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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讲解常用方法 导游讲解法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导游讲解常用方法

导游讲解常用方法时间:理论教育版权反馈【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导游工作者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实际的讲解要融会贯通,有所变化。基本要素法,就是根据导游讲解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的特点,运用准确、简洁、冷静的语言,把游览景点的各个要素,通过叙述的方式进行讲解的方法。简单概述法是导游人员常用的一种方法,是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一个参观游览项目作一次性的介绍。龙门石窟每个洞窟各有特点,导游人员应抓住这些特点分别进行介绍。

5.5导游讲解常用方法

每一位导游员在工作实践中都会摸索出适合自己的个性特点的语言风格和讲解方法,同时针对客人的背景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进行讲解。长期以来,我国的导游工作者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实际的讲解要融会贯通,有所变化。

基本要素法,就是根据导游讲解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的特点,运用准确、简洁、冷静的语言,把游览景点的各个要素,通过叙述的方式进行讲解的方法。

1景点名称:得名的由来,名称的意义。

2历史背景:何时、何人、何种历史背景。

3景点用途:为何而建。

4景点特色:建筑风格布局有何特点,反映了什么时期的建筑特色。

5景点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旅游价值、欣赏价值等如何。

6著名事迹:历史名人、国家领导人、世界名人、著名文人等著名事迹如何,有何评论或真迹。

7归纳总结:对于游览景点的重要内容和知识进行总结性归纳,可以承上启下,为以后的讲解作好铺垫。

8有头有尾:旅游活动开始要有开场白,即欢迎大家的到来,并提醒注意事项;旅游活动结束也要有结束语,即感谢大家的配合,并期盼大家下次再来。

对任何旅游景点都适用于基本要素法,只是对不同的景观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例如:

内乡县衙是我国目前唯一保存最完好的封建时代县级官署衙门,为国内第一座衙门博物馆,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享有“北有故宫,南有县衙”、“龙头在北京,龙尾在内乡”之美称。内乡县衙始建于元朝大德八年1304年,现存建筑群为清代所建,占地2万平方米,有厅堂房舍260余间,主要有中轴线上的照壁、宣化坊、大门、仪门、西花厅、寅宾馆、膳馆、监狱等。

简单概述法是导游人员常用的一种方法,是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一个参观游览项目作一次性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它既不是城市概况,也不同于沿途导游,而是导游人员为帮助旅游者更好地理解景观而作的一种叙述。简单概述法一般用于到达景点后,开始游览前,在景点进门处的“导游图”或“景点示意图”前,导游人员一边指点示意图,一边向旅游者进行景点的概述。此时旅游者游兴正浓,长久的期待就在眼前,导游人员在入口处长篇大论,会引起他们的不耐烦。简单概述的内容一般包括景点的历史沿革、坐落位置、布局、规模、游览路线、休息的地方等。现以“迪士尼乐园”为例,看一看简单概述法的讲解。

香港迪士尼乐园位于大屿山,环抱山峦,是一座融合了美国加州迪士尼乐园及其他迪士尼乐园优点于一体的大型主题公园。包括四大主题区:美国小镇大街、探险世界、幻想世界、明日世界。每个主题区都能给您带来无尽的奇妙体验。

应当注意的是,简单概述法必须与分段讲解法相结合,才会收到重点突出、繁简有致的效果。在这时导游人员要做的只是简单概述景点的基本情况,至于印象如何,只能在即将开始的参观中让旅游者自己去感受和评价。

分段讲解法是指将一处景点分为前后衔接的几部分分别来讲解。多用于范围较大、讲解点多的景点。首先用简单概述法介绍景点的概况,使旅游者对景点有一个印象,然后按现场顺序游览,分段讲解。导游人员在讲解时应注意层次的划分和内容的分配,在讲解前一景点时不要过多涉及下一景点的内容,但在快要结束时应适当地对前后两景点作内容上的衔接,以引起旅游者对下一景点的兴趣,使讲解一环扣一环。现以“龙门石窟宾阳三洞”为例,看看分段讲解的要领。

宾阳中洞外南侧,依崖镌刻一碑,即著名“褚遂良碑”,即伊阙佛龛之碑,记载唐太宗第四子魏王泰,为其死去的母亲文德皇后长孙氏做功德开窟造像的一篇法愿文贞观十五年即公元641年。此碑文已严重腐蚀,难辨其文。

宾阳北洞,此洞完工于唐代初年。洞中所供主像为阿弥陀佛,高近10米,结跏趺坐,双手平分指天地,称作“施无畏印”即天地之间唯我独尊。就是佛祖释迦牟尼出生后站在莲花上,一手指天、一手指地所说的“天上天下,唯我独尊”。左右两侧南北浮雕二天王。其造型威武,刚强有力。龙门石窟每个洞窟各有特点,导游人员应抓住这些特点分别进行介绍。

