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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探索“导游+网约车”模式,认真你就输了 旅行社不给导游工资怎么办理手续呢怎么投诉

文旅部探索“导游+网约车”模式,认真你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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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行社业务处于基本停摆的状态,旅行社现金流短缺严重,除了和旅游者之间团款退还的外部矛盾之外,旅行社内部的诸种经济矛盾,也逐渐也浮出水面。

日前,有导游领队向主管部门反映,在疫情之前,导游领队按照和旅行社的约定,为自己所带的旅游团垫付在目的地旅游期间的餐饮、门票等部分费用,旅行社每三个月和导游领队一次结清。疫情之前旅行社结算正常,从不违约,疫情之后,旅行社不再按约偿还导游领队垫付的费用,希望主管部门进行干预,督促旅行社尽快与导游领队结算垫付的接待费用。如何妥善处理该纠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分析。

一、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团队的旅游,必须按照双方的协商,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则开始着手为旅游者安排旅游活动,包括选择地接社、与地接社协商相关接待事宜、向地接社支付地接费用等。导游领队就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相关的服务,至于旅游团队接待费用的支付、向地接社支付多少地接费,均与导游领队本人无关。

在实务中,旅行社为了组团的需求,往往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推广旅游线路,从而形成了低价竞争的经营模式。为了解决组团后团款不足的问题,方法之一,就是旅行社要求带团的导游领队垫付旅游团在目的地部分接待费用,一段时间之后旅行社再和导游领队结算。如果不是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业务停摆,旅行社这样的经营模式也许还会继续,导游领队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不至于激化,更不可能向主管部门投诉。

二、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性质

从法律规定上说,导游领队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服务,导游领队应当获得旅行社支付的劳动报酬,但在低价竞争经营模式的推动下,服务各个环节共同分担团费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原因即在于此。至于低价竞争经营模式的是是非非,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由于低价竞争的经营模式的客观存在,只要导游领队进入这个行业,就必须接受行业的规则,否则只能选择退出。在此背景下,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带团必须垫付接待费用,实际上是旅行社经营模式的具体化,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协商一致、你情我愿的产物。所以,就事论事,导游领队为接待旅游团队垫付费用,实际上就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由此双方建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关系。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该规定为强制性的规定,旅行社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否则该经营行为无效。因此,即使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违法强制性规定在先,该借款合同仍然无效。当然,对于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工作,主要是由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来完成。

三、旅行社应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

在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向导游领队退还垫付的接待费用,只能说旅行社不信守承诺,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当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并不能因为借款合同无效,从而推导出旅行社不需要退还接待费用的结论,恰恰相反,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是说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无效,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事实依然存在,旅行社必须如数退还导游领队已经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作为民事权益受损的一方,维权方式主要是导游领队与旅行社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未能达成投诉目的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心而论,如果不是遭遇了这次疫情,旅行社的业务一如既往地开展,相信绝大多数旅行社会遵守承诺,按期向导游领队支付以往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也不至于走到投诉维权这一步。关键的问题是,疫情之后,旅行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金流断流,已经无力支付各种费用,即使导游领队维权获得了各方的支持,但是否真正能够拿到垫付的接待费用仍然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四、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对于上述情形,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行政法规明确了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导游领队在投诉时,应当提供详尽的垫付接待费用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投诉。比如导游领队和旅行社之间有关垫付接待费用的书面协议,包括微信聊天等;导游领队已经垫付接待费用的支付凭证,旅行社以往按约返还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资金往来凭证等,以证明导游领队所言不虚。这些证据要么是导游领队难以提供,或者是不愿提供,而缺乏这些证据,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查处就会遭遇阻碍。

五、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导游领队维权的关系

导游领队投诉事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导游领队投诉的初衷,其实是为了尽快拿回垫付的接待费用,而不是为了真的希望旅行社受到惩罚。一旦主管部门介入处理导游领队的投诉时,往往会产生有违导游领队初衷的结果。

导游领队希望旅行社退还垫付费用的要求,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制于法律的规定,最多只能指出旅行社的错误,要求旅行社尽快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如果旅行社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对旅行社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要求旅行社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挽回导游领队的经营损失。导游领队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来偿还导游领队的损失。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导游领队这个想法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

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也不能因为导游领队投诉的目的是追讨垫付的接待费用为民事纠纷,就放弃了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中存在行政违规责任的追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以导游领队的投诉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取得相关证据,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哪怕旅行社已经向导游领队已经返还了接待费用,或者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之前,旅行社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旅行社应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

