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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能力》导游服务规范知识55题 一对一导游可以干吗

导游服务能力导游服务规范知识55题

6尊重别人权利如: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如: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如: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6.导游在工作期间,如何在文明旅游规范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答:1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恪守职责,体现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2注重仪容仪表、衣着得体,展现导游领队职业群体的良好形象。

3)言行规范、举止文明,为旅游者做出良好示范。

8.导游讲解的综合服务技能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讲解时要注意配合站姿、手势等肢体语言的运用;

2要把握沿途导游、景点导游等不同场合的导游讲解技巧;

3要随时把握讲解的最佳时机,选择讲解内容;

4要善于观察游客的反应,及时引导调整游客的注意力;

5能够合理利用多种声像、智能等导游辅助手段;

6注意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知识,适应不同游客需求,有针对性的讲解。

9.导游引导游客观景赏美常用哪些方法?

答:在参观游览景区时,根据不同的景观特点,第一,导游通常要采用动态观赏和静态观赏的方法,走走停停;第二,会选取最佳的观赏距离、位置和角度来介绍景物,达到最佳审美效果和移步换景的作用;第三,把握观赏时机,欣赏在不同季节、时间和气象条件下的景物特点;第四,要把握住观赏节奏,劳逸结合,快慢相宜,“导”与“游”相结合。

10.导游应该如何激发游客的游兴?

答:1通过直观形象激发游客的游兴;

2运用语言艺术激发游客的游兴;

3通过组织文娱活动激发游客的游兴;

4使用声像导游手段激发游客的游兴。

11.导游语言的“四原则”是什么?

答:1正确——即导游语言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是导游讲解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清楚——即导游语言逻辑性和传播性的体现;

3生动——是导游语言艺术性和趣味性的具体体现;

4灵活——即导游语言的针对性和差异性的体现。

12.导游语言内容的“八要素”是什么?

答:导游语言内容的“八要素”是指: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礼、言之有神、言之有趣、言之有喻。

13.什么是导游“柔性语言”表达法?

答:柔性语言表现为语气亲切,语调柔和,措辞委婉,说理自然。用商讨、请求、祈使的口吻与人说话,而不能用指责、命令、不满的口吻与他人说话。

14.欢迎辞的内容应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代表所在接待社,本人及司机欢迎客人光临本地;

2介绍自己的姓名及所属单位;

4表示提供服务的诚挚愿望;

5简要介绍在当地的旅游行程;

15.欢送辞的内容应有哪些?

答:1回顾旅游活动,感谢大家的合作;

2表达友谊和惜别之情;

3诚恳征求旅游者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若旅游活动中有不顺利或旅游服务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导游人员可借此机会再次向旅游者赔礼道歉;

16.导游提供心理服务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答:1尊重游客2保持微笑服务3学会使用柔性语言4与游客建立“伙伴关系”5做好提醒服务6多提供个性化服务。

17.在旅游不同阶段怎样通过分析心理变化来了解游客?

答:1.旅游初期阶段:求安全心理、求新心理;

2.旅游中期阶段:懒散心态、求全心理、群体心理;

3.旅游后期阶段:忙于个人事务。

18.什么是“合理而可能”的原则?

答:合理而可能原则,是指面对游客复杂多样的要求,导游如何选择应对的基本指导准则。“合理”就是要判断游客的要求,是否符合国情,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合同,符合旅行社规定和导游人员纪律规则等等;“可能”则是分析导游自身是否有条件、有能力、有时间来满足游客的要求。对于既“合理”又“可能”的要求,就要尽量去满足,而对于“不合理”或是“不可能”的要求,就要耐心解释,婉言拒绝。

19.为赢得游客的尊重和喜爱,导游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努力?

答:1要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和个人卫生;

2要尽快熟悉自己的客人;

3要表现出诚实守信、乐观友善的工作态度;

4要充分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导游服务技能;

5要善于发挥自己的业余特长爱好,娱乐游客;

6要加强与客人的沟通,包括信息沟通、意见沟通和情感沟通。

20.导游在接团前,要做好哪些心理准备?

答:(一)准备面临艰苦复杂的工作

(二)准备承受抱怨和投诉

(三)准备面对形形色色的“精神污染”和“物质诱惑”

21.全陪、地陪和领队三者协作共事的原则是什么?

