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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途中突发心梗猝死 旅行社被判赔偿17万元 旅游途中生病了旅行社赔偿吗

游客旅途中突发心梗猝死 旅行社被判赔偿17万元

原标题:游客旅途中突发心梗猝死旅行社被判赔偿17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赵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团的海拉尔8天7夜游,在旅游途中突发心梗致死,为此,赵某的家属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审结了此案。

赵某的家属诉称,地陪人员缺乏导游知识和经验,在服务态度、急救药物配备等方面存在问题。在险情出现时,居然找不到人,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致使赵某的病情无法挽回。家属起诉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火化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赵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公司无关。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赵某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11时许,赵某在呼和诺尔自由活动期间突然出现昏迷,后被送往海拉尔。12时52分,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出具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赵某患有冠心病史,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庭审中,经询问,旅行社认可地接人员未对赵某进行紧急救治,但认为地接人员当时协助寻求了帮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查明事实,赵某患有冠心病史,赵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采取例如携带救治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安排具有应急救助技能的导游人员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根据查明事实,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也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地接人员未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上述行为对抢救赵某的时间造成了一定的延误。另外,该团行程紧凑,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综上,法院认为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救助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20%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向赵某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宣判后,赵某的家属提起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

游客游玩中遭遇雷击,旅行社景区需要赔偿吗

近日,一则“浙江游客跟随旅行社前往安徽宣城爬山,多人被雷击伤”的消息引发关注。对于被雷击伤这样的“意外事件”,旅行社和景区是否应对游客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记者发现,多地法院此前已审理过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雷击本身的确是概率极低的意外事故,但是雷电天气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因此旅行社或景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综合多项因素考量。

杭州游客跟团前往安徽登山,遭遇雷击多人受伤

5月28日,一批从浙江杭州前往安徽宣城铁匠山的游客在爬山过程中遭遇雷击,多人受伤,其中三名伤情较重的游客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

据相关媒体报道,其中一名伤者称,她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的徒步项目,出发前特地看了天气预报,当时显示有小雨,真正开始爬山时天气是晴朗的。没想到在爬山中途开始下小雨,后面雨越来越大,到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已经是雷暴雨状态。下午一点多,就在距离山顶还有一两公里的位置,她行至一片茂密的树林下,突然感觉身体失去知觉,随即倒地。几分钟后,她在同伴的搀扶下才能勉强起身。

据报道,三名入院治疗的伤者身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电灼伤和心肌损伤,同时都出现心肌损伤、横纹肌溶解。

记者注意到,该消息传出后,引发了不少网友讨论。在该事件中,组织徒步登山的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几名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网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张家界曾发生类似事件,旅行社被判赔偿6万余元

记者梳理发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事发时,叶某等东莞某小学20名教师与当地旅行社签订合同,前往张家界等地旅游。到达张家界景区游玩当天出发时,已是大雾天气,游玩至中午时有要下雨迹象。到达景点山顶后,叶某逐渐落后并最终掉队,此时下起了暴雨,他在途经一座桥时感觉触电,从而摔倒,因头部先着地而受伤。

经诊断,叶某受到颅脑损伤、胸外伤等多处伤害,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8万余元。在此期间,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经鉴定,其精神方面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颅骨缺损仍遗留有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构成十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叶某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医疗费14.8万余元,以及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天气不稳定,被告旅行社在组织此次张家界景区的旅游前无证据证实已掌握出行期间的天气状况,并告知团友雷雨天气旅游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未完全尽到旅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当日张家界旅游景区对游客正常开放,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日天气状况不适宜人员进行户外活动的情况下,让被告取消当天的旅游行程显然过于严苛。而原告叶某的受伤地点在游览景点的正常通行线路上,并非旅游危险区。

综合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原告遭遇事故的原因、原告遭受的损失及被告违反安全保障附随义务的情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旅行社就叶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叶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该被告旅行社向原告叶某支付赔偿金共6万余元。

自发去景区玩被雷击伤,管理方被判承担20%责任

记者注意到,除了起诉旅行社,一些案例中非团队游客在遭遇雷击时,则将景区管理方作为了索赔对象。

2023年7月,唐某和丈夫、孩子及朋友一起前往由当地县林场经营的浙江某森林公园景区旅游,遇雷雨天气。在景区内的半山亭避雨时,唐某被雷击伤。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具有一定程度的医疗依赖,建议每月3000元左右。