突出重点法就是导游人员在导游讲解中对内容进行主次划分,突出景点的主要方面,不追求面面俱到。一个景点,可讲的内容很多。导游人员首先要熟悉景点的情况和特点,然后根据客人的不同背景和当时的时空条件,有的放矢地进行内容搭配,突出重点,达到讲解的针对性。一般来说,应突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3旅游者感兴趣的内容。旅游者的背景、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同一景点,不同的旅游者有不同的感受;即使同一旅游者,在不同阶段、不同的心情之下观赏同一景观,感受也会不同。导游人员在准备时应认真研究旅游者的背景资料,找出旅游团内大多数旅游者感兴趣的内容,因人而异,千万不能以不变应万变,一篇解说词用于所有团队的讲解。例如,同为龙门石窟,对历史学家,重点要讲其背景、地位、作用;对一般消遣性旅游者,应介绍其价值,较多穿插相关的历史故事。对前者,讲解时应严谨一些,而对后者,要活泼一点。

问答法是导游人员在讲解中为避免自己唱独角戏,用先讲后问、问后再答的方法调动旅游者的积极性,巧妙地抓住旅游者的注意力,让他们主动参与,以达到活跃气氛、提高游兴的目的。问答法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客问我答、我问客答和自问自答。

5.5.5.1客问我答

客问我答有两种情况:一是旅游者主动提问,导游员被动回答;二是导游员引导旅游者提问,然后进行回答。不管哪种情况,旅游者的提问可能千奇百怪,不着边际,一般来说,导游人员应认真回答旅游者的提问,不管他们的问题是高深莫测的,还是幼稚可笑的,旅游者问问题说明他们融到了游览的氛围中。

在回答旅游者的问题时导游人员应把握两点:一是不要打乱自己的思路,不要让旅游者的提问冲自己的讲解。一般来说,只回答与景点有关的问题,不要问什么答什么,一有问题就立即回答,应有选择的回答,无关的内容以后再答。二是避免自己不耐烦,只是自顾自地讲解,不管旅游者的问题,或对他们的问题不屑一顾。

有经验的导游人员能把讲解和答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掌握游客提问的一般规律,总结出一套相应的客问我答的技巧,以收到讲答自然、浑然一体的效果。

5.5.5.2我问客答

“我问客答”的关键在于“问”,即要问在点子上,要能提高旅游者的游兴,并启发他们开动脑筋。问题应该是事先设计好的,要有感而发,并且难度适中。假如太难,没人能回答得出,或者太容易,人人都知道,问题都将失去意义。要设计得似是而非,似乎人人都知道,却又不太确定。对于旅游者的回答,导游人员应有所估计,不管答对答错,导游人员都不要打断,更不能笑话,应该给以鼓励。导游员学会通过旅游者的回答来了解他们的需要,在了解中引出更广更深的话题。

比如游览嵩山时,可以这样设计问题:“嵩山是五岳之一,那么五岳是指哪几座山?”旅游者会七嘴八舌地回答,导游员在补充之后,可以接着问:“嵩山相对于其他四座山,有哪些特点?”在一问一答中,旅游者的注意力和游兴被渐渐地调动起来。

5.5.5.3自问自答

自问自答所设计的问题相对“我问客答”来说,应稍难一些,是一般旅游者回答不上来的。问的目的是吸引旅游者的注意力,使讲解更有知识性和趣味性。在提出问题以后,要作适当的停留,让旅游者思考,问题的答案往往在他们的意料之外,因而能加深他们的印象。

如在讲解北京颐和园中的谐趣园时,可以提问:“谐趣园中有几趣?”这个问题一般旅游者回答不出来,导游员可以自问自答地点出其八趣:时趣、水趣、桥趣、书趣、楼趣、画趣、廊趣、仿趣。这样一来,旅游者对这个园子的印象就生动直观多了。

所谓虚,是指与景点有关的民间传说或神话故事,一般无据可查,所以称“虚”;所谓实,是指一般有文献记载,有据可查,故称“实”。在对景观的讲解中,特别是人文景观的讲解中,如果虚实结合法应用得当,可以展现导游人员良好的素质,提高讲解的趣味性,如果使用不当,则会破绽百出。

在使用虚实结合法时,可以以虚为主,要互有侧重,巧妙结合。一般地说,虚是为实服务的,用于烘托气氛的,不能故弄玄虚,喧宾夺主。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的古国,人文景观很多,几乎每一个景点都有美丽的传说故事,在讲解中适当取舍,切忌滥用。过多过滥的神话传说只会使旅游者产生被骗的感觉,引起他们的反感。河南的旅游资源以历史人文景观为主。其特点是内涵丰富,但可视性差,如何挖取景点的内涵,并通过生动有趣的讲解打动旅游者,是每一位导游员都要努力的方向。

美学大师宗白华说:以虚为实,就是完全的虚无;以实为实,景物就是死的,不能动人;唯有以实为虚,化实为虚,才有无穷的意味,幽远的境界。

导游人员的任务,就是用语言来制造这无穷的意味,来达到幽远的境界。少林寺达摩亭,供奉的是禅宗始祖达摩,在这里,导游人员可以讲述动人的断臂求法的故事,听完这个故事,旅游者自然对少林僧人为求佛法不惜舍身的精神荡气回肠,也会对少林僧人斜披袈裟、单掌合十的习惯记忆永久。

