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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因消费没到400,遂恼羞成怒 北京旅游团费标准表

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因消费没到400,遂恼羞成怒

0分享至事情发生在广西,老陈夫妇去广西旅游,参加了6天5夜的旅行团,团费398元。大多数游客都是70多岁或80多岁的人。行程第三天,导游要求团员每人消费400元。老陈当时花了120块钱,还有三天的行程,也就是说还有三天的购物时间。

然而,导游不耐烦了。据陈某说,到达酒店后,导游拒绝给他房卡,并要求他和妻子退团。事后导游辩解说,他们不是没有给老陈夫妇房卡。因为夫妻俩的消费太低,所以游客的团费加起来还不够住一晚酒店的费用。谈话过程中,双方言辞不融洽,产生了矛盾。不仅如此,导游说,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购物团,行程中没有最低消费,但游客们应该都知道,一定要履行购物义务。目前,桂林市旅游局已介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出去玩确实要花钱,但不一定要花在购物上。导游的无理解释是为了给这些老年旅行团的成员洗脑。其实我也奉劝全世界的老人,以后跟团旅游的时候,把合同写清楚,那些没有理由的低价旅行团就不要参加了。

他们已经70多岁和80多岁了。本来,他们晚年追求的是幸福安康,年轻的导游对他们进行了训斥,甚至是咒骂。何必在异乡受这份屈辱?所谓的超低价跟团显然是低于成本,最终还是要靠游客购物返利的收入来取回。在我看来,应该整顿旅游业,取缔超低价旅行团,取缔旅行社和导游收取回扣。这样一来,游客花的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要进一步完善投诉机制,严肃处理购物不达标不给房卡的现象。不过针对这个事件,网上也明显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方说旅行团既然没有事前说明,这就属于强制消费;还有一方则支持导游,说398的团还想7天6晚游,你心里没点数吗?

未达到购物标准,不予赠送旅游房卡。旅行社的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站在游客的角度,在报名时查看是否有相关合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者强制消费的情况,那么旅行社就已经违约了,需要对游客进行相关赔偿。不要贪图便宜!天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只要不贪图便宜,基本可以避开大部分消费陷阱。

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心知肚明我们是购物团

0分享至近日,网络上一段视频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一男子参加广西一旅行团时,因购物消费未达到消费标准,导游不给房卡。

该男子称,这个旅行团的团费为398元,大部分都是老龄人,游客的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的时候工作人员虽然告知了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并没有提到购物团里有最低消费标准。直到旅途的第二天,导游才告诉他们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就没有房卡。该团导游黄女士称,是因为对方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没有达到最低消费导致,游客们所交的团费,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写着“最低消费标准”,但来报名参加这个旅行团的人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

该团行程表显示,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那么购物团的存在到底合不合理呢,这些年年都有类似新闻,报道之后也有相关部门调查,但还是屡禁不止。既然导游也说了,这是公开的秘密,大家都心知肚明,那么相关部门难道不知道吗,还是旅行团已经和相关部门打好招呼了呢?就应该取缔低价团,一直以来这种低价团、购物团经常因为这些琐事上新闻,败坏了当地旅游的名声。并且经常闹矛盾,让旅游团队气氛尴尬,导游也难做,游客也玩得不开心,让其他想去旅游的人望而却步。要不就应该在游客报团之前,详细地说明消费指标,明明白白的消费,也是心甘情愿的消费。

如今疫情刚放松,旅游行业逐渐复苏,发生类似的事件会让复苏的过程蒙上阴影,造成极坏的影响。旅行社想要真正的赚钱,需要走正道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规划好自己的旅游路线,而不是歪门邪道的在这些地方动小心思。别用“心知肚明”来美化自己的违法行为,购物不是义务,别打着低价团费的幌子,套路游客,寒了游客的心。

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原标题: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5月22日,新疆通报了两家旅行社恶意“甩团”,导致数百名游客滞留的情况,并提到两家旅行社实际是同一批人员负责具体业务。24日,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她就职的旅行社会发布“全网最低”的团费,有时跨省旅游团费只要98元。游客交了首笔团费后,旅行社除了会带游客去购物赚回扣,还会用多种理由让游客“补交团费”,甩客也是迫使游客多付钱的手段之一。

旅行社恶意“甩团”不时见诸报端。早有法律专家指出,旅行社的“甩团”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我国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可见,游客遭遇恶意“甩团”,可以依法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赔偿责任。

旅行社以“全网最低”的团费揽客,那是它自己的经营策略,任性揽客,就应自付代价。在收取了团费后,以“甩客”迫使游客“补交团费”,或多多购物以利于自己多赚回扣,也是违法行为——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旅行社虽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

这些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恶意“甩团”的旅行社并非不清楚,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好算盘”。这种“如意算盘”被不少旅行社打了许多年,哪怕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细。可见,旅游监管执法必须与法规的科学完备同步,必须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节奏同步。如果旅游执法失之于宽、软,恶意“甩团”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让一些旅行社继续胆大妄为。

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惩罚,游客也应在预防欺客宰客、恶意“甩团”上有所作为。一些游客抵挡不住诱惑,被“全网最低”团费所吸引,就容易步入圈套。正如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所说,从中国东部某省到中国西部某省旅游,团费只收98元,其他的旅行团价格也会低到199元、398元等,这样的团费连旅行往返的成本都难以覆盖。试问:有这样的好事吗?可以说,旅行社正是利用游客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设置的陷阱。故对于低价团,游客应理性辨别,谨慎参与,不给“甩团”制造机会。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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