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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北京参团旅游政策最新消息新闻联播

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2023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原告代表20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20位老人均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某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致,于某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某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旅行社向张某某返还上述费用。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代理人情况下涉复杂法律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团体追求愉悦生活的愿望强烈,退休后,老年人闲暇时间较多,约上好友外出旅游成为常态,而在旅游中遭受损失投诉无门时只能走法律途径,维权困难成为此类案件特点。此类案件及时、妥善处理,有利于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此案也能有效引导旅游机构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签约行为,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提醒老年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和签约资质,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老年人旅游有年龄限制吗

原标题:老年人旅游有年龄限制吗?

“80岁的人,难道只能待在家里?”家有老年人有此疑问!有老人想趁着身体健康,跟团出游,但咨询几个旅行社都遭到拒绝。

但国家旅游局批准公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中,有明文规定,其中特别规定旅行社不得拒绝老人参团。

1、不设年龄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参团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消费者。组团社应与保险公司就旅游意外险的投保年龄上限进行沟通协商,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通信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老年旅游者应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最好由成年家属陪同。

“规范明确,不对游客年龄进行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参团。”江苏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负责人认为,以往有的旅行社给年龄在75岁、80岁以上的老人设置门槛,或者对于超过60岁的老人要求多付一笔“超龄费”,同团不同价。这些不合理的要求今后都会得到规范。旅行社对年龄大的游客有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可与家属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出游,但不能“一刀切”地拒绝。

2、保障老人安全,包机包船都需配医生

为了保障老人安全,规范要求,应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3年导游从业经验、做事细致耐心的导游/领队全程随团服务。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

所谓随团医生,是指为老年旅游者提供保健知识、紧急救助、非处方药建议以及协助医生救治的医务工作者,需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资格证。

3、保证旅游体验,连续乘车不超2小时

规范从老人角度出发,提出各种“硬杠杠”,保证老年游客的旅游体验。

由于老年游客体力有限,不适合过于紧凑的日程安排。规范提出,整个行程应节奏舒缓,组团社应选择符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点和游览、娱乐等活动。

交通方面,规范明确,老人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且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乘坐火车应安排座位,过夜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应安排卧铺,宜尽量安排下铺。客车座位安排应适度宽松,宜保持15%的空座率。

规范还要求老年游产品宜一价全包,不宜再安排自费项目。如果老年旅客有购物需求,应选择明码标价的购物场所。

而有一家公司秉承“关爱服务老人,传承孝道文明”的企业宗旨,“,提倡“走亲式”旅游、“旅游改变养老生活方式、纯玩无购物、随团保健医生、快旅慢游、深度旅游、抱团养老、旅居养老”等等,完全符合老年人身体精神素质的服务,鼓舞着无数老人对晚年生活充满信心。

所谓“走亲式”旅游,即出行有人送,旅途有人陪,回家有人接,就像自家亲人。该创意产品追求的目标是,老人就是自家亲人,旅游着走亲,走亲着旅游,将欢乐开心释放在旅途之中。这种人性化的亲情服务,正好迎合老年人心理需求,老人们在旅行过程中减少了孤独,同时也减轻了子女负担。

目前,“走亲式旅游”新方式为全国各地的老年朋友带来了便捷和实惠。因为“大好河山”而结缘相聚的老年朋友纷纷表示,他们在大好河山公司认识了

专访携程:60+用户达千万,独家揭秘中老年旅游市场下一个机会点

随着经济水平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银发族早已成为21世纪旅游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客源,围绕中老年人的旅游产品不断迭代升级,占领高地。

一场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对于旅游业的打击首当其冲,却依然没有消弭中老年游人的出游热情。两年后,他们纷纷走出家门,继续在公路上驰骋人生,抵达远方。

作为中国市场最早成立的旅游平台之一,携程针对中老年旅游赛道的布局由来已久,近年来也颇为关注活跃在国内外各旅游圣地的银发人群,深入洞察老年群体的旅游行为偏好。

前不久,AgeClub采访了携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谢晓青,她向我们分享了近几年中国老年旅游市场的最新趋势,以及携程平台的求变与创新。

平台60+用户已达千万

整体订单量同比增长37%

携程连续几年发布老年人旅游数据,最早是何时开始关注老年旅游板块?

谢晓青:携程从1999年成立以来一直在服务老年群体,并推出一些相应的跟团游产品。跟团游的形式对于行程的安排更加合理,对游客的照顾更加周到,比较符合大部分老年人的出行习惯,也成为他们所青睐的产品。

2009年,携程正式推出“100%透明团”产品,从那时起就打破了跟团游信息不透明的历史。2013年,携程发布跟团游“钻级标准”,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23年,携程联合万家旅行社共同发布“六重旅游保障”以及先行赔付机制,以提高跟团游产品的保障水平和客户体验。

其实在疫情之前出境游还开放的时候,很多消费水平较高的老年人都非常愿意选择出境游。和在国内旅游方式多样的情况相比,在境外他们基本上只会选择跟团游。因此,我们提高旅游保障,推出先行赔付机制,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个更安心的选择。

除了产品机制的升级,我们在研发方面也有许多创新,此前携程开创了很多跟团游市场新的概念和业态。比如半自助游,就是游客集体出发,旅行社搭配好酒店和部分行程,并留出一两天时间让游客自由活动。除外,还有私家团、精致小团、目的地参团等。

涉及到老年人领域,携程专门推出“爸妈放心游”产品,并一直在围绕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进行改进升级。2023年,携程提出“新跟团”概念,这类产品的团队成员较少,行程灵活自由,提升品质的同时也更注重个性化定制。

目前携程平台上老年群体的用户规模和增长速度情况如何?