制造悬念法是导游人员在讲解时提出令人感兴趣的话题,但又故意引而不发,激起旅游者急于知道答案的欲望,使其产生悬念。这种方法就是俗称的“卖关子”。卖关子必须找到恰当的关口,即时机。制造悬念之前应有铺垫,即先有引人入胜的讲解,足以引起旅游者强烈的兴趣和愿望。

制造悬念的方法很多,如问答法、引而不发法、分段讲解法等都能激起旅游者对某一事物的兴趣,引起遐想,急于知道结果,从而取得制造悬念的良好效果。在讲解滕王阁一层的汉白玉浮雕时来风送滕王阁时,向旅游者介绍了这件作品的风格和王勃挥毫作序的传说故事后,运用制造悬念法,说道:“当年王勃作序后,在这里发生了阎都督千金求一字的故事,我们就等参观到五层的滕王阁序全文时,再为大家揭晓,所以请大家紧随我来。”

类比法就是导游人员在讲解时以熟喻生,即用旅游者熟悉的事物与眼前陌生的事物相比较,便于他们理解,使他们感到熟悉、亲切,从而留下较深的印象。旅游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异地性”,来自不同地区、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旅游者对当地的景物可能一下子难以感悟和认可,类比法可以很好地补充异质文化之间的差异。类比法适用于各个方面,随时可用,但必须得当,用来对比的必须是旅游者熟悉的内容,这需要导游人员对旅游者的背景作充分的了解。

类比法分同类相似类比和同类相异类比两种。可以在物与物、人与人以及时间上、空间上进行对比和换算。

所谓同类相似类比,是指在将具有相似性的事或人进行比较时,找出二者相同的地方。如参观苏州时,可将其称作“东方威尼斯”;讲到滕王阁里重要人物汤显祖时,可将其称为“东方的莎士比亚”;游览三清山时,可将其称作“黄山的姐妹山”等。

所谓同类相异类比,是指在对比两种相似的人或物时,找出二者的不同,这种不同可以体现在规模、数量、风格、价值等方面。如在规模上讲唐代的长安城与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相比;在价值上将秦始皇地宫同埃及第十八朝法老图但卡蒙陵墓的宝藏相比;比如参观故宫时,对法国人可类比凡尔赛宫少了30多万平方米,这样一比较,法国客人对故宫就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英国客人可类比白金汉宫,但比白金汉宫早283年,而且白金汉宫只对游人开放三处,故宫几乎全部开放。

导游人员在使用类比法时,有时互相对比的对象可能不是特别贴切,只要能使旅游者了解,能传神就可以了,但要注意在选取类比对象时,不要触犯旅游者的禁忌,不伤害对方的民族自尊心。

画龙点睛法即用词句概括所游览的独特之处,使旅游者领略其中的奥妙,留下鲜明的印象。画龙点睛法可用于总结语,也可用于引导语,贵在突出景观的精髓。

如游览井冈山后,导游人员则可用“井冈山下后,万岭不思游”来赞美;游览三清山时,又可以“东险西奇、北秀南绝”、“泰山之雄伟、华山之险峻、衡山之烟云、匡庐之飞瀑”来赞赏。

今天的河南旅游,出了“古、河、拳、根、花”之外,又总结除了“红、绿”的特色。“红”指红色旅游资源,如新县、确山竹沟、红旗等;“绿”指绿色旅游资源,如伏牛山旅游区以及各种乡村游等。

5.5.10触景生情法

触景生情法,就是见物生情、借题发挥的导游讲解方法。在导游讲解时,导游人员不能就事论事地介绍景物,而是要借题发挥,利用所见景物制造意境,引人入胜,使旅游者产生联想,从而领略其中之妙趣。如旅游者到西安旅游,当走下飞机从咸阳国际机场前往市区的时候,途中看到一座座陵墓,导游人员便借景生情地讲道:“中国的景观各有特色,有段常说的顺口溜是这样讲的——入境广州观车头,飞抵桂林观山头,游览北京观墙头,参拜西藏观佛头,醉游上海观人头,莫忘杭州观丫头,那么来到咱们西安呢,大伙儿看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坟头了。”一席话说得非常形象、贴切,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

触景生情法的第二个含义是导游讲解的内容要与所见景物和谐统一,使其情景交融,让旅游者感到景中有情、情中有景。如当旅游团在游览江西三清山“女神峰”时,说:“形如少女,丰满秀丽,高鼻梁,樱桃口,圆下巴,秀发齐肩,正襟端坐,凝神沉思,双手托着两颗古松,意欲将春色永留人间。”旅游者望着天然奇秀的石峰,不禁感叹大自然的鬼斧神工。

触景生情贵在发挥,要自然、正确、切题地发挥。导游人员要通过形象生动的讲解,有趣感人的语言,赋予没有生命的景物以活力,注入情感,引导旅游者进入审美对象的特点意境,从而使他们获得

新导游必看:导游的基本职责及工作内容

原标题:新导游必看:导游的基本职责及工作内容一、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1、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5、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展开全文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主要是: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返回搜狐,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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