唐某以安全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县林场和旅游开发公司起诉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县林场作为景区的管理经营者有义务关注景区的天气情况,在当天天气预报有强雷电、强降水情况下应根据天气的实际情况作出警示、疏散、停止营业等相应保护措施;原告作为游客亦应作出必要的应对,避免置身于危险之中。

苍南法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80%、被告县林场承担20%的责任。扣除被告此前已支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县林场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记者看到,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结合被告县林场在当日雷雨天气情况下未尽到雷击危险警示义务,未及时进行人员疏散规避,违反了审慎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况,因此确定其具有一定的过错。

雷电天气并非完全不可预测,责任划分考量这些因素

而对于遭遇雷击受伤这一特殊情况,旅行社或景区对于游客伤亡造成的损失究竟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法院会如何判断呢?

“雷击本身的确是概率极低的意外事故,但是雷电天气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因此,旅行社或景区应承担多少责任,要综合多项因素考量。对于旅行社,主要考量在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是否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及变化,并通知旅客或调整行程;发现天气变化后,是否及时合理组织疏散游客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承担部分责任,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及时通知游客天气状况、是否及时疏散游客、是否设置雷电警示标志。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受到关注:对于游客因雷击导致伤亡造成的损失,保险是否会赔付呢?

南京某旅行社门店负责人王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国家要求,旅行社需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但该保险承保的是旅行社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将包括地震、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列入不负责赔偿的事项。实践中,多数旅行社会帮助或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该险种的承保范围包括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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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交通事故为旅行社无法回避的重大经营风险,涉及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辅助人等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争议较大,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妥善解决旅行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涉旅交通事故纠纷案的研究,总结了相关责任认定规则,希望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该但书在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排除了旅行社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涉旅交通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一般需取得行政许可、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且对不特定公众开放。202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案件中,交通履行辅助人取得行政许可且经营固定线路班次的,旅行社仅代收交通费用,法院认定其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23渝05民终7981号判决表明,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虽取得行政许可但事发时未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仍不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23杭上民初字第1602号判决认定主张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旅行社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旅游者关于交通履行辅助人不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主张成立。

二、第三人引发涉旅交通事故中旅行社责任认定

因完全无关的第三人原因引发涉旅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裁判意见不统一。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有的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有法院以第三人原因导致涉旅交通事故系旅行社无法控制、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为由,不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主张。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是否得到赔偿,是法院权衡因素之一。法院支持旅游者赔偿请求的,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的,旅行社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会被判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修改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增加了依法二字,实质上废止了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该类案件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案件如何处理,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三、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后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法律效果

在涉旅交通事故中,因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事故的,无论受害人提起侵权还是违约之诉,旅行社均可能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并受害人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旅行社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亦可基于运输合同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此外,旅行社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就垫付事故损失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旅行社依据协议垫付事故损失并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时,其追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取决于其垫付金额是否在法定损失范围内以及垫付过程中相关权利处分情况。

2023湘01民终3653号追偿权纠纷中,因履行辅助人委托的第三方原因引发交通事故。组团社向受害人赔偿后,依法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法院在依法审定了受害人损失金额后,支持了组团社相应请求,驳回其超过法定损失范围部分的请求。2023乌中民终字第85号判决中,履行辅助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责任后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履行辅助人抗辩其仅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以双方之间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实质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认定履行辅助人应承担未将游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责任,支持旅行社全部追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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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的意外伤害该谁担责

暑期是旅游旺季。出门本是为了休闲放松,但一些飞来横祸徒增了旅游者的烦恼。上周,老挝和泰国清迈各发生了一起载有中国游客的旅游巴士车祸,均造成人员伤亡。频发的旅游事故,让正在旅途或打算出游的人们多了几分担忧。那么,对于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谁应当负责呢?

