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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南极游因疫情被取消,60万仅退一半深圳游客:难以信服! 旅行社退团费要多久才能退

6人南极游因疫情被取消,60万仅退一半深圳游客:难以信服!

10万团费仅退5万,6人损失30万,且海外国旅没有出示流水单等有效的支出凭证,难以得到信服。

南都记者查阅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七条表明,如果合同解除,出境社即海外国旅应当在扣除向地接社中信国旅等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根据合同,赵老师等6人主张,旅行社应该出示有效支出凭证,证明旅行社不可退还的合法损失。否则,他们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旅行社表示并无私吞任何款项

受疫情影响快到倒闭的地步

针对此事,南都记者采访深圳海外国旅负责人董小姐,其表示——

该南极旅游项目在去年5月启动,赵老师等6人报名的22天南极游,包含了15晚海钻石邮轮住宿,定金费用5-6万元/人。关于这笔款项,旅游合同附件已有明确规定,由于邮轮旅游的特殊性旅行社需提前向邮轮公司预付船票等相关费用,如果行程取消,则每位旅客需全部支付邮轮相关团费。

不过,南都记者查阅旅游合同附件,该条款显示,旅客需全额支付邮轮团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因旅客自身原因使行程取消,而这其中并不包括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董小姐解释,1月24日疫情爆发后出境游全面取消,其与各方协商处理。“这次出境游涉及的多国飞机、邮轮等交通线路均由地接社中信国旅负责,起初中信国旅称仅能返还1万元。而2月10日,根据美国邮轮公司发出邮件,表示中国游客如果不去的话,邮轮船费全款不退。”

董小姐称,“直到2月底,中信国旅终于同意承担一部分损失,每人退4万多元。看到游客签订的退款协议后,中信国旅才把这笔款项转给我们,加上出境社这边的利润,最后每个人退了5万元。”

董小姐进一步表示,因不可抗逆造成的损失,游客方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今,由于疫情影响,旅行社到快倒闭的地步了。

如果游客仍有不满,董小姐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起诉,如此一来,中信国旅就能作为第二被告应诉,也能把款项去处凭证弄清楚。“在这次纠纷中,中信国旅退回的钱,已如数退给游客。我们没有私吞任何款项,我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处决。”

游客曾向罗湖区文旅局投诉

文旅局回应:双方不服调解

建议旅客维权可诉至法院

该纠纷经罗湖区文旅局调解失败后

罗湖区文旅局负责人林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这起旅游纠纷中,游客认为退款协议书是旅行社有意误导,且协议并没有海外国旅盖章,因此退款协议可以推翻。按合同法的不可抗逆规定,旅行社应在扣除预订机票、酒店等已产生的费用后,把未产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林先生表示,关于退款数目,文旅局已查验海外国旅与地接社中信国旅的资金往来,这部分并无问题。但地接社中信国旅并没提供扣款明细等支出凭证。“一直没给答复,海外国旅与中信国旅也闹得不可开交。”

出境游涉及到的海外公司,文旅局鞭长莫及;而疫情影响,旅行社经营困难,若海外国旅提供证据属实,旅行社再赔一两万都很困难。

其表示,作为调解方,文旅局只能起督促作用,“我们反复提醒旅行社,虽然被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谅解,但给出的调解书依然盖有公章,如果旅行社资金凭证造假,将面临吊销风险。”

最后,林先生建议,虽然从执法层面上难以查办,但从司法层面来讲,只要游客起诉海外国旅,并把中信国旅作为第二被告,通过司法途径迫使地接社中信国旅提供支付凭证。

即便提出凭证,任何一方都有权怀疑;而旅行社如无支出凭证就很大几率会败诉,此案让司法判决最为公正。

针对此事,南都记者采访了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

来看看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应退还实际支付费用以外的款项

毛鹏认为,根据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

案例说法:因疫情导致跟团游取消 ,旅行社是退费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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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春节假期是阖家外出旅游的好时机,不少市民都早早的订好了旅行社和目的地,期待全家一起享受一个愉快的春节假期。但是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旅行被迫取消或者更改,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已经订好的酒店、机票等如何退款?虽然国内的酒店和航空公司大多有对应的政策,退费容易处理,但是对于跟团游、出境游的消费者,退费的问题还是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青岛市民刘女士一家三口就因为预订的出境游被取消,为退费的事情和旅行社对簿公堂。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疫情来袭,出境游泡了汤!

