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喀什旅游需要办边防证吗边防证又该如何办理看完就都懂了
由于新疆的天亮比较晚,因此办证基本上早上10:30才正式开始营业,中午一点就结束上午的办理了,再到下午四点钟开始办理,晚上七点钟结束。每天来办理边防证的游客非常多,因此千万不要踩着点去,因为基本上从早上九点钟开始,这儿的门外已经开始排队了,如果遇上了旅游团的话,那么队伍就会非常长了,因此想要及时办理好的话一定要趁早来排队。
我们来这儿的时间比较早,大约早上九点钟就到了,因此排到了队伍的第二个。因为整个流程是在门口排队登记,然后到大厅取号等待叫号办理。但是当我们走进大厅取号的时候发现轮到我们已经是三十号了,那么问题来了前面的号去哪儿了?
后来我们才发现,车辆的司机是可以提前进来停车的,停车好了他就可以走进大厅然后拿号,很多人都会让自己的司机帮忙拿号。因为现场除了办理工作人员,还有其他一些买首饰、租车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他们就充当起了黄牛,我们在等待的时候还问我们的号码是多少,可能她的客人来的比较晚,因此需要换晚一点的号,于是在找我们换号码。
其实边防证办理本身是一分钱不收的,如果说有人跟你说边防证办理需要收费,千万不能相信。即使找了黄牛也仅仅是帮你取了号,边防证的办理是需要本人到场的。因为这些种种的不确定因素,如果你的行程比较赶的话,一定要提前办理,我们来了之后也等了一个多小时才办理完成。
拿到边防证你就可以去帕米尔高原这些边境地区了,到达边境检查站的时候就会要求出示边防证,有效期可以有三个月,这三个月内就不需要重复办理了。另外提醒大家,在新疆旅游的时候身份证一定要随身携带,因为这里检查站很多,需要多次检查身份证等信息。
这下你明白整个流程了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返回搜狐,查看
游客出发前取消行程 旅行社拒绝退款获支持
双方各持一次,各抒己见,听起来似乎都有道理,但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更不接受对方的观点。最终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没有调解成功。
本案中双方就客人行前解约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存在异议,也就是说客人提出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出行,旅行社也认可这个理由。但是双方就是否存在全损、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费存在争议,换句话说双方就合同的第十五条的适用存在争议。
客人同意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不认可旅行社说法。而旅行社则认为已经给客人完成了全部预订工作且机票已经出票,旅行社有损失,实际损失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所以不应当仅适用上述条款,应当适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第十五条第2款的约定。
首先、确定提出行前解约的主体,分清责任。
面对行前解约的时候,需要确定是谁提出的行前解约。目前比较多的还是客人因为各种原因提出行前解约,旅行社相对比较少。所以面对投诉或者参与调解时,确定是谁提出的行前解约有利于分清责任。
其次,行前解约是权利但是也需要承担后果。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约权,但是这个权利不是无限的。旅行社不能强制旅游者必须接受旅游服务,但是旅游者无论以什么理由提出行前解约,本质上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正确适用示范合同中关于必要费用扣除的条款。
参照上述案例,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其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必要的费用扣除1.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第1款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当旅游者提前解约时需要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就是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而第2款则规定了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也就是旅行社实际产生的损失大于上一款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时,应按照实际损失来承担。两个条款的关系不冲突更不矛盾,相反是符合我国合同法及旅游法的规定,符合商业规则和市场规律。
很多旅游者和旅行社其实都不太理解这两个条款,很多客人认为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有了具体的比例,为什么旅行社还是不同意退款。特别是出境游,客人认为我已经提前告诉旅行社了,旅行社为什么还要预订机票预订酒店等等,这不是故意将损失扩大吗?而现实生活中旅行社也常常因为无法拿出有效证据以此证明实际费用的发生,甚至双方诉至法庭的时候,因为境外取得的证据需要花费较高费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旅行社往往不想投资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境外证据不符合我国证据规则的形式,而不能被采信,进而败诉或自行承担损失。
需要提升旅游者的违约意识。
旅游者为了出行需要选择旅游产品、与旅行社签约并交付相关费用,但是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常常因为突发事件或疾病导致无法出行。特别是现在跟团游的主力军是老年人。老年人因为自身疾病问题导致无法出行,或者因为同行人的疾病受到影响而放弃出行。这个时候虽然我们对旅游者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从旅行社的角度而言,旅行社已经做了提供旅游服务的准备也为此付出了机票、酒店等费用,客人自身原因行前解约,属于客人违约,应向守约方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往往在此情形旅游者认为自己生病了已经很不幸了,还要承担不出行的经济损失,难以接受。这是因为旅游者没有认识到无论什么原因不能出行,结果都是旅游者行前解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者认识到自己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时,相信此类投诉案件必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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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擅自脱团,提前自行购票返回国内,如何处理
原标题:旅游者擅自脱团,提前自行购票返回国内,如何处理?旅游者擅自脱团,提前自行购票返回国内,如何处理?