答:1各方都应主动争取其他两方的配合,及时交流沟通;

2相互尊重各方的权限和利益,切忌干预和损害他方的利益;

3建立相互之间的友情关系,彼此和谐、友好、信任;

4彼此尊重,分担责任,互助补台,切忌相互指责和推诿。

22.全陪导游的作用是什么?

答:全陪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应自始至终参与旅游团队全旅程的活动,负责旅游团移动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评估各地接社的服务质量;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接待人员的关系;维护游客的利益。

23.全陪导游服务的流程有哪些?

答:1服务准备;2首站入境站接团服务;3各站服务;4途中服务;5末站离境站送团服务;6后续工作。

24.全陪要做好哪些联络工作?

答:1做好领队与地陪、游客与地陪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2做好旅游线路上各站间,特别是上、下站之间的联络工作,通报情况如领队的意见、游客的要求等,落实接待事宜。

25.旅游团进入饭店后全陪应做些什么工作?

答:1积极主动地协助领队办理旅游团的住店手续;

2请领队分配住房,但全陪要掌握住房分配名单,并与领队互通各自房号以便联系;

3热情引导游客进入房间;

4如果地陪不住饭店,全陪要负起全责,照顾好旅游团;

5掌握饭店总服务台的电话号码和与地陪紧急联系的办法。

26.全陪的途中服务有哪些?

答:1乘飞机火车、轮船时,全陪要积极争取民航、铁路、航运部门工作人员的支持,共同做好安全保卫、生活服务工作;

2在旅途中,全陪应不断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3适时组织些娱乐活动,协助安排好饮食和休息,照顾好游客的生活;

4保管好行李托运单和飞机、车、船票等单据,抵达下站时将其交予当地陪同;

5乘火车轮船旅行,应事先请领队分配好包房、卧铺铺位。

6如遇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运行时,全陪应与相关交通部门和组团社保持有效沟通,稳定好游客情绪。

27.旅游团离开一地赴下一地时,全陪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1离开前,提醒地陪落实旅游团离站的交通票据和离站的准确时间;

2协助领队和地陪办理离站的相关事宜如退房、出行李等;

3与地陪交接好交通票据、行李卡等,并妥善保管。

28.在离境前末站服务的送行时,全陪要做好哪些服务工作?

答:1当旅行结束时,全陪要提醒游客带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证件;

2征求游客对整个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致欢送辞,对游客给予的合作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

29.接待入境旅游团,地陪上团前如何做好语言和知识的准备?

答:1根据接待计划上确定的参观游览项目,对翻译、导游的重点内容,做好外语和介绍资料的准备;尤其是计划中所列新开放景区景点知识的准备。

2接待有专业要求的团队,要做好相关专业知识、专有名词的准备;

3当前的热门话题、国内外重大新闻、旅游者可能感兴趣的话题等方面的准备。

4同时做好所接待的客源国家地区有关知识的准备。

30.地陪在向旅游者做本地风情介绍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地陪应介绍本地的概况、气候条件、人口、行政区域划分、社会生活、文化传统、土特产品、历史沿革等,并在适当的时间向旅游者分发导游图。同时,还可以适时介绍本地的市貌、发展概况及沿途经过的重要建筑物、街道等。

31.地陪在带领游客入住酒店时,应完成哪些服务?

答:1协助办理游客入住手续;

3宣布当日或次日活动安排;

5对入住的客房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交待当日或次日早餐的用餐时间、地点,并带领游客用好第一餐;

7确定并安排次日叫早时间。

32.在旅游者入住酒店之后,地陪如何保持与旅行团的联系?

答:地陪要掌握领队、全陪和团员的房间号,并将与自己联系的办法如房间号若地陪住在饭店、电话号码等告诉全陪和领队,以便有事时尽快取得联系。

33.地陪应如何带领旅游团用好第一餐?

答:游客进入房间之前,地陪要向客人介绍该团就餐餐厅的地点、时间、就餐形式。待全体团员到齐后,带领他们进入餐厅,向领座服务员问清本团的桌次后,再带领游客到指定的餐桌入座,告知游客用餐的有关规定,如哪些饮料包括在团费内,哪些不包括在团费内,若有超出规定的服务要求,费用由游客自理,以免产生误会。在用餐前,地陪还要将领队介绍给餐厅经理或主管,核实餐厅有否根据该团用餐的特殊要求和饮食忌讳安排团餐,还要适时关注客人用餐过程,友情提醒游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34.地陪应如何确定和通知叫早时间?

