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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内乱斗,组团抢地接饭碗 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区别大吗

旅行社业内乱斗,组团抢地接饭碗

【品橙旅游】据说,文旅部质量监管所6月接到的最多的投诉不是游客,而是地接社。

多省市地接社纷纷投诉一些非本省市的组团社“乱入”地接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这类投诉约占总投诉量的50%,”相关人士透露。

其实,批发、组团、地接“三位一体”的格局早在21世纪初“批零一体”时代就被打破过,但现在,因疫情的原因,这一格局更加支离破碎。“乱套”行为大赏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旅行社业务分为组团社、地接社,依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特别是跨省市的旅游产品,由当地旅行社招徕游客、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后,将该游客委托旅游目的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

但现在,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更大利润,组团社自行与外省市车队、景区、酒店、导游统称资源方直接合作,将招徕的游客交给资源方提供接待服务,甚至交通工具选择有长途汽车旅游的,组团社自带导游到旅游目的地讲解;相反,部分地接社通过网上销售旅游产品,游客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下单、签订合同、支付费用,按照旅行社预定的交通到达目的地参加旅游。

“现在还有更奇葩的旅行出行方式,微商团队手上有几万人的流量,直接找目的地官方去谈一些资源,主办方不提供大交通,客人自行落地西安。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西安大象之旅旅行社总经理梁鹏飞说。

此外,也有一些游客自行在网上找到地接旅行社,不通过OTA或旅行社,自行签约出游。

来自南京的王女士想来北京参观故宫博物院,但自己一直未能预约到门票。通过互联网某平台她看到北京当地游内容“三日游,包括故宫,团费399元/人”,王女士加了客服微信后,客服告诉王女士该费用不包括往返火车票,预交99元定金,留下联系方式及车次,到北京后有人到车站接送,当场签订合同并支付剩余300元。王女士预交定金按照客服的要求提供了联系方式及车次。

到京后,旅行社接站人要求王女士当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故宫门票以旅行社是否预定到为准,并且行程中增加了五个购物店,王女士拒绝签订该书面合同,旅行社告知如果拒绝签合同,将视为王女士违约,定金不退,往返路费由王女士自行承担。王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剩余款项。实际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告知未能预约到故宫门票,故需要改成其他景点,且在购物店时间延长。最终,王女士对该旅行社进行了投诉,但是损失的时间和心情又怎么补偿得了?

对此,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慧敏认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图便宜”,“所谓的去中间化,其实去掉的是中间服务保障,最后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她说。

而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组团地接相争危害更大。“全兼地”模式引忧虑

2010年,出境游市场曾遭遇过海外地接社导游抵制“全兼地”的事件。2010年,美国华裔地接社打响“反对‘全兼地’第一枪”,此后,英国等欧洲国家、澳大利亚等澳洲国家的地接社也发出呼吁,抵制“全兼地”扰乱当地旅游市场的行为。2023年美国加州AB2138法案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境内导游必须持证带团,无论是相关从业人员和经营者,都得在加州旅游营业项目下登记。

现在,“全兼地”的模式又燃烧到国内,引发行业忧虑。

“组团变地接,是低价团购物团导致的现象,从最早的华东五市,到‘全兼地’,到现在山东烟台威海市场都出现过种情况。西安为什么没有‘全兼地‘的出现,或许有,但很少,因为西安这边不存在很严重的购物市场去支撑,要靠导游的讲解服务去打动客人,这也使得西安市场还算平稳。”梁鹏飞说。

但一直受购物团困扰的云南市场情况却不乐观。据质监所相关人士反映,云南文旅厅近期接到多起投诉,诉称外省市一些组团社越过云南地接社,在云南市场进行旅游活动,使得刚有好转的云南旅游市场秩序再一次面临破坏。虽然云南省规定了只能云南旅行社提供地接接待服务,但在疫情后,依然有外地组团社直接带团旅游,扰乱市场。

组团社是否可以直接提供地接服务呢?

在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需要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征得旅游者同意。也就是说,旅行社根据自己需要决定是否将就地接接待服务委托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并不是必须委托地接社提供。目前现有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旅行社提供宣传、招徕、签订合同、收取费用、提供接待服务。

“为了保护当地旅行社及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秩序,有些省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规定只有当地注册的旅行社提供宣传、招徕或提供地接接待服务。但在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限制的规定。”苗慧敏说。

苗律师认为,虽然法律并未禁止,但该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毕竟对目的地的状况不了解,对资源方控制力较差,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接待服务无法得到保障,出现纠纷维权成本较高。建议旅行社应精益求精做好自己的专业,组团社与地接社分开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主管部门也应根据自己行政辖区的实际状况做出限制规定。是否会成为趋势?

“低价市场不断的压缩导致一些组团社出于成本利润的考虑铤而走险,组团社有流量就直接和目的地去谈一些资源,一方面拉低价格,另一方面有一些导游可以不用挂靠旅行社,自谋生路。”梁鹏飞认为,疫情过后,在市场不断压缩的情况下,这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也有地接社认为,这很“正常”。“其实是好事儿吧,做的人多,说明市场就大,然后投入的资金也多,肯定要比之前越来越成熟。当然困难是真实且必然的,竞争多了逐渐会有企业做得更好。”某旅行社创业者表示。虽然该创业者过去也从事的地接生意,但现在已转战“资源投资”。

对于这个观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并不认同。她认为,组团社直接对接目的地资源,可能会导致游客的服务品质没有保障,组团社可能为了降低利润,找到一些不具备资质与条件的供应商提供不专业的服务,相当于把非法一日游“做大做长”了。同时这种操作模式也会导致目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法获取团队信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主管部门一直监管的非法组织机构进入市场,在价格上也对合法企业造成冲击。

“这是一种钻漏洞的行为,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填补监管空白,还合法合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吴丽云强调。

实际上,经过多年构建的市场体系并非是毫无道理,特别是在疫情过后、出入境市场暂不开放的最艰难的时候,只有上下游共同携手才能真正实现共赢,趁乱获利只会把这个市场越搅越乱,对谁都没有好处。品橙旅游Lisa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组团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的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的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的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持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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