谢晓青:我们定义的老年用户就是60岁以上的人群,目前携程平台上超过60岁的用户规模已达千万级别。增速方面,我们在去年年底进行过统计,截至2023年10月,携程平台60周岁及以上的注册用户数量同比2023年增长22%,整体订单量同比增长37%,其中跟团游产品订单上涨比较明显。

目前看来,国内市场的增速情况比较良好,除外还存在很多老年群体的旅游产品是由子女代为预定,这更能说明目前老年旅游市场需求庞大,疫情对于老年人出游意愿的打击并不算大。

通过携程观察,目前不同年龄区间的老年游客占比情况如何?哪一年龄段的老年人是出游主力军?

谢晓青:关于老年游客的年龄区间,60-70岁这一代的群体占比最高。其中,61-65岁的人群最多,占比超过60%;而66-70岁的人群占比约1/4左右。总的来说,60-70岁这一年龄区间的老年人还是处于一个绝对的优势地位。

哪些地区的老年人旅游热情较高?

谢晓青:我们研究了携程平台60岁以上老年用户的订单,发现用户常住地排名前十的地区分别是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四川、辽宁、山东、湖北和陕西,这一数据还挺符合各地经济水平的发展情况。

老年旅游业务在携程平台的重要程度或者定位是什么?

谢晓青:其实用“重要程度”的高低来归纳携程在老年旅游市场的布局并不太准确,老年群体是我们从创立以来就一直关注并一定不会放弃的群体。

去年,旅游行业媒体“环球旅讯”在采访携程创始人梁建章先生时,就问到他如何看待人口老龄化问题对于旅游公司影响。我们觉得这一趋势变化对于携程的影响不大,携程创立的时间已经很长,初始用户如今的年龄也已经较大。

同时我们观察到,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消费能力也在提升,可供出行旅游的时间更为充沛。除外,针对旅游产品的优化升级,无论是对于路线的精挑细选,还是导游在服务层面要注重人文关怀,都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部分。

关于老年旅游业务的定位,主流业务

关注民法典:老人跟团旅游途中去世 谁来担责

原标题:关注民法典:老人跟团旅游途中去世谁来担责?

关注民法典:老人跟团旅游途中去世谁来担责?

今天,记者获悉,前段时间,常州一名70多岁的老人报名了旅行社的跟团游,谁也没想到,老人旅游途中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围绕谁该担责的问题,老人家属与旅行社先后打了两场官司,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23年3月3日,77岁的包某报名了某旅行社组织的9天8地老年人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出发前让每位游客签订了健康状况确认承诺书,包某便让他人代写了“健康”。到达旅游目的地后,包某随团游览了多个景点,可谁也没想到,途中某天凌晨,包某在酒店房间内突发疾病倒地,直到一个小时后才被当地导游发现并送医,令人惋惜的是,包某在送医途中不幸身亡。事发后,包某的家属认为,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包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包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健康安全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但他不顾后果参团旅行,并且未告知自己的家属,对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邹玉星:“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从业者,明知包某在参加旅游时已年满75周岁,却未谨慎了解其身体状况,据此决定是否接纳其报名参团。此外,旅行社亦未按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安排随团医生,以及携带针对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在包某突发疾病后,未能及时对其进行救助,对包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月1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提醒,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充分告知风险和注意事项,同时应在行程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出现突发状况或遭遇危险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邹玉星说:“作为老年旅行者,在旅游前一定要做好健康检查,确保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一个深度全面的认识。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出游,了解旅游详细路线,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编辑/汪泽返回搜狐,查看

政策与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参团人数不足,解除旅游合同,仅退款吗

首先,旅游法第63条是规定了,因未达到约定人数,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本案例中,旅行社只提前了一天。

可是,这家旅行社拿出了合同说,我们有“补充条款”的哦,张先生你是签字的哦。所以我们只退款,不付违约金的。

那么,旅行社的这个“补充条款”有用不?这就是我们今天要理解的第二个考点,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充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由旅行社单方设定的,目的在于免除旅行社的责任,明显属于不公平的条款,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54条,认定这个补充条款无效。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大家可能会有疑问,签订合同不是要双方协商同意才签字嘛,怎么会有格式条款这种形式出现呢?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只不过大家没注意罢了。比如,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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