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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团可以脱团吗 旅游可以脱团吗

㈠跟团旅游的时候可以临时脱团吗

如果你的跟团旅游明确说明了,没有自行有的话,那你是不可以脱离团队的,如果上面有自由行,那你是可以脱离团队的。

㈡跟团旅游的时候可以临时脱团吗

这情况需要和领队或导游沟通,国内一般来说好处理,出境的话担心跑路什么的一般不允许脱团。高端团队临时脱团不会收取什么费用,但也不会退费;一些需要购物等支撑的低端团,脱团是会收取脱团费用的。

㈣国内报团旅游可以脱团有些景点不好玩有什么法律条文

那你还不如选择自助抄游了,如许既便利,又可以玩你想玩的景点,还可以省下很多的钱.假如你是要来桂林,就建议你桂林摸索去看一下,他们那边接散客,你可以去你想要去的处所,把你想玩的处所告诉他们,然后他们帮你制订旅游的线路.并且桂林阳朔很不错,可以租一辆自行车,骑车观赏阳朔的美景.阳朔有风景甲桂林的佳誉.值得一去欲望可以帮到你,祝你旅途高兴.

㈤报团参加旅行社可以中途脱团吗

可以的,但是已经交上去的费用恐怕是难以退回来了,而且一个人旅游要更加注意安全

㈥报团旅游期间因个人原因其中两天脱团、报团前旅行社口头答应可以、怎么能落实到合同上、该如何写

随便写写就行,哪有那么夸张呢?脱团过程中,旅游行程内的景点、用餐、住宿等原定行程内所包含的项目自愿放弃,费用不退【或者费用已扣除】,脱团期间各项开支费用均由游客×××自行负责,并且脱团期间安全问题自行负责,产生任何问题及责任,×××旅行社概不负责,均由其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已起到安全等告知责任。以下空白,无正文。其实没有关系的,商量好就行。

㈦国内报团旅游可以脱团吗,有些景点不好玩,有什么法律条文吗,急急急!!!!!!!!!!!!

国内报团旅游得擅自分团、脱团,,其法律条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七十条第二款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㈧旅游的时候能不能脱团,自己玩

国内旅游线路因您个人原因脱团的,各项费用均不退还前提是必须要导游签定自行脱团的协议;国内有些旅行社团就不能脱团,境外大部分旅游线路禁止脱团,部分线路允许离团的,需提前交纳离团费。蛙步旅游网。

㈨旅行社转团拼团离团脱团的解释

㈩旅行社跟团后是否可以脱团

票不好买,网上有“高手”晒出回家奇招

有成都人也动心了,记者跟她一起尝试

成都市民李女士:春节回西昌的票不好买,听说现在可以报个旅行团回家,不知道是否靠谱?

眼看春节就要到了,在成都工作的西昌人李女士又开始为买票回家的事而发愁,近日,她在网上看到,浙江金华一男子因抢不到火车票,报了个旅行团回家。“这样真的可以吗?”1月29日,跃跃欲试的李女士私信“我的新闻”求支招。

记者跟李女士一起询问多家旅行社后发现,春节报团回家并没有想象中的美:首先你得碰运气——大多数旅行社不允许中途脱团,即使付违约金也不可以;即使可以脱团,团费比车票费高出几倍,而旅行团的时间往往较短,回家可能玩不尽兴。

日前,网上一则因买不到火车票,浙江金华一男子报了个到西安的旅行团,轻松搞定回家车票的新闻,让在成都某电子科技公司上班的李女士有些心痒痒,“真的是高手在民间啊!太机智了。”

金华这位男子要在春节前回西安,在没买到火车票、机票、大巴票后,他跑到一家旅行社,花3000多元报了一个节前去西安的旅行团,虽然多花了些钱,但总算解决了回家这件大事。

李女士是西昌人,每年春节,她都要和丈夫一起回老家团年,两人大都选择自驾,“火车票、汽车票都太难买了。”

想着旅行社应该有许多购票的渠道和资源,比普通人容易拿到票,李女士也想试一试。“就是不知道成都的旅行团是否有这个项目,这个方法靠不靠谱?”她通过微博私信,向“我的新闻”打听成都旅行社报团回家的事。

为了解答李女士的疑惑,1月29日-30日,“我的新闻”记者随同她来到了成都东风路、武成大街多家旅行社,还通过一家旅游网站,联系上了从成都到西昌的旅行团,不过,得到的结果,却让李女士有些失望——想要报团回家,你得运气好,还得“有钱任性”。

问了4个旅行社发现只是“想得美”

到每家旅行社时,李女士先是询问是否有专门针对春节回家的团,得到的答案都是没有。“从来没听说过这种团。”总府路上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说。