在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向导游领队退还垫付的接待费用,只能说旅行社不信守承诺,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当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并不能因为借款合同无效,从而推导出旅行社不需要退还接待费用的结论,恰恰相反,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是说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无效,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事实依然存在,旅行社必须如数退还导游领队已经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作为民事权益受损的一方,维权方式主要是导游领队与旅行社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未能达成投诉目的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心而论,如果不是遭遇了这次疫情,旅行社的业务一如既往地开展,相信绝大多数旅行社会遵守承诺,按期向导游领队支付以往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也不至于走到投诉维权这一步。关键的问题是,疫情之后,旅行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金流断流,已经无力支付各种费用,即使导游领队维权获得了各方的支持,但是否真正能够拿到垫付的接待费用仍然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四、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对于上述情形,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行政法规明确了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导游领队在投诉时,应当提供详尽的垫付接待费用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投诉。比如导游领队和旅行社之间有关垫付接待费用的书面协议,包括微信聊天等;导游领队已经垫付接待费用的支付凭证,旅行社以往按约返还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资金往来凭证等,以证明导游领队所言不虚。这些证据要么是导游领队难以提供,或者是不愿提供,而缺乏这些证据,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查处就会遭遇阻碍。

五、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导游领队维权的关系

导游领队投诉事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导游领队投诉的初衷,其实是为了尽快拿回垫付的接待费用,而不是为了真的希望旅行社受到惩罚。一旦主管部门介入处理导游领队的投诉时,往往会产生有违导游领队初衷的结果。

导游领队希望旅行社退还垫付费用的要求,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制于法律的规定,最多只能指出旅行社的错误,要求旅行社尽快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如果旅行社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对旅行社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要求旅行社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挽回导游领队的经营损失。导游领队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来偿还导游领队的损失。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导游领队这个想法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

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也不能因为导游领队投诉的目的是追讨垫付的接待费用为民事纠纷,就放弃了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中存在行政违规责任的追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以导游领队的投诉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取得相关证据,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哪怕旅行社已经向导游领队已经返还了接待费用,或者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之前,旅行社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也启示我们,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与旅行社因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使他们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体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是核心内容。为什么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区分旅游者、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并且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贯彻三个基本原则:强调旅游者知悉权的原则、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及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一、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首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方面,从旅游者来说,旅游者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如果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成为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从旅游业来说,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求旅游业无论是从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自我否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在激励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其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社的重要法律义务。

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及协商一致原则,缔结旅游合同。旅行社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但当然承担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提供各种合同规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旅行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旅游合同,都将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进而违反合同义务、法律责任。

最后,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为旅行社带来不断的财源。

旅游者是旅行社的生命线。旅行社只有从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出发,以一切可能的手段满足其愿望和要求,才能赢得旅游消费者的信任和光顾,从而保证经济效益。反之,如果旅行社企图通过欺诈、不公平交易等手段来赚取不义之财。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获得一些经济利益,但是却可能永远地失去商业信誉,失去顾客,从而断送了业务生命。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旅行社的经理或者管理者为了争取一个重要的顾客,宁愿依约支付高额赔偿而不抵赖过失。诚然,这种做法也是有限度的。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双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以牺牲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为代价。[page]

二、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区分

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不同构成要素,区分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帮助我们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根据他们的差异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下面将从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概念的含义、三者的内在法律联系加以区分。

(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如果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是本法所讲的消费者,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旅游者的范畴。旅游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但是他也有其自己的个性。旅游者的显著个性是外出旅游,主要是指不在本地。根据旅游者的显著个性,我们可以将旅游者定义为:不是为了定居或者谋求职业,到外地、外国或者外星球,时间为24小时以上,1年以下,进行旅游、购物或者游览的个人。但是如果是单纯个体旅游,不依靠,不通过旅行社,也不享受旅行社的服务,当然就不能同旅行社发生任何联系,也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旅游者范畴。综上所述,旅游者是旅游消费者,是指不是为了定居或者谋求职业,在旅行社的帮助和服务下,到外地、外国或者外星球,时间为24小时以上,1年以下,进行旅游、购物或者游览的个人。

旅行社是我国旅行游览的招徕和接待部门,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旅游供求活动中,它是发起旅游和接待游客的中介组织,在旅游业中起着介质的作用。由此可见,旅行社和旅游者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后者是其规定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可以将旅行社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代为旅游者办理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并安排食宿的法人组织。