答:地陪在结束当天活动离开饭店之前,应与领队和全陪商定第二天的叫早时间,并请领队或全陪通知全团,地陪则应通知饭店总服务台或楼层服务台,或请总机负责客房叫醒服务。

35.赴景点途中,地陪应如何做好途中导游?

答:1重申当日活动安排,包括午、晚餐的时间地点,到达游览参观点途中所需时间,视情况介绍当日国内外重要新闻;

2风光导游,介绍本地的风土人情、自然景观和沿途风光、历史典故等,并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讲解中要注意所见景物与介绍“同步”。

3介绍前往游览景点的概况,尤其是其形成原因、价值和特色;

4活跃气氛,如旅途长,可以讨论一些游客感兴趣的热点问题,或组织适当的娱乐活动等来活跃气氛。

36.抵达景点游客下车前或在景区导览图前地陪要讲清并提醒游客记住哪些相关事宜?

答:1所乘旅行车的型号、颜色、标志、车号和停车地点、开车的时间;

2讲明游览路线、所需游览时间、集合时间和地点等,万一掉队请准时归队;

3讲明游览参观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游览安全、环境保护等。

37.在景区游览前,地陪应交待游览过程中哪些注意事项?

答:交待游览注意事项大致有三方面:第一,有关保护环境、爱护文物等方面的要求,如不吸烟、不乱扔垃圾、不攀花折木、不攀爬、不乱题乱刻等;第二,有关游览安全,游览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如行走安全、不去危险之地、跟紧团队、人多勿燥、排队勿挤等等,对有年龄限制、体质要求的项目更要强调;第三,有关游览中有特殊规定和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如不能拍照或须关闭闪光灯,不要触摸,不要喧哗等等。

38.在景点游览中,地陪应遵照怎样的要求进行讲解与服务?

答:第一,讲解要因人因时而异,有针对性,不可千篇一律;

第二,讲解内容准确,繁简适度,强调文化内涵,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文化特色、地位价值等;

第三,讲解要有声有色,情景交融,富有表现力;

第四,在景点游览过程中,应保证在计划时间内,让游客充分游览观赏,把握讲解与引导游览、集中与分散进行相结合;

第五,要劳逸适度,善于调节游览节奏,注意关照老弱病残游客。

39.在景点游览中,地陪如何防止旅游者走失?

答:在景点导游的过程中,地陪应注意旅游者的安全,要自始自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活动。注意旅游者的动向并观察周围的环境,和全陪、领队密切配合并随时清点人数,防止旅游者走失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0.地陪在当日游览结束返程途中应如何导游?

答:1回顾当天活动。返程中,地陪应回顾当天参观、游览的内容,必要时可补充讲解,回答旅游者的问询;

2风光导游。如旅行车不从原路返回饭店,地陪应做沿途风光导游。如遇旅游者显露疲惫之态,地陪可在做完一天旅游活动的简要回顾之后让其休息;

3宣布次日活动日程。返回饭店下车前,地陪要预报晚上或次日的活动日程、出发时间、集合地点等,提醒旅游者,晚间外出最好结伴同行,并带上饭店的卡片以防迷路。地陪照顾旅游者下车后等客人返回饭店无后续问题方可离开。

41.地陪应如何做好购物服务?

答:购物是游客的一项重要活动,地陪应严格执行接待单位制定的游览活动日程,带旅游团到协议行程确认的商店购物,避免临时增加或安排次数过多、延长停留时间、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出现。在游客购物前,地陪应介绍本地商品特色,告知旅游者辨别商品的优劣、真伪的一般方法,承担翻译工作,介绍商品托运手续以及海关对旅游者携带物品出境的有关规定等,并向全团讲清停留时间及有关购物的注意事项。如遇小贩强拉强卖时,地陪有责任提醒客人不要上当受骗,不能放任不管。对商店不按质论价、抛售伪劣商品、不提供标准服务时,地陪应向商店负责人反映,维护客人的利益。

42.当领队或全陪对接待计划提出小的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游览项目时,地陪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1及时向旅行社有关部门反映,对合理又可能满足的项目,应尽力予以安排;

2需要加收费用的项目,地陪要及时向旅行社有关部门反映,并事先向领队或旅游者讲明,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处理好新增项目与计划项目的取舍问题;

3对确有困难无法满足的要求,地陪要详细解释,耐心说服。

43.地陪应从哪几方面掌握旅游团队交通票据的情况?

