路,已经有过上万人次的出游验证,旅游节奏和强度适合老年人。再者,王先生是在当天行程结束之后,在回酒店的路上倒地身亡和旅行社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开心旅行社对损害结果承担30%责任,判决开心旅行社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最高注意义务,作为超75周岁的老年旅行者,不顾后果参团旅行,且未告知成年家属,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但是,旅行社并未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安排随团医生以及携带针对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也未安排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的导游。

在王先生与开心旅行社之间,是存在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在接受王先生报名时,明知他已75周岁,却未谨慎了解其身体状况,以便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来决定是否接纳其报名参团。同时,也未要求75岁以上老年旅游者由成年直系家属签字、陪同。

从行程安排来看,当天一共要游览三个景点,上午参观壶口瀑布,再乘车前往王家大院,参观了将近两个小时后,又乘车到平遥古城,计划晚上夜游平遥古城。时间较为紧凑,节奏较快。

并且,王先生18点47分倒地,当地导游于19点20分才向事发地派出所报警,并未及时对王先生进行救助。

因此,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开心旅行社不论是由于疏忽大意,还是由于成本核算考虑,客观上均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老年旅行者最好与成年亲属结伴而行

吴兴法院建议,老人出游之前,要了解旅行社的详细路线,判断自己的身体能不能承受这种路线安排,在参团旅行之前,最好告诉自己的亲属,让亲属帮忙评估出游的风险,共同关注旅游安全。如果是长途旅行的话,最好在旅游中常和家属沟通,或者与亲属结伴出游,方便照顾。

至于旅行社,则要充分履行旅行风险警示、告知义务,在安排老年出游团前,根据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出示安全告知书等。在旅行线路的安排方面,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特点,合理制定路线及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张丹洁

游客最想知道的十个跟团游问题,答案都在这里!

有些游客希望司机师傅能上门接一下自己,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在特别顺路,且不影响行程的情况下,一般也都是没问题的。

早上出发时,旅行团为了避开城市早高峰,出发的都比较早。需要顺路接的游客一定要提前预留好时间,不然耽误了自己的时间不说,还会影响一车人的行程。

这个问题我们说过很多次了,但是,还是经常会有游客问起。

对于旅游哪里最好玩这个问题,因为每个人的需求不一样,去过的地方不一样,喜好也不一样,注定了不会有标准答案。

非要答案的话,那就是适合自己的,没有去过的地方都好玩。

低价团可以不用购物吗?

其实,问这个问题感觉挺没劲的。

既然知道是低价团,就说明出发前旅行社已经告知过你有购物店,有购物店自然就会有购物。

如果不想购物,就尽量报个纯玩团吧。自己玩着舒心,旅行社和导游也不用跟着操心购物的事了。

去旅游最低需要多少钱?

在弄明白去旅游最低多少钱之前,你首先要确定你的出发时间、行程标准、行程天数、出游人数等相关细节。

不确定细节和行程,一味问去旅游最低多少钱是没有任何意义。

不确定细节和行程,去跟别人比价格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决定旅游价格的除了目的地,还有很多方面。

临时退团能全价退钱吗?

很多游客提前报了名,因为家里临时有事而必须取消旅行。在大家看来,自己的所有消费并没有产生,是不是应该全价退钱呢?

现实是,你跟旅行社交过钱,签过合同之后,为了保证你的旅行能顺利进行。旅行社需要提前为你购买机票、车票,预订交通、餐厅等服务。

这些都需要提前把钱打给相关服务商,所以,虽然你没有开始旅行,但是这些费用已经产生了。因此,临时退团肯定是有损失,不能全价退款的。

为啥我的证件没有优惠?

旅行时,像学生证、记者证、军官证、导游证等证件,景区都会给予相关的优惠和折扣。

但每个景点的优惠对象并不完全一样,有的证件能用,有的不能用。

还有就是旅行社购买的门票是团体票,有的团体票比优惠证件的价格还低,也是没法优惠的。

小孩子不占座为啥还收车位费?