3、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和特征

(1)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它的最终解决关系着旅游业的发展。那么,什么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权益。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因此,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利益。根据以上表述,我们可以把合法权益定义为: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利益或者权利。又根据上述旅游者的定义,我们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表述为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这种利益或者权利。[page]

(2)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特征

第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权益是由法律主体所享有,因此法律权益以法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权益,同样以旅游者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是,旅游者不是永远的个体,是有时间限制的个体。只有在旅游期间才能是旅游者,在非旅游期间就不能称为旅游者。同样,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伴随着旅游者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旅游者的消灭而消灭的。旅游者的消灭必然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终止,这是旅游者合法权益区别于其它合法权益的本质特征。

第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总是和旅行社紧密相关的。

旅游者如果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享受旅游服务,那么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负责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说,通过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至少部分地被旅行社所损害。

第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既具有一般合法权益的特征,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它通常包含有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的内容,而一般合法权益或只涉及精神权益,或只涉及物质权益,并不具有二重性。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无论是买方还是买方,亦或是双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所导致的通常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不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这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同于一般的合法权益的显著区别。

第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方法的复杂性。因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决定了其保护方法的复杂性。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制定行业标准都必须既要考虑旅游者的精神权益,又要考虑旅游者的物质权益。两项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头重脚轻,顾此失彼。

(3)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不能包容万象,现阶段只能就通过有关规定,对最主要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第一,旅游者的知悉权;第二,旅游者不受欺诈权,其中以旅游价格、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几种欺诈为主;第三,旅游者生命健康权;第四,旅游者享受约定服务权;第五,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等。

(二)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

第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部分。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page]

第二、旅游者的存在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权利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和行使,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任何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其合法权益的创设者,没有旅游者的存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产生和实现。

第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最终造成旅游者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激化,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关系主体的对立统一源于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对立,是因为旅游者要支付相应报酬才能享受对等的旅游服务,而旅行社的经济利益正是旅游者在享受对等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的;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统一,是因为只有及时、有效、合理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得以实现,才能使旅行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旅行社违约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该后果正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最尖锐矛盾的反映。矛盾激化的事实说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使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矛盾保持平衡势态的关键。

三、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旅游者知悉权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者自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预防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措施。可谓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悉权(therightofknow)亦称知情权、了解权、获取信息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旅游者的知悉权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所要接受的旅游服务项目、等级、标准等,目的是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则是指旅游者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资料或者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获得的相关资料,了解未来享受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时间、价格、规格及标准等,以避免或者预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二)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旅游者来说,是“未雨绸缪”,可以避免或者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清楚了解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可以预见其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满足程度;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内容的详细了解,可以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时候,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方式的掌握,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实现等等。

第二,对旅行社来说,可以起到直接监督的作用,促使旅行社进行真实、可靠的宣传,以杜绝虚假的广告宣传。众所周知的打假英雄王海,为什么能成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勇士?从根本上说,是王海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王海对自己的知悉权行使的结果。客观上,也使经营者检点自己的欺诈经营行为。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那么就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旅游消费者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愈充分,那么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愈强,效果愈佳;反之,则愈弱,进而可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page]

第三,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诉诸法院时,也是旅游者提供证据的重要来源。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证据是法院依法审理的依据。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度。旅游者知悉权的行使,可以尽可能的获取在诉讼中所需的证据。譬如,旅行社宣传方面的资料、合同等,都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综上所述,我看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的重要作用,可见一般。

四、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二是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前者是事前预防措施,后者是事后补救措施。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责任加重原则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强调责任加重,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责任加重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地界定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概念。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义务。

责任加重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损害。因而,责任加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要承担超过于实际损害的赔偿、补偿或者惩罚的特殊义务,以实现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目的。

(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商品,而不包括服务。但是,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同该条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即“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我们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是指旅行社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作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对旅游者造成误导,促使其做出错误的决定。甚至,诱使旅游者非自愿消费,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损害。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的危害性,应该是行为人责任加重,以避免和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从实质上说,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前预防措施,具有事前防范意义和作用。而且这种预防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预防,预防损害的发生;一方面是对旅行社作虚假宣传的鞭策,预防损害行为的发生。[page]

综上所述,我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是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旅游消费者陷入错误,并做出错误的决定、非自愿消费,造成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而应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责任的规则。

