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香山索道游客坠亡案二审开庭 公园坚称没有过错 香山索道事故最新消息新闻

香山索道游客坠亡案二审开庭 公园坚称没有过错

原标题:香山索道游客坠亡案二审开庭公园坚称没有过错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旅游、爬山,如果坐缆车、坐索道的话,可以节省时间、体力,但一些事故的发生让索道的安全性令人担忧。去年9月16号,北京香山公园。张先生在乘坐缆车上山的过程中坠落身亡。他的妻子和女儿以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为由,将出事索道的管理方――香山公园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经济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6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香山公园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双方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此案受关注的原因有两点:第一,香山公园是1982年安装的这条吊椅索道,是全国第一条客运索道,已经“服役”了30多年的高空索道是否真的存在安全隐患?第二,在全国各地,这样的吊椅索道有236条,这么多特种设备日常的安全监管又是否到位呢?下面我们还是回到香山公园的这起事故中,当时到底出现了什么情况,张先生会从开放式的吊椅上坠落?

香山公园公布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先生乘坐索道上行,他坐在索道吊椅的左侧,右脚踏在脚踏上,左脚悬空,吊椅运行平稳。行到索道5号塔架处,工作人员喊挥手拍照。在索道的7号到8号塔架之间,忽然他身体失去平衡,从吊椅中滑落,双手握住护栏吊在空中。在他身后吊椅上的妻子和女儿被他的举动吓坏了。

女儿:我说爸你坚持住,我赶快喊,你们停啊,人快掉下去了,你坚持住。结果他就掉下去了。

北京香山缆车站工作人员李海、王林波都听到了呼救声,

李海:听见有人呼叫,呼叫说爸爸你别掉下去,我就往外跑,当时看见那个人吊在缆车上面,我回来就赶紧拿对讲机跟我们队部汇报。

王林波:我也没办法,所以我只有装上缆车跟着就上去了,在这过程中就往上走的时候,那老人慢慢就滑下去了。

北京香山公园保卫科科长王利明随后赶到现场。

王利明:我当时问他这胳膊和腿能不能动啊,他跟我讲可以动,我问他有什么不舒服,他说是心慌,我们也不敢救治,不敢移动,不清楚他伤在哪,再一个他身上任何部位都没有出血的地方。

事故后、庭审中,香山公园始终强调,自己已经充分履行救治义务,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索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了验收和检验。

北京香山公园新闻发言人姚江:事情发生以后,安监部门还有质监部门对咱们这个索道的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之后,认为咱们这个索道设备是安全没有问题的。

一审法院认为,吊椅索道运行时距离地面的高度高于10米,乘坐过程中发生坠落时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乘坐索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高空活动的运营人,香山公园对吊椅的乘坐人应尽到与危险相适应的保护义务。香山公园应当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张先生在乘坐时突然作出将左脚从吊椅支撑上放下,左腿下探的自主动作,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最终坠落具有明显的过失。法院判决公园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30万元。

在去年9月这起悲剧发生时隔近半年后,北京香山再次发生游客从索道吊椅上跳下摔伤事故。今年4月11号,北京市旅游委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给予香山公园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要求全市旅游行业以此为戒。

今天,北京香山索道游客坠亡案即将二审开庭,双方将陈述怎样的上诉理由?

原告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香山公园和死者对事故按三七比例承担责任,不准确。

史学军:家属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索道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根据侵权法第七十三条,公园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减轻责任不能违背立法的原意,颠倒责任大小。索道吊椅的隐患缺陷,这一先天性缺陷是事故的根本客观原因。

原告方认为公园在管理上存在三个方面的失误。

史学军:第一是中间平台人员离岗失守,第二是总控室人员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第三是中间照相要求挥手,影响了安全。

原告方认为,索道吊椅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史学军:索道符合标准是符合行政规范,行政管理的合法性不能跨界到民事诉讼,成为民事诉讼

北京香山索道坠亡事故纠纷案一审宣判 家属获赔30万

央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到北京旅游,爬香山、看红叶是一个经典游览项目。都说“上山容易下山难”,1982年香山公园装上了一条吊椅索道,这是全国第一条客运索道,至今已运转31年。坐着吊椅索道上下山,在亲近自然的同时,多少让人有点胆颤心惊。甚至有游客担心:这样古老而简陋的吊椅索道会不会出意外?

就在去年9月16日,游客张先生在乘坐香山吊椅索道的过程中坠落身亡。他的妻子和女儿以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为由,将出事索道的管理方香山公园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经济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6万多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香山公园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

香山公园公布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死者张先生正在乘坐缆车上行,他坐在缆车座椅的左侧,右脚踏在脚踏上,左脚悬空,缆车运行平稳。行到索道5号塔架处,工作人员喊挥手拍照。在索道的7号到8号塔架之间,忽然他身体失去平衡,从吊椅中滑落,双手握住护栏吊在空中。在他身后缆车座椅上的妻子和女儿被他的举动吓坏了。

女儿:我说爸你坚持住,我赶快喊,你们停啊,人快掉下去了,你坚持住。

听到呼救,北京香山缆车站工作人员李海、王林波,北京香山公园保卫科科长王利明分别赶到现场。

李海:听见有人呼叫,呼叫说爸爸你别掉下去,我就往外跑,当时看见那个人吊在缆车上面,我回来就赶紧拿对讲机跟我们队部汇报。

王林波:我也没办法,所以我只有装上缆车跟着就上去了,在这过程中就往上走的时候,那老人慢慢就滑下去了。

王利明:到了现场以后,我当时问他这胳膊和腿能不能动啊,他跟我讲可以动,我问他有什么不舒服,他说是心慌,我们也不敢救治,不敢移动,不清楚他伤在哪,再一个他身上任何部位都没有出血的地方。

庭审中,香山公园强调,自己已经充分履行救治义务,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同时强调,索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了验收和检验。

北京香山公园新闻发言人姚江:事情发生以后,安监部门还有质监部门对咱们这个索道的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之后,认为咱们这个索道设备是安全没有问题的。

法院认为,吊椅索道运行时距离地面的高度高于10米,乘坐过程中发生坠落时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乘坐索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高空活动的运营人,香山公园对吊椅的乘坐人应尽到与危险相适应的保护义务。香山公园应当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张某在乘坐时突然作出将左脚从吊椅支撑上放下,左腿下探的自主动作,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最终坠落具有明显的过失。法院判决公园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30万元。但原告方认为判决在分配责任比例上不合理。

史学军:家属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的理由就是基于特种安全设备的责任,应该基本要全赔,或者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一审判决适用30%的责任,显然比例是过低的。

我们注意到,经安监部门和质监部门进行检查,确认香山缆车设备安全无问题,事后,索道恢复了运行。在全国各地,这样的吊椅索道有236条,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释放了一个什么样的信号?代理此案的律师史学军做了进一步分析。

史学军:客运索道作为高空运营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伤亡危险极大,全国仍在运营的236条吊椅都存在共同类似的隐患,国家索道协会正在研究改进完善此类技术落后的索道吊椅。一审判决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作出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为众多吊椅索道的安全运营敲响了警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