寒冬即将远去,春天还会远吗?努力坚持住,繁花似锦的春天一定会来到!伟然律师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特别推出旅行社常见法律问题一百问旅游业出入境法律问题专栏,敬请持续关注。
旅游者擅自脱团,提前自行购票返回国内,如何处理?
答:1旅行社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给旅游主管部门、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2在扣除旅行社已经支付的必要旅游费用外,将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3因旅游者提前退团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旅游者索赔。
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返回搜狐,查看
退旅游团用赔偿吗
母亲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我们心中,无论怎么报答妈妈都是应该的。现实中,人们总是在想尽办法以自己的方式孝敬妈妈。今年母亲不防带妈妈出外旅游做母亲节礼物。但旅游也少不了旅游保险,如何为出游的妈妈保平安呢,有什么需要注意或者必要做的事呢?
网上填写投保单一定要正确填写以免因为填写了错误信息而是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定要保险代理人出具完整保险合同、并亲自阅读。对不责任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应充分了解清楚,防止模糊字眼。
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在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约定,成团人数为9人。然而,最终该旅行社只收到了4位旅游者。尽管旅行社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旅行社仍然决定继续原有行程。
就在出团前几天,旅游者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团,理由是既然合同约定了退团条件,旅行社就应当退团,否则就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旅行社告诉旅游者,团队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退团会有很大损失。然而,旅游者坚持退团。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到底有没有过错呢?我们要理清以下问题。
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只要旅行社使用的包价旅游合同文本为有关部门推荐的文本,一般均会在合同的约定中包含有关成团人数的约定,上述案例中的包价旅游合同也是如此。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成团人数不足,双方就旅游合同是否解除产生纠纷,该纠纷处理的最终结局,导致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或者因为全面履行而消灭,或者因为旅游者的退团而消灭。
第二,要看旅行社成团人数约定的来源。关于成团人数不足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源于旅行社业务操作的特点。旅行社之所以会有较为优惠的价格,主要是出于旅行社的集团消费,旅行社以团队人数的“量”换取履行辅助人的“价”。所以,我们经常将旅行社组织旅游的行为称之为组团,即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为了确保竞争优势,旅行社在和履行辅助人商谈价格时,必须保证团队旅游者的数量。这是旅行社在经营中都要面临的问题。
有鉴于此,在旅游法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旅行社服务的特点,将旅行社组团服务的人数约定直接纳入法条,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旅行社组团事先有关于成团人数的约定,只要出现了成团人数不足的情形,旅行社就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为了防止旅行社滥用合同解除权,法条中也对旅行社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定。
第三,成团人数不足旅行社继续行程是否有错。回答是否定的。换句话说,既然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合同的约定,成团人数不足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和合同赋予旅行社的权利。按照通常的理解,权力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放弃还是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为什么旅行社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继续旅游行程,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公民法人行为的约束,法律规定大致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大类。所谓强制性规范,就是法律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为”或者“必须不为”,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比如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任意性规范,则给予行为人很大的选择空间,行为既“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最终行使何种行为,由行为人自己决定。上述法条中,关于成团人数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就属于任意性规范,成团人数不足,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继续行程。
第四,旅游者是否可以因成团人数不足提出退团要求。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有关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专门赋予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享受同等权利,进而提出成团不足、旅游者也可以退团的要求,这是旅游者对于该法条理解的错误。对于旅游者顺着该思路提出的退团要求,旅行社可以拒绝。
旅游者不可以就成团人数不足提出退团,并不能否认在旅行社服务中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就是旅游者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考虑旅游合同是否开始履行,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向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要求,旅行社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之所以会有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是基于旅游者对于旅游服务的接受,实际上和旅游者的人身自由紧密相关,如果限制了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某种程度上就是限制了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旅游者提出退团的后果承担。有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的基础,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旅游者都可以向旅行社提出退团,但旅游者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在旅游者退团前,旅行社已经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必须由旅游者来承担。在实务中,旅游者往往会提出,旅游活动尚未开始,自己也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所以不承担任何旅游费用,这个观点并不受法律支持。
一旦旅游者提出退团,旅行社面临的难题是,旅行社应当举证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已经发生,而且不能退回,即旅行社需要提供实际已经发生损失的凭证,而不仅仅是列举损失。除了往返机票凭证外,旅行社要想完成举证工作并不容易。所以,如果有旅游者提出退团,最理想的办法是力劝旅游者打消退团念头,否则在处理退团后续工作时,旅行社往往会处于被动。如果旅游者坚持退团,旅行社应当以最大的诚意和旅游者沟通,协商处理纠纷,避免最终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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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组团人数不足,游客能要求退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