青岛市民刘女士一家三口计划在今年春节期间出国旅游,2023年1月24日16:08分,刘女士向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员工唐某微信转账15500元,为其一家三口购买越南芽庄5晚6天旅游服务,计划2023年1月26日晚发团。刘女士1月24日下午将一家三口护照信息微信拍照发给了唐某。

1月24日13:40,文旅部下发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通知其中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该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24日,但查询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显示的发文时间为2023年1月26日。

退费起争议,消费者将旅行社诉至法庭

因疫情影响,刘女士一家三口未能出游,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8月17日,刘女士向市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返还旅游团费15500元及逾期利息。

刘女士认为,因疫情未能出团,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至今未予退费,且仅同意退团费的三分之一。实际上,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1月24日就下发了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自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旅行社此时仍然隐瞒禁止出团的事实真相,诱导自己打款,明显属欺诈行为。

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则辩称:紧急通知是1月26日13:40分于国家文旅部网站发布,旅行社在1月24日同刘女士进行沟通时对此通知并未知晓。且在同刘女士于1月24日达成出团约定后随即联系购买刘女士一家签证等事项,一直在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旅行社认为,疫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组团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刘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全部旅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旅行社支付了刘女士一家三口乘坐的1月26日的航班费用,同时地损也产生了1400元支付酒店的费用,签证费用260元/人,该款项无法退回,刘女士无权要求予以返还。

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还认为,旅行社作为服务机构,把航班、酒店、境外景区等组合串联,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旅游的各组成部分相应单位均有自己不可退费的规定,旅行社不是退费主体,尤其不是机票、酒店、签证的退费承担人,故刘女士主张返还全部旅游团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不合理。根据公平原则,旅游者也应承担相应损失。

庭审中,旅行社提交了越南越捷航空股份公司出具的机票损失证明、越南仲发旅游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酒店费用损失外文证明、刘女士一家三口签证费用780元。但是,旅行社未提交酒店与支付签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刘女士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

法院判决:除了机票外,其他旅游团费需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虽然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24日,但文旅部官网查到的公布时间为2023年1月26日,旅行社在2023年1月24日收取刘女士团费并不存在主观过错,2023年1月26日不能出团旅游,原因为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仅举证其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青岛往返越南芽庄的机票费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酒店费、签证费等。对刘女士主张的机票费损失,2150元/人为往返费用,2023年1月30日之后的航班均已取消,该已取消的单程费用不应再算成损失。法院认定旅行社为刘女士一家三口支付的不可退还的机票损失费用为3225元,旅行社抗辩的其他费用,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退还刘女士旅游团费12275元15500元-3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由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费用争议后,旅行社是有权扣除实际损失的,并不是全额退款,但是,旅行社要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

突发疾病旅行社不退费惹争议 旅游局:合同没问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郎女士多次到相关部门投诉申诉。进山/摄

生病未成行,团费一分不退

世界那么大,谁都想出去看看。母亲80岁了,还没有出过国门。尽管女儿刚满3岁,孝顺的郎女士还是准备国庆假期带母亲出国旅行一趟。目的地选择的是日本东京一地自由行。为了给女儿找个同行的小伙伴,她还动员一个65岁的亲戚带着其5岁的孙女一同前往。

今年8月初,郎女士向在中国青年旅行社工作的一位朋友咨询出游的相关事宜后犯了难:日本的自由行必须是个人签证,要求提供家庭年收入10万的证明,而同去的亲戚不够这个条件。几天后,郎女士在网上浏览时无意发现,北京青年旅行社有东京一地自由行产品,签证条件只需提供5万元银行存单或房产本复印件即可,且以散客拼团送签日本使馆。

