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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短视频带火的旅游地,旅游策划有哪些套路。 组团旅游有什么套路和方法吗

直播,短视频带火的旅游地,旅游策划有哪些套路。

在研究和关注这些现象后得出,没有一次活动是一样的,即便是同一个创意,换个景区操作,最后取得的效果绝对是不一样的!活动策划是整个旅游行业的难点,特别是落地执行环节的每一个细节变量,也是所有专家、教授、学者和其他活动操作层面外的人士所难以接触到的。

我们解读很多专家或者成功人士对很多案例的分析,发现都是针对表面上的现象套入一些营销理论,总结出来的一套东西,然而每个案例都有特定的环境和因素,这些是其他景区无法复制,并且是外界难以接触的,更是专家们所难以了解的。

所以很多景区在看案例的时候觉得非常有道理,然而在落地自己景区操作上,却悲了个剧。活动策划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旅游行业的活动策划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太多,在活动开始前谁也不敢保证策划的活动是一定成功的,或者是打包票可以收益的。只不过是有经验的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从而来保障收益的最大化。悄悄告诉你一个秘密:在活动开始前,凭借一个创意,或者说有多少成功经验做保障,到一个新地方就说策划活动必然成功,游客爆棚,收入翻翻的,大多是吹牛逼。

活动策划的越多心理越没谱!我发现所有的理论,在现实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策划一个成功的活动,太难了。一,两个人确保不了活动的成功,然而一个两个人却可以轻松的毁掉一场活动。

一次成功的活动,不单单是一个创意那么简单,更不是一个关键人就可以决定一个活动的成功,整个操作过程,要算天、算地、算人,算市场,算企业实力,算政策风向,算社会资源调动能力,算你手下用人的操作实力等等各种因素,每一个变量都可能把活动导入到另一个方向去。整个活动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也是一个各种思维、各种因素不断博弈的过程。

活动有大有小,目的也不一样。有的就是一个新闻事件炒作,有的是利用特定节日的促销活动,有的是配合其他合作单位搞的活动,有的是基于景区自身条件,进行的创意活动。现在,很多旅游同行对活动的理解,还局限于节日促销、事件炒作以及联合政府、渠道等合作单位做的活动。因为这种活动,是属于和其他行业一样的比较容易理解,容易操作的活动。

然而基于景区本身的,长期提升游客的这种活动,目前对于很多景区来说,仍然认识不足,或者根本就没有认识。这个也是很多景区同行关注的,想学习却找不到学习机会,想学也学不来的东西,这类活动也是最难操作的。

我给大家聊聊这两类的活动里面的玄机。新闻事件炒做,表面上比的是创意的新奇程度,炒作点和大众关注程度;其实,比的是媒体资源的调动能力,以及花了多少钱,特别是在时间出来的24小时的黄金发酵期。

一个成功的事件炒作,必然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策划和运作的,靠偶然因素走红,这个概率太小了。大多数还是人为策划的,花钱买出来的。好的创意加上合适的时机加上足够的媒体资源投入,还是可以完成一次完美的事件炒作。这样就很好解释,即便是同样的活动,甚至你的比别人好,为什么你的没人问没人报道,而有的就可以上中央电视台,各地当作典型报道的原因了。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多人都会恍然大悟出什么东西来。景区基于自身条件策划的提升游客的活动是最难操作的,风险也是最大的,然而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此类活动必须要提前计划,充分论证,我把这类活动分为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操作的核心和重点,分别为创意阶段、论证阶段、执行阶段布场版块、宣传版块、渠道准备、开幕前后、活动调整期和总结期。

这六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充满了极大的挑战和变量,是对活动策划人员能力的综合考验,更是对景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总和考验。每次活动都可以分这六个阶段,但是每次的活动落地,都会发生不同的变量,不能完全照搬经验。

此阶段,主要是结合景区情况,结合季节情况、市场情况和社会热点情况,进行综合的创意,通过各种天马行空的思路和设想,来提出各种创意方案。

创意的准则为:新、奇、特、市场易接受、媒体易传播、景区易操作。

一般来说一个大的活动主题,下面还有很多小项的活动来支撑和丰富大活动的内容,所以,活动的创意,不仅仅需要大的创意,也需要很多小的创意,小创意与大创意不同之处就在于,大创意讲究的是整体的把控,而小创意可以围绕游客参与性、或者媒体事件炒作性来重点考虑。

创意出来之后,这个只是景区策划人员单方面的想想,能不能满足实施条件,活动的各个细节能不能很好的落实,各个关键点的变量在哪里,能不能吸引游客关注,是不是符合游客的习惯,等等各种细节就需要围绕景区以及各种资源进行调研和论证,特别是在可行性和性价比以及对市场的吸引力方面需要重点论证。

经过论证之后,就开始进入各种方案的撰写和细化期,方案分为活动创意方案、活动执行方案、活动宣传方案、人员组织预案、活动报备方案等等涉及活动各个环节。各种方案准备和论证完成之后,才能进入活动的执行阶段。

活动执行过程中有三个关键点,

是景区现场活动效果创意落地的布场环节,布场的好坏直接影响活动后续,能否持续火热的关键因素,布场特别要讲究站在游客的角度,站在拍照美观的角度来进行综合考虑,这个环节不能完全听从规划设计单位的意见;

一个是宣传环节,宣传费用的投入,宣传方式的选择;每个宣传阶段的事件炒作和爆点都需要按照计划进行协调和落实,每个对外宣传的文案、各类宣传片的制作都需要重点把关,不能出错,宣传效果的好坏,决定活动效果的好坏,甚至可以决定活动前期能不能来人,来多少人;