1旅行社是保障旅游者安全的责任主体

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的先决条件。但是旅游环境存在着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社会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旅行社疏于安全防范,则无形中进一步增大了旅游事故发生的几率。

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会接触到两类旅行社:一类是组团社,另一类是地接社。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则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此外,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还有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相较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更为单一,只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中的某一项。如果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则旅游者可要求组团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为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并非旅游合同的签订主体,故旅游者无权要求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承担合同义务。但是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都应当承担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游法中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安全提示、风险防范、危险制止和安全救助等。譬如在旅游者上车时,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提醒他们正确放置行李、系好安全带等;在旅游者因意外受伤后,应当及时施救。如旅行社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旅游者就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前文中提到的旅游巴士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旅游者既可以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组团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即巴士运营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赔偿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旅游者产生的各项损失。

2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虽然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旅游者在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他们就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可以被减轻甚至免除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意外伤害。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被认为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等情况。

第二种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意外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旅行社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比如,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入住的宾馆没有完善的安保措施或者保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住宿的旅游者被外来人员殴打致伤。这种情形下应由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打人者或者打人者没有赔偿能力时,才由旅行社或宾馆承担责任。

第三种是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于旅游者的过错,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影响是轻微的,那么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可能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这在一些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中较为多见。例如,旅游者在参与海岛浮潜、高空蹦极等旅游活动时,应该预料到活动中会有一些磕碰,即可以预判此项活动可能发生一定的危险,同时旅游者对自己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是最为清楚的,应当对自己的能力是否足以很好地体验此项活动有一定的判断。因此,如旅行社已充分告知旅游者项目的具体细节并进行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旅游者仍执意为之,由此造成损害的,旅游者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3计划出行牢记“三个意识”

为了避免旅途中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旅游者在计划出行时,要具备“三个意识”:

一是强化合同意识。旅游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理解或理解上与旅行社存在分歧的条款,要求旅行社解释清楚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旅行社利用格式合同误导旅游者,推脱责任。为防患于未然,在旅行社提示是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尽量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适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提高安全意识。旅游者应当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合理安排,避免脱团单独活动,如确需独自行动,一定要事先征得导游或者领队的许可。在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时,不能盲目追求新鲜刺激,而应当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认真了解项目详情后再确定是否参与。

三是树立证据意识。旅游者要妥善留存或及时向旅行社索要旅游合同及付款凭证。对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通过照片、视频、录音等方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积极通过与旅行社等协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发生群体性权益受损事件,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旅游维权案例

原标题:旅游维权案例|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

案例:某旅行社组织了30人赴某地区旅游。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于出发日乘某次火车硬卧返程。地接社难以买到约定的车次车票,购买了其它车次返程车票。旅游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结果旅游者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分析: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次火车票,而不能以另换次火车票代替,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其次,由于旅游者的滞留,人为地给旅行社和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醒: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假如采用过激方式,就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张女士到某旅行社报名某地旅游,工作人员向她推荐旅游线路、服务标准,张女士接受了。张女士交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出具旅游发票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每一位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做护照的费用也由旅游者直接交给公安部门。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

分析:经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行程被取消。

提醒: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告知旅游者各种费用的支出。

案例: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当时天黑,导李先生不慎扭伤了脚。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李先生向旅行社提出赔偿。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此案。李宪生提出投诉,但已经超过投诉有效期了。最后,旅行社同意赔偿客人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但客人不同意。

分析: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案例投诉时已超过受理期限90天。考虑到旅游者的具体困难,旅游管理部门为双方进行协调达成协议,旅行社补偿医药费、护理费。

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为90天,游客在旅游途中如遇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到旅游质监所投诉。

案例:赵先生和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某地的旅游合同。出团前1天,赵先生突然生病,希望旅行社取消旅游行程,全额退还交纳的旅游团款。旅行社表示,机票已经购买了,如果何先生临时取消行程必须承担机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测算,赵先生将损失80%的旅游团款。

分析:由于旅行社购买的机票为团体机票,虽能获得较为优惠的折扣,但团体机票不得退票,也不得转签。所以,当旅行社购买了团体机票而旅游者又临时取消行程,机票损失不可避免地产生。违约责任由旅行社与李先生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旅行社可以向赵先生收取实际损失的费用和违约金。

提醒: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燕赵晚报返回搜狐,查看

游客在旅游景区受伤,景区要担责吗

游客毛某夫妇二人自驾前往额市游玩,蒙蒙细雨后的空气十分清新,但观景台面却十分湿滑,游客毛某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游客与景区负责公司额尔古纳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额尔古纳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游客毛某购买门票到景区内游玩,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即依法成立。毛某因观景台有雨水而摔倒,景区未能举证证明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游客毛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湿滑的观景台上应当加以充分注意,行路小心谨慎,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游客毛某在景区内摔倒,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被告额尔古纳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或因游客的故意和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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