8月11日,郎女士来到北青旅假日部位于北京市崇文门新世界写字楼的门店。电话里约好的一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并递上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我看完印刷体的合同正文,发现第七条‘其他约定’下面还有几行手写的条款。工作人员很快念了一遍那几行字,大意是签了合同,就不能又不去了,否则不退团费。挺不容易找到这个机会,肯定是要去啊,我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郎女士当场付清了9月27日至10月2日游东京一地一行6人的全部团费4.3万余元。

天有不测,9月初,郎女士得了病毒性感冒,紧接着母亲和女儿也被她传染相继病倒。9月下旬,出行的日子越来越近,顾不上准备行装,郎女士夫妇带着母亲和女儿天天跑医院输液,希望一家人的病能快点好,盼望已久的旅行能顺利成行。可是,不仅母亲不见好转,9月24日,一直发热的女儿被诊断为肺炎。

9月26日上午,郎女士联系旅行社,“一行6人3人都生病了,明天肯定走不了。”电话那头旅行社说,“能去最好去,不去也不退费。”当天中午,郎女士再次联系旅行社,询问旅行能否延期,对方答复不可以,并且再次强调,如果不能按期出行,费用一分不退。

原计划的国庆假期东京自由行变成了在北京几家医院的“深度游”。郎女士遗憾而无奈。

节后上班,郎女士夫妇相继联系旅行社,协商能否退费,“合同上已经写明出票后,如因客人原因退团,全款不退。你们的确是没去旅行,但机票旅行社已经预付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郎女士追问能不能出示预付的凭据,“我们没有凭据,有也不能给你看”对方说。

向旅游局申诉,答复“合同没问题”

旅行社的态度让郎女士很气愤。旅行一般都会提前计划,从签合同到出行的一两个月时间内,谁能保证不会有意外发生?郎女士上网搜索,发现报了旅行团因病未能出行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旅行社处理退款的情况也各不相同:重庆的杨女士报团去昆明旅行,临行前旧疾复发,不能出行,旅行社说机票已付,不能退款;山东的一位老人3000多元报了韩国游,出发前一天突发肺炎,无奈退团,旅行社只退了800元;而成都的王先生报团去云南旅行的第二天,因家中有事提前退团,旅行社以酒店和车票已预付为由不退剩余几天的费用,最终经当地消协调解,旅行社退给王先生800元。

郎女士的一个同事国庆假期也报北青旅的日本游,郎女士告诉记者,她找来同事的合同和自己的合同对比,发现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很大的区别。同事的合同是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制;而郎女士的合同是出境旅游合同由北京青年旅行社印制。而两个合同内文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比例也不同。同事的合同规定: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旅行社按旅行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费用,而同样的期限内,郎女士的合同规定,按旅游费用总额的85%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同事的合同手写的“其他约定”,只是说明团费里包含及不含哪些费用。郎女士的合同的“其他约定”共6条,基本上是关于客人违约全款不退团费的规定。

10月19日,郎女士到北京市旅游局投诉。“质监所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他看完合同说,合同是你们双方自愿签的,你当时如果认为哪一条不妥当,可以协商能否去掉,现在这种情况,通常应该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处理。”

郎女士说,自己签合同时,合同的“其他约定”旅行社已经提前写好了,工作人员很快速地给我念了一遍,他们说其他人的合同也都会有这几条,主要是告知旅游者签了合同就要去,不去也不退款。“我肯定是要去的”,郎女士并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国家旅游局负责印制的合同只是示范合同,各旅行社也可以自己印制合同,从你的合同看,并没有什么违法违规之处。”质监所的工作人员说。

“虽然他们让我填了情况反映表,复印了我带去的病历,也说他们会找旅行社了解情况,但我心里一点底儿都没有。”郎女士说。

出了北京市旅游局,郎女士直接去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的工作人员说,近些年,类似我这样的情况来消协投诉的还不少见,这种旅游纠纷一般通过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消协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合同的文本和内容是否规范,需要找制定合同的国家旅游局解释。”

郎女士又找到国家旅游局。传达室接通了质监处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听完郎女士的陈述说,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合同只是推荐合同,旅行社也可以自己印制。“至于全款不退的事,旅行社当初也告知你了,你也签了,那就只能按合同约定办。”