另外一个就是合作渠道的游客团队准备,一次成功的有影响力的活动,最好有合作的旅行社、户外做大量的市场团队支撑,这样才能保障人气基础。

活动开幕是活动造势的关键点,虽然很多时候只是走个流程,甚至是做的虚假的繁荣和炒作。

但是可以借此机会,向社会各界,通过新闻事件的方式尽快传播出去,也可以通过以开幕为由头进行特价促销,吸引大量的游客进入景区,从而为活动转入正常积累大量的游客宣传口碑。

活动开幕后,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

这时候,需要活动策划操盘手站在景区门口,及时关注各个环节的信息,根据游客的游客量情况,游客对景区的评价情况,旅行社组团过程中的情况等等,各类有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活动有没达到预期效果,如果没达到怎么补救,甚至所有的后期的各项备用计划都可能进行更改。

活动结束后,需要对整个活动进行复盘讨论和总结。

针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汇总,吸取经验,总结教训,针对每个岗位在活动的配合度、反应力应变力都要做出评估。并且对活动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

?提醒景区同行特别注意:

新闻事件炒作以及联合外界搞的活动,是可以借助外脑,例如新闻媒体、活动策划机构等等,让不熟悉景区情况的人来操作。

但是,基于景区本身策划的活动,必须是景区的人,并且对景区的情况足够的熟悉和了解,或者是专业的策划机构,深入景区经过足够的了解和准备后才推出的活动,不是盲目的一个创意,或者是空降兵落地就能操作成功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合适的创意,加上根植于对景区足够了解的落地变通。

景区营销工作是个缓慢而又复杂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或者一个人就可以快速改变的。有句话叫做:“十年磨一剑”,景区的活动策划和景区的成功也是如此。

作为景区的管理者,要脚踏实地的去深入了解景区的各种情况,并且还要多学习,多总结,在面对旅游热点和成功案例的时候多问为什么,多探究里面成功的各个因素,然后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去。

旅游行业的景区营销和活动策划,是个相对陌生的内容,所以,旅游景区的同行们,能不能取得成功,一切还要靠自己!返回搜狐,查看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一些人不舍得花钱去旅游?

现实生活中,除了专业旅游者或导游外,一些人不舍得花钱去旅游,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些人不舍得花钱去旅游,还有些人不舍得花钱吃饭、不舍得花钱穿衣等等,各有各的爱好和选择,这并没有什么对错和应不应该之分。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这些选择都是个人的喜好造成的。喜欢的就愿意多花钱;不喜欢的就少花钱或不花钱。

在旅游过程中怎么样花钱,这都是一个很个人的主观问题。每个人的消费观念和经济基础不同,不可能都有共同的旅游爱好,也或许别人有其他比旅游更重要的事情要完成、或者有更值得花钱的地方。喜欢旅游的人舍得在旅游方面花钱;不喜欢旅游的人就不太舍得在这方面花钱,这无可厚非。

一些人不舍得花钱去旅游,也有可能是对旅游的认识不足,对旅游意义的理解不同,他们认为旅游没有意义,造成了很多人有钱也不去旅游的现象。

其实,旅游不但是心灵的历练,也是增长知识的过程。在旅游的过程中,可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和见闻。通过旅游,我们可以亲眼观察到丰富的人文景观,还可以了解各地的文化传统、风土民俗、饮食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给人带来全新的感受和知识更新。

旅游是近年来比较火的一个词语,但是,面对国内的一些旅游乱象,对旅游想说爱你却不容易。

对于上班族来说,平时都在上班,即便是有空请假出来旅游的人,每年的假期也是有限的几天。要想安排一场有声有色的旅游,简直太难了,基本是不可能的。

而且,假期往往也会与国民的假期“撞车”,要么是高速公路堵成“狗”,要么是各个景点人满为患、拥堵不堪。人们长途跋涉,辛辛苦苦来到景点,只能是数数人头就到回家的时候了。你说悲催不悲催?这样的旅游会有什么意思?因此,一些人觉得旅游没意思,也就不舍得花钱去旅游了。

2.旅游景点套路深、坑太多

国内有些旅游景点,确实套路深、坑太多。民俗有套路、拍照有套路、买特产、买纪念品有套路,甚至出现天价、美食有套路、寺庙上香也有套路,老乡牌、友情价,让你防不胜,宰你就像宰牛羊,绝对没商量。

旅游景点的这些套路和坑,使得一些游客望而却步,不敢前往旅游。否则,乘兴而来,败兴而归,花钱找罪,你说还有谁愿意来旅游呢?

旅游就是一个花钱的过程,太穷就不要去旅行了。因为旅游需要食宿费用、交通费用、门票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旅游景区门票的费用会占旅游成本较高的比例,这是因为国内一些景区的门票几百块钱实在是太贵了。

一场旅游下来,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花费。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花费是相当大的,相当于一到几个月的生活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几个家庭能愿意花这么大的生活费去旅游呢?对于精打细算的人家肯定会算计的。

俗话说得好:“在家事事好,出门万事难“。旅游虽然能浏览好山好水好风光,但旅途也是辛苦的。尤其是到一些开化程度不高的地区旅游,更有身在“地狱”的感觉。

去旅游,就要亲历亲为,从而深度的实际学习,见识到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如果没有一个好身体,体力活动是承受不来的。即使去旅游,也不能很好地体会旅游的乐趣,还不如不去旅游了。

总之,一些人不舍得花钱去旅游是有各种各样原因的,各有所好,不能强求。但是,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建议多去旅游,一来缓解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压力,放松心情;二来可以增长知识和阅历,提高工作和待人接物的能力;三来可以陶冶情操,提高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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