现在交通部门有规定,不管大人小孩都必须保证有座位,就算是孩子小需要你抱在怀里,也是要占座位的。

就算你不坐,车位必须预留,既然有位置就会有车位费。

为什么要出发前全款付清?

旅游跟其他服务不一样,旅游中的大部分服务都是需要提前付费,或者即时付费的。比如机票、车票都是提前付费,餐厅、门票、酒店都是即时付费的。

也就是说你行程结束的时候,你旅行中所产生的费用旅行社都需要付给相关服务商。

游客在参加跟团游,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时,肯定还遇到过其他很多问题。

请把你遇到的问题在留言区留言,以便我们在以后的时间里整理出来,让

跟团去西藏爬珠峰,因高原反应引发疾病,旅行社有赔偿责任吗

杨某认为,导游姚某没有导游证,从未向他告知过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而当他在酒店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对他进行照看,而是放任他一个人在酒店休息,导致他因严重高原反应持续昏迷,病情急剧加重,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杨某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构成七级伤残。这一伤情与杨某此次西藏之行经历严重高原反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旅行社是否需要对游客因高原反应导致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吗?

巩志芳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本案在姚某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旅行社安排其作为本次行程的领队,不符合旅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对于参加高原活动的游客,高原反应是常见疾病,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本案中,经杨某描述,姚某从未告知其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且在其出现高原反应后,放任其一个人脱队休息,没有履行保证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旅行社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参加高原地区旅游,除旅行社要履行提示义务外,杨某自己也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对自身身体状况给予充分注意。当在酒店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时,应马上就医,并告知家人。如果不是昏迷2天耽误病情,也许不会是这样的结果。杨某自身也存在重大疏忽,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安排的工作人员没有导游证,对高原旅游可能出现的高原反应症状及应对措施,没有充分告知。且在明知杨某因身体不适离团后,没有给予积极关注,导致高原反应症状扩大,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本人对本次事故也存在重大疏忽,法庭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旅行社赔偿杨某37万余元。

旅行可以放松身心,但也存在巨大风险。除了例行的吃、住、行等娱乐项目外,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作为旅行社,一定要安排具备导游资格以及经验的人员作为领队,及时履行告知、提醒等义务,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作为游客本人,更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别让一场欢喜变成一辈子的烦忧。像本案杨某,七级伤残影响的将是他一辈子的生活。如果双方都能够谨慎一些,及时识别风险,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返回搜狐,查看

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

原标题: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

出外旅游,购买当地的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但行程结束,满载而归后经鉴定发现所购产品质价不符,那么跟团旅游购物点买到假货,旅行社有责任吗?

近日,王小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行社的带领下到某商场购买了一枚折合人民币2万元的手表。后来,王小姐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但结论竟是假货!

王小姐认为,由于手表是旅行社带去购买,所以旅行社应当对其被欺诈购买的假手表负责。于是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按照购物价格款3倍赔偿。

旅行社认为,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旅行社同意原价赔偿,但不同意3倍赔偿。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了假货,旅行社到底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按原价赔偿。因为购买手表属于买卖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如果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

旅行社实际上在这里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而且实践中,旅行社或者导游也会从中获得利益。旅行社应当对其负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游客可根据其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应注意,游客应当对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和其由此购买了假冒商品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否则难以实现其主张。为维护自身权益,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留意涉及购物等相关约定。

所以,游客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不用承担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女士通过旅行社报名跟团游,行程中导游推荐游客购买氧气袋和高反口服液,其表示不需要氧气袋和口服液,导游就扬言要赶其下车,李女士对此不满,故发起投诉。导游在行程中兜售物品,该如何担责?

导游存在擅自兜售物品及强制旅游购物的违法行为,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及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向李女士兜售氧气袋和高反口服液,并在李女士表示拒绝时扬言要赶其下车,该行为可被认定为强制旅游购物。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若李女士购买的导游兜售的物品,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导游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导游证。

文章来源:贵州省文旅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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