按合同约定不就是“全款不退”吗?投诉又回到起点。“法律真是这么不近人情吗?”站在国家旅游局的大门外,郎女士在深秋的阳光里感受到

旅游普法|旅游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广大游客在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出游。遇到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行程的因素要求退团退费时,应慎重考虑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的扣除,并且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收据、发票等相关资料,积极沟通,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游客张某等两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要求退团退费。该团费共计6700元,旅行社计算要扣除损失费用3737元,游客认为除机票损失之外的其他收费不合理。

经核查,该案游客身体不适提出退团,旅行社扣除产生的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等损失费用3737元,共计退费2963元。在调解过程中,游客对旅游合同提出质疑,称依据合同法其当日提出退团的话只需要承担不超过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但是旅游合同却约定需承担60%的损失,这一点与合同法有冲突。当地负责投诉旅游的人员向其作了解释,但游客不认可。最终,因投诉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调一致意见,该投诉调解终止。

一、该游客投诉内容系包价旅游合同清算的问题。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款所指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二是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

从本案来看,旅游行程尚未开始,必要费用是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就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3737元损失费用均提供接待社损失情况说明及发票凭证,该损失应是合理可信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可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执行的扣除标准。

二、依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者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一合同解除权属于任意解除权,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不存在旅游者的违约责任问题,只存在必要费用扣除的问题,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旅行社团款是打包结算的,并需要提前预支房间、餐饮、车辆等费用。比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预订车辆时,按整团人数安排的车型及大小,并确认相关费用,其费用并不因为个别团员临时退团而变化。同样,当旅行社与住宿、餐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也会按照常规来约定不退还费用的特定情形,临时退团的游客理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旅游出团前因疫情退款案

游客陆某原定参加某旅行社的新疆游,因担心新冠疫情,陆某和旅行社协商退团,因退团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投诉。

经核查,陆某一家三口,预付旅行社9600元,定于2023年8月1日-8月5日新疆旅行,后因新冠疫情,7月22日提出退团。最终旅行社和游客达成一致,旅行社退还预付款共计8768元投诉人需承担三人飞机退票损失832元。

本投诉案件是由疫情影响行程取消而引起的退费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本案因疫情影响行程取消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应当扣除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旅游者张女士反映5月7日入住黄山某酒店房间,发现房间内洗面盆和马桶有破损,酒店维修人员维修后未处理地面渗水,导致其摔伤骨折。双方经过协商,酒店只愿意承担5月8日当日治疗费用,拒绝承担其后续复查费用,旅游者认为酒店方应承担后续的复查治疗费用,故投诉。

接到投诉后,黄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酒店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旅游者确实在酒店房间摔倒,因双方都没有相应证据支撑,摔倒原因无法认定。经市支队工作人员多次协调,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支付4000元作为补偿。

在处理投诉中,市支队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导游曹某某组织接待了旅游者张女士一行的旅游行程,并安排导游徐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导游徐某某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是经营性的公共场所,此类事件为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宾馆应按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配齐完善房间内配套设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消费者应当注意固定并保存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譬如,在宾馆发生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并留存相关照片,作为事后解决争议的事实依据。

旅游者计划出游,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旅游,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切莫追求“熟人介绍”,更要警惕一些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利用微信群、QQ群、老年协会等名义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这些组织或个人不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无相应资质开展旅行社业务,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务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武汉旅客大量退团,旅行社却不退团费武汉文旅局:正加紧出台文件

原标题:武汉旅客大量退团,旅行社却不退团费?武汉文旅局:正加紧出台文件

受疫情影响取消出行,费用能退吗?

随着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大批计划在春节期间前往武汉,或从武汉前往外地旅游的游客纷纷退团。

1月22日,文旅局对外咨询办公室告诉记者,现在还没有发布禁止武汉旅行团出团的禁令,但正在出台一个让大家尽量不要出团的文件。

“今天接到很多投诉是关于旅游团退款的。其中不少市民原计划明天就要出行,现在不能走了。不少外地酒店也不接纳武汉出发的旅游团和游客。”文旅局对外咨询办公室告知记者。

文旅局表示,关于后期能不能出团、出境,仍以官方通知为准,要及时关注武汉市政府、市卫计委和文旅局官网发布的信息。

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人数还在增加。根据国家卫健委数据,截至2023年1月21日24时,国内13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440例,其中湖北确诊270人,武汉市最多;全国报告死亡病例累计9例,新增3例,都在湖北。其他省市的确诊病例大多有武汉旅行史。