好在李女士的老家西昌是个热门景点,从成都到这里的旅行团不少,于是,她决定报个普通团。不过,按照原本的计划,她打算2月5日提前回家,然而,4家旅行社都表示只有4日或者6日的团。于是,她只好改变行程,晚一天出发。

从成都到西昌,多个旅行社安排的行程都是双汽4日游,也就是说,如果选择跟团来回,除去两天在路上的时间,能完整地待在家的时间只有两天,初二那天就要离家。“时间也太短了吧。”李女士抱怨。

“到了西昌后,可以脱团吗?”对于这一要求,武成大街一家旅行社立马拒绝了。“报团过去就要随团走,随团回,不然怎么跟你算价格?”一位工作人员说。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某旅游网站上的一个成都到西昌的旅行团。“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该旅行团工作人员说。那么如果答应支付违约金呢?这位工作人员询问相关负责人后,同样拒绝了。他称,春节期间,成本比较高,出发的团较少,“一个团的位子也很紧张,所以不能收这种不跟团游的。”

在询问了多家旅行社,并得到否定的回答后,不死心的李女士又来到位于东风路的一家旅行社。“脱团可以,不过要交违约金。”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说,违约金是跟导游协商决定,“应该在200~400元左右。”

“看到希望”的李女士赶紧算了一笔账:6日去西昌的汽车团,最便宜的是每人400元,就按照违约金300元来算,一趟来回就要700元,两个人就是1400元。而她查询得知,汽车票单程为188元,往返不到400元,只有报团回家费用的一半,“而且在家的时间还可以更久一些。”

火车虽然时间点不是很好,但很便宜,硬座单程只要78元。“问题就是汽车票、火车票太难买了。”算来算去,李女士还是决定和往年一样,自驾回家。“单程油费300多元,再加上高速过路费,也不到400元,两人一趟往返,不到800元。”

旅行社:坐旅游车回家,需另签合同

“报团回家”到底可不可行?四川某旅行社相关负责人栾先生说,据他所知,目前四川并无这一项目。他认为,这种“报团回家”,报旅行团的目的只是为了拿到票,旅行社则不是提供旅游产品而是提供票源,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上,明文规定了,旅行社不允许单独卖机票,“一旦发现,旅行社是会被罚款的。”火车票亦是如此,“倒卖火车票,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不过,栾先生也表示,如果旅游车上,刚好剩余两三个座位,是可以提供给恰好要前往该旅游团目的地的市民,“不过,签的就不是旅游合同。”栾先生表示,如果是旅游合同,并在到达目的地后脱团,之后发生安全事故,很容易产生纠纷。他也提醒,坐旅游车回家,费用肯定比坐大巴回家高。

还有哪些回家“奇招”曲线回家

2023年春节回家,在广州工作的成都人余先生和妻子各买了4张票,先从广州坐高铁到武汉,再从汉口坐火车到宜昌东,从宜昌东再到利川。之后,他们坐动车从利川到成都东。如果从广州坐直达普列到成都,要20多个小时,而曲线回家,虽然麻烦了些,但在火车上的时间只有10多个小时。

从网络抢票的数据来看,成都位列最热门到达城市前5名,而到郑州、武汉等方向相对充裕,因此,“曲线回家”看来是个不错的选择。不过,如果时间安排太紧,上一班车晚点了,后面的行程也就泡汤了。换乘次数越多,风险也就越高。

成都人小江在北京工作了几年,最令她头疼的,就是春节回家。火车票难买,机票又太贵。今年,她决定拼车回家。前不久,她通过网站和打车软件,约好两个旅伴——一对打算开车回成都的80后夫妻。为了安全起见,她还叫上了老乡兼大学同学曾先生。

2月6日,4人将一同回成都。“这样算起来,一人600多元,虽然比坐火车贵,但比起飞机来,还是便宜了一半多。”曾先生也十分赞同这样的回家方式。

今年春运期间,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出行,连交通部都在提倡,不过,如果遇上了“奇葩”的旅伴,就麻烦了。所以,最好选择熟悉的朋友,或者提前了解对方,另一方面,最好查看一下行驶证、车辆保险单、近期保养记录等,避免“人在囧途”的事情发生。

●拼车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谁担责?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使用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车外人员受伤,则谁开的车,谁负责;如果事故责任在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

●是否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曹毅:春节期间拼车回家,不属于商业营运,就像搭载朋友发生事故一样,同样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是否需要签一份协议?

曹毅:拼车前可签订协议,列清楚双方的姓名、身份证、乘车时间、地点、路线,以及如何分摊费用等。不过,涉及人身伤害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造成人身伤害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法律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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