(三)旅行社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旅游者通常是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约定的服务。旅游合同又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和统一规定。但是,既然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而合同总是同违约责任密切相关的,那么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不可避免,旅游合同违约损害的事实必然存在,这是由旅游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旅游者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因而承担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程度必须考虑到旅游者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数通常只涉及物质权益的赔偿,而鲜有涉及精神权益的赔偿。最终导致旅游者被非法侵害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也必须实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实际上综合考虑了两种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旅游者物质权益的保护强调,同时也是对旅游者精神权益保护的侧重。

旅游合同的违约主要有:第一,擅自降低旅游合同规定的等级标准;第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项目;第三,旅行社导游未尽职责;第四,延误或者变更时间等等。但是,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一样,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而且仅是针对旅游者的物质损失,忽略旅游者的精神感受。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金钱赔偿与客观损害事实不相符合,不相对称。例如,“旅行社安排景点观光,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此项规定,显然没有把旅游者的精神感受考虑在内,仅仅对旅游者的物质权益损害的赔偿做出了责任加重的规定。强调旅行社违约责任加重的原则,虽然不能消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的现象的出现,但是却能起到预防作用和有效的事后补救的作用。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加重原则是指在旅行社违反合同后,为了更好保护、补救、弥补旅游者被非法侵害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指导思想。(注释:以上仅对旅行社违约加以论述,而不对旅游者违约作赘述。)

五、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虽然,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施,但是侵权损害和旅游争议却客观存在。根本消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是“亡羊补牢”却行之有效。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对解决冲突的要求不同,因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但是总的说来“私力救济”是社会冲突的最简单最原始的解决方法,包括调解、仲裁。当“私力救济”力所不及时,社会主体对冲突的解决转而求助于“公力救济”,即诉讼。于是,随着“私力救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历史上的消失,作为“公力救济”象征,诉讼变成为备受人们青睐的解决社会冲突的重要手段。

(一)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现存解决旅游争议和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几种主要方式。各种解决方法都是利弊并存,而诉讼是现存几种方式中最有效有利的环节和途径。诉讼解决方法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诉讼不同于其它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一、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具有国家强制力。

诉讼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但是,无论是那种诉讼,受理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因而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协商

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自助的行为;调解是当时人自愿接受具有威望和信誉的第三人居中协调;仲裁则是当事人根据事前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机关仲裁,但是仲裁机关属于民间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协商、调解及仲裁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第二、处理决定的形式不同。

诉讼的处理决定形式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决,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协商是当事人自助的行为,处理决定形式是双方达成的、没有强制力的协议,由双方自愿履行。调解是调解协议,也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处理决定的形式,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协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诉讼的程序性最为严格。

诉讼的进行必须按照国家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除了仲裁是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它几种处理方式对程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在仲裁程序中实行的是“一案一庭制”,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案情清楚的案件以外,通常要开庭一次以上,这就有利于查清案情真相,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page]

第四,诉讼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后的环节和途径。

当事人协商、调解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如果和一方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都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是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与协商、调解及仲裁相比,诉讼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后的环节和途径。

(二)诉讼解决方法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损失,使被非法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补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其他几种解决途径,几乎都没规定具体的解决时间。仲裁虽然也规定了审结案件的时间限制,但是在规定的时间相对过短,遇有案情复杂的案件虽规定了可以延长结案时间,但是相对于复杂案件还是不够的,因此会导致仲裁质量受到限制,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合理、公正解决。

第二,诉讼对旅行社也有社会督促的间接作用,减少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要公开审理。而旅行社是法人机构,要有自己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诉讼必然要使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受到损害,这是旅行社所不愿发生的。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商业声誉,旅行社必然会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诚意。

第三,可以最终求得双方都更为满意的结论和赔偿金额。

诉讼的受理、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赋予它的职权,因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即可以避免旅游消费者漫天要价,也可以避免旅行社逃避其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体现出双方承担责任、获取赔偿的公平、公正性。公平、公正性又决定了诉讼可以最终求得双方都更为满意的结论和赔偿金额。

五、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及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的在案例中的分析。

我们可以总结说:通过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利益的实现,通常是以旅行社为介质的;旅行社的利润是在旅游者中获得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既在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相互关系中得到实现,又在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相互关系中被侵害。旅行社同旅游者之间,因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产生了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形成了矛盾体系。为了解决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者的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关系,必须强调旅游者知悉权的原则、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及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page]

为了阐明本文所主张的观点的合理成分,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做理论分析:

⑵、案例:王先生是某公司经理,是个瓷文化爱好者,于1999年7月在xx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全文如下:“xx旅行社,为了答谢广大旅游者的厚爱,将在8-9月举行黄金旅游月活动。在本旅行月内,将增设瓷文化旅游专线5日游,届时您将领略到瓷都景德镇宜人风光,陶醉于中国博大精深的陶文化。此旅游线路总共费用是xxx圆,您可以享受8折优惠,后期付款,陶瓷街购物是您固定的游览项目。”

王先生被瓷文化旅游专线和廉价的费用所吸引,毫不犹豫地就参加了瓷文化旅游团。但是结果,确是出乎意料的。导游不是本地人,而且对景德镇毫不了解,更不用说对瓷文化的解说,迷路、绕远是常有的事情。旅游景点少的可怜,陶瓷街购物却占了旅游时间80%。最后交费的时候确是全额,根本就没打折。王先生同xx旅行社理论,结果旅行社告诉他,他没有在指定的陶瓷街购物,所以不能享受打折服务。其他人,因为购物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也不能享受打折服务。最终,文化旅游成了精神疲惫游、沮丧游。

结合本案例分析:第一,根据强调知悉权原则,王先生如果在参加之前弄清楚广告中的优惠是否附加条件、“陶瓷街购物是您固定的游览项目”的真正目的、服务的标准、导游的素质极其旅游的具体线路,显然就可以避免“精神疲惫游、沮丧游”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王先生忽略了自己的知悉权,导致了客观损害的发生。第二,如果实行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一方面,旅行社是不是能够自我督促、自我检点自己的宣传行为,刊登摸棱两可的广告;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可以惩罚这种欺诈行为,使行为者“得不偿失”。我们相信如果实行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上述损害是能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的。第三,王先生找旅行社理论,实际上是想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结果确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理及时的保护。如果坚持诉讼为先原则,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也假设法律法规中有保护旅游者精神感受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就能得到合理及时的保护。旅行社的消极态度是不是相应的变得主动、积极。本案例的法理启示,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我们相信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宪法精神的贯彻,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必将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者的矛盾,必将最终得到合理的解决,全面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page]

⒈杨紫煊等经济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⒉周叶中等宪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⒊江伟等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⒋张文显等法理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⒌王利明等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⒍焦承华等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版

⒎王健编著旅游法原理与实务,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版

⒏杨荣新等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版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23〕202号,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定于2023年11月26日周六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准考证4个环节。

2023年8月22日9:00至9月16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网址为https://mr.mct.gov.cn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包括正、反两面,考试日期须在身份证有效期内、学历证书扫描件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2023年8月22日9:00至9月19日17:00,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考生报名信息不再予以变更。

考生通过报名信息审核后交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17:00。交费成功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2023年11月18日9:00起,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考生,不能下载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考生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须同时参加笔试和现场考试面试。已经取得“导游资格证书”,需转换其他语种的考生以下称“加试考生”仅须参加现场考试面试。笔试采取机考方式进行,科目为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一、导游业务科目二、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三、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现场考试面试科目为导游服务能力科目五。其中,科目一、二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科目三、四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每张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现场考试面试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现场考试工作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可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ct.gov.cn下载。

四、考试时间科目一、二2023年11月26日9:00—10:30科目三、四2023年11月26日10:30—12:00科目五

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3年12月27日前组织完成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用。

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加试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现场考试面试成绩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2023年3月1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考生需要对本人考试结果进行复核的,可自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予再次复核。考试结果复核工作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对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导游资格证书”。考生领取证书需提供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材料原件,供发证人员核验。

1.考试当日,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本地健康码绿码有序进入体温检测区进行测温,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所在地各项防疫要求,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考生核酸检测要求以当地防疫要求为准。

2.文化和旅游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要求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按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有关规定执行,报名过程中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供资格审核。

2.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供资格审核。台湾居民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其他要求与大陆地区考生相同。

三中等职业学校旅游类专业报考要求

2023届中等职业学校旅游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取得毕业证书,方可领取“导游资格证书”。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坚持防疫为先、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顺利举行。

一坚持防疫为先。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组织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协调各级卫健、疾控等专业部门力量,科学精准落实防控措施,做到防疫为先。

二加强考试管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报名信息审核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好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落实考务责任。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考务责任,强化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对在考试组织特别是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推诿拖延、擅离职守、隐瞒实情、漏报谎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考风考纪。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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