21日晚间,武汉市委市政府发布给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建议武汉市民“少去人多的地方,没有要紧的事不离开武汉”。

许多武汉市民已开始退订春节出行的旅游团。旅游百事通公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湖北地区的旅行社门店正在忙着处理当地市民的退团,退订数量还在随着时间增加。

“在相关部门号召下,目前基于春节准备外出度假的本地人都在联系门店办理退订政策,我们也在全员对接,帮着安抚门店,安抚客人,损失由公司总部来承担。”旅游百事通公关负责人称。

但他也补充,由于旅游团涉及较多确认环节,退款不会很快,且退订数量较大,处理需要时间。“希望客人不要着急,肯定会处理的。”他说。

不仅武汉出发的旅客在取消春节期间出发的行程,大量要前往武汉或是途径武汉的旅客出游或返乡也在取消原定的行程。展开全文

21日,中国民航局要求涉及武汉航班机票旅客可免费办理退票,交通运输部也表示,对选择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出行方式的旅客,免收其到达、离开武汉的火车票、客车票、船票、机票的退票手续费。

多家头部旅游公司也发布

文旅部:“不合理低价游”20个投诉典型案例

中国网6月10日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分别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不合理低价游”投诉典型案例,共计20个。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称,暑期旅游客群以学生和家庭群体为主体。无论在线上还是在线下遇到“特别超值”的“捆绑”旅游消费时,多想想商家的“套路”和背后的“隐性”逻辑,莫贪便宜图小利,以免上当受骗。

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

游客周某投诉,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湖北省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197名中老年人赴港澳旅游,其中,55岁以下的中老年人团费0元/人,55岁以上的老年人团费380元/人,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游客购物获取成本和收益。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健身舞比赛”“广场舞大赛”“红歌大赛”等名义赠送组织的低价游,此类产品一定是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

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

游客杨某投诉,广西北海某旅行社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杨某一行3人“零团费”参加桂林三日游。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26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6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旅游是陷阱,警惕不法商家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的低价游。

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共参观10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街头揽客莫轻信,低价旅游不靠谱,参团旅游要到正规旅行社门店报名。

通过搜索引擎网站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刘某投诉,在某知名搜索引擎网站搜索排名靠前的旅游线路,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庆黄金周厦门五日游,团费800元,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中,导游以景点限流为由擅自变更行程,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除通过搜索引擎网站组织低价游外,还存在向其他旅行社“买团”组织低价游问题。经调解,旅行社按刘某要求更换导游,并严格按原计划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不良商家会设置山寨网页,配上精美的旅游照片及虚假评论文字,再利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功能进行引流,游客要警惕此类低价游,在正规平台报名出游。

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李某投诉,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荆门赴厦门纯玩五日游,团费88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游客带到购物店,诱骗、强迫购置玉器5万余元。经湖北省荆门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团出游时,不要一味追求低价格产品,要选择网评较高的线路产品。

游客张某投诉,在苏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昆明五日游,团费198元。行程前,张某得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系违法行为,故诉求旅行社全额退款。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旅游局调解,旅行社与张某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向张某退回全部团款。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报团出游,自觉抵制团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团。

通过购物获利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王某投诉,在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宜兴五日购物团,团费0元。在约定的行程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王某共消费500元,所购商品严重质价不符。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基本是通过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

通过自费项目获利的“零团费”出境旅游团

游客吴某投诉,其一行5人在南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在行程外另行强制游客参加880元/人的自费项目,包括泰拳表演、水果升级餐、燕窝餐、歌舞宴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出境“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主要是导游诱导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高额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交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谢某投诉,在昆明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七日游,团费0元,但需要先行交纳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强迫游客在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因谢某拒绝购物,导游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辱骂,并告知不购物就不退押金。经云南省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向谢某致歉,并退还谢某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收取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都有“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就不会退还押金,俗称“赌团”。

