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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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游公厕建设标准国家标准文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文旅科教发〔2023〕28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1日标       题: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文旅科教发〔2023〕28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1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科教发〔202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2月21日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

四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五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相关研究,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推动区域性标准相关工作,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文件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专家的作用,推动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提升。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报批等工作,组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国家标准复审;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和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参与、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相关业务司局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协调沟通及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工作;

七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八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管理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是文化和旅游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应当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原则上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科技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应当按照确定的项目名称、期限等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备案后执行。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三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者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者终止项目计划的建议,报科技教育司审核。

四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科技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年份号组成。文化行业标准代号为WH,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五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发布后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提出或参与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和引导,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文化和旅游相关企业可以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在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个别技术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起草单位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制定经费管理可以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单位可以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标准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展评定、评价等方式推动标准应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对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效益明显的标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或者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09〕149号、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科技函〔2011〕38号和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23〕274号同时废止。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科教发〔202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2月21日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

四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五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相关研究,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推动区域性标准相关工作,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文件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专家的作用,推动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提升。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报批等工作,组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国家标准复审;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和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参与、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相关业务司局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协调沟通及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工作;

七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八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管理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是文化和旅游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应当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原则上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科技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应当按照确定的项目名称、期限等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备案后执行。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三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者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者终止项目计划的建议,报科技教育司审核。

四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科技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年份号组成。文化行业标准代号为WH,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五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发布后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提出或参与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和引导,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文化和旅游相关企业可以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在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个别技术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起草单位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制定经费管理可以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单位可以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标准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展评定、评价等方式推动标准应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对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效益明显的标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或者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09〕149号、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科技函〔2011〕38号和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23〕274号同时废止。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AAAA景区】提升旅游公厕建设质量水平 推动景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原标题:【AAAA景区】提升旅游公厕建设质量水平推动景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落实2023年重点民生实事,做好2023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工作。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4月11日上午,郑州市旅游局旅游厕所验收小组一行4人到樱桃沟景区对2023年建设完工的旅游厕所开展达标检查验收工作,并确定其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管委会文化旅游办主任王莹及相关科室人员陪同。

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验收小组查看了景区范围内的23个旅游厕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制拍照片、现场打分等方式,市旅游局对旅游厕所能否达到AAA级、AA级、A级标准进行了综合判定。同时,从旅游厕所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细节设计、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验收工作。总体来说,检查验收组对景区旅游厕所的整体设计及配套服务功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个别旅游厕所的建设单位责任人依照原则、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各负责人认真听取了验收组的意见和建议,表示要积极按照要求整改,进一步提升旅游厕所服务功能,为游客提供更为便利和良好的旅游环境。

樱桃沟景区管委会对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旅游厕所达标工作,并在验收期间实事求是,配合市旅游局的验收工作。今后,也将持续着力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水平,助力全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供稿:杜曼曼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相关国家标准文件名录

以下为旅游相关国家标准目录,供大家参考使用。标准原文可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标准使用状态废止或现行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数据为准,引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之外的标准文本造成的后果与失误与本专栏无关。本专栏也将及时关注国家标准发布和修订动向,及时更新增减。

国家标准查询地址: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旅游相关国家标准文件名录(共计61项)

1.GB/T15566.1-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2.GB/T15566.3-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3部分:铁路旅客车站

3.GB/T15566.4-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4.GB/T15566.5-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5部分:购物场所

5.GB/T15566.8-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6.GB/T15566.10-2009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0部分:街区

7.GB/T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8.GB/T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9.GB/T13016-2023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10.GB8408-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11.GB19079.11-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

12.GB/T025-2013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

13.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4.GB/T15731-2023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5.GB/T15971-2010导游服务规范

16.GB/T16766-2023旅游业基础术语

17.GB/T16767-2010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18.GB/T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9.GB/T18971-2003旅游规划通则

20.GB/T18972-202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21.GB/T18973-202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2.GB/T26353-2010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

23.GB/T26354-2010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24.GB/T26355-2010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25.GB/T26356-2010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6.GB/T26357-2010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7.GB/T26358-2010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28.GB/T26359-2010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29.GB/T26360-2010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

30.GB/T26361-2010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31.GB/T26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32.GB/T26363-201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3.GB/T26365-2010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

34.GB/T26393-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35.GB/T26992-2011主题公园服务规范

36.GB/T28003-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

37.GB/T28102-2011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

38.GB/T31382-2023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39.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40.GB/T13017-2023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41.GB/T19363.1-2003翻译服务规范第1部分-笔译

42.GB/T24728-2009客运索道安全服务质量

43.GB/T26359-2010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44.GB/T30225-2013旅游景区数字化应用规范

45.GB/T31385-2023旅行社服务通则

46.GB/T31386-2023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47.GB/T32941.1-2023实景演出服务规范第1部分:导则

48.GB/T32941.2-2023实景演出服务规范第2部分:演出管理

49.GB/T32941.3-2023实景演出服务规范第3部分:服务质量

50.GB/T31710.1-2023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1部分:导则

51.GB/T31710.2-2023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

52.GB/T31710.3-2023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

53.GB/T31710.4-2023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青少年露营地

54.GB/T31706-2023山岳型旅游景区清洁服务规范

55.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56.GB/T31172-2023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

57.GB/T31381-2023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58.GB/T31383-2023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59.GB/T31384-2023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60.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61.GB26529-201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另:GB/Z32339-2023创意农业园区通用要求

GB/Z32450-2023特色农业多功能开发与建设指南

GB/Z,是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导性国家标准,请直接通过网络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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