途中补收团费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于某投诉,其一行2人报名参加北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越南六日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不另行收费。行程中,导游韩某强迫收取听筒费40元和各类小费200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与于某达成和解,向于某退款24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零团费”旅游团,就是以零团费为诱饵诱骗游客报名参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

案例十一:购买保险赠送旅游

游客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为名赠送其一张旅游券,王某使用该旅游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天3晚港澳游”,团费22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王某在手表店、巧克力店、百货免税店购物,王某共消费5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买保险送旅游”的名义组织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一般都会在行程中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

案例十二:充值购物卡赠送旅游

游客李某投诉,其在某商场充值1000元购物卡获赠旅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诱骗李某消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充值购物卡”“办理会员卡”等方式组织的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会在行程中通过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利。

案例十三:通过抖音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刘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抖音报名参加哈尔滨双人双飞五日游,团费共999元。旅行社承诺全程无自费,且承担往返机票费用。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并且强制游客参加2000元/人的自费项目。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在社交媒体谨慎选择低价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擅自增加购物环节或自费项目。

案例十四: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

游客陈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江苏某旅行社举行的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港澳五日游,团费0元,卡费200/人。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游客带到购物店购物,诱骗游客购置床垫、床上用品共计2万余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要警惕旅行社以办理“会员卡”“旅游卡”等名目组织低价游。

案例十五: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

游客曾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云南省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在翡翠店、银器店购物,曾某共消费2500元。行程第5天,曾某不想参加购物行程,便与其家人脱团,导游得知后发短信辱骂游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500元,并向曾某致歉。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拍婚纱照的名义赠送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通过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利。

案例十六:酒店消费赠送旅游

游客崔某投诉,其通过某酒店消费满1万元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团费50元/人。行程中,导游以崔某年龄不够为由,要求其补缴团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按原收费标准和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费名义赠送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

案例十七: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

游客杨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某电商公司举行的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浙江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团费0元,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因杨某拒绝购物要求离团,导游便强制其缴纳离团费8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向杨某致歉,并退还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费满额名义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经常会收取押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旅行社就不会退还押金。

案例十八:商场购物满额赠送旅游

游客张某投诉,其通过某商场举行的购物满额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50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场以购物满额名目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一定是通过购物或增加自费项目获利。

案例十九:购买饮品赠送旅游

游客付某投诉,其一行4人通过购买核桃乳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河北省邢台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三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参加100元/人的自费项目,包括飞跃长城、老北京堂会等,并告知游客缴纳自费项目费用才能继续旅游行程,且后续去购物点必须消费。因付某没有缴纳自费项目费用,导游将其“甩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向付某赔礼道歉。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商家赠送的免费旅游产品往往含有较多购物行程或自费项目,旅行社还可能会“甩团”,旅游品质难以保障。

案例二十:购买电器赠送旅游

游客罗某投诉,其一行3人通过买电器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深圳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五日游,团费0元,签证费用和保险费用共计168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参加1240/人的自费项目。行程结束后,导游强制收取小费300泰铢/人。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赔偿游客1500元/人。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买电器名义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可能会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并以各种名目另行收费。

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强调,“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披着“便宜”、“超值”、“天上掉馅饼”等美好的“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希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擦亮双眼,抛却贪图便宜的心理,理性消费。

伍策一丁

分享科普知识:旅行社团费退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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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指引发布前旅行社团费退费规则,对于主动要求退订的,基本按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上已详细写明了提前多少天放弃行程的违约金数额;指引发布后。报名后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退费情况:出团前旅行者在集合前7日以

在指引发布前,对于主动要求退订的,基本按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上已详细写明了提前多少天放弃行程的违约金数额;指引发布后。报名后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退费情况:出团前旅行者在集合前7日以内(含第7日,以集合当天18时算起,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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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福建教资退费微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023年12月30日,京东取消预约退费张先生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行程为2023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缴纳团费38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旅行团退团时费用怎么退

但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固原中公教育退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可以根据法律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若是旅行社已为履行合同提供了服务并产生了一定费用。在1月24日之前已经达成解除合意并履行的,依照旅游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月24日后无论旅游者和旅行社哪方主张解除合同,六级考试申请退费均不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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