答:1该团去下一站的交通票是否按计划订妥,有无变更以及更改后的落实情况;

3有无国内段国际机票。

44.地陪在送行前的工作有哪些?

答:1核实交通票据机、车、船票;

3商定集合、出发的时间;

4商定叫早和早餐时间;

5协助饭店结清与游客有关的账目;

7如有旅行社负责人送行,要认真做好欢送的具体组织工作。

45.在送行前,地陪应对交通票据做哪些方面的核对和落实?

答:1团队离开的头一天,应核实团队离开的机车、船票,确认团名、代号、人数、全陪姓名、去向、班次、出发时间、在哪个机场车站、码头离开等;

2时间上要“四核实”:计划时间、票面时间、时刻表时间、问询时间几方面相互核对;

3如航班车次、船次和离站时间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下一站,以免漏接或空接;

4飞机离境团,要了解是否需要提前确认航班、机座等。

46.地陪送团离开饭店前应如何处理行李?

答:离饭店前,地陪要按商定好的时间与饭店行李员办好行李交接手续。旅游者的行李集中后,地陪应与领队、全陪共同确认托运行李的件数包括全陪托运的行李,检查行李是否上锁,捆扎是否牢固,有无破损等,然后交付饭店行李员,填写行李运送卡。行李件数一定要当着行李员的面点清,同时告知领队和全陪。

47.地陪在送别出境团和境内团时应分别在什么时候方可离开?

答:出境团办理好登机手续进入海关边防站检查后,即旅游团进入隔离区后,地陪全陪即可离开机场车站、码头;境内团必须等飞机起飞或火车、轮船启动后,地陪才能离开。

48.导游如何协调与旅游巴士司机的关系,共同做好服务?

答:导游服务工作与旅游巴士司机的服务紧密相关。1要及时向司机通报团队活动相关信息;2协助司机做好安全行车相关工作;3征求司机对日程安排和行车线路的意见。同时,导游对司机的工作应当有所要求如:1坚决制止司机酒后驾驶、带气驾驶;2要求司机准时到岗到位;3保证车内空调、音响、视屏等设备能使用正常;4保持车内整洁,车体干净;5对游客态度要好,尽量满足游客旅途需求;6长途行驶2个小时左右要停车休息一下。

49.游客向导游提出口头投诉,导游怎样处理?

答:1认真倾听,不管投诉者是否有正当理由,导游都不要立即辩解;

2调查核实,应立即向旅行社及有关旅游部门汇报,认真调查;

3正确处理,投诉原因核实后,导游应向投诉者做实事求是的赔礼道歉;

4继续服务,妥善处理投诉后,导游应向游客表示感谢,并继续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50.改善游客消极不满情绪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答:1物质补偿法:给游客一些物质上的小弥补,如:改善接待条件、加酒加菜,赠送纪念品等;

2精神补偿法:客观地说明情况,分析得失,请求谅解,或领导出面道歉等;

3转移注意法:寻找或制造一个愉快的转机,转移游客的注意力,力求尽快忘掉或暂时忘掉不愉快之事,恢复愉快的心情。

51.导游服务中应努力避免的三种常见的错误是什么?

答:1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消极冷淡,不按规范操作;

2讲解内容错误,文化知识欠缺,不求甚解,信口开河,应付了事;

3遇事不够冷静,应变能力、沟通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差。

52.导游迎接散客,应提前到达等候,其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1导游若迎接的是乘飞机而来的游客或小包价旅游团,应提前20分钟到达机场,在国际或国内进港隔离区门外等候;

2若是迎接乘火车而来的游客或小包价旅游团,应提前30分钟进车站站台,或在约定出站口等候。

53.旅游团中,有残疾客人时,导游应怎样接待?

答:1要满腔热忱,在接待服务的各个方面,细心周到,应注意方式方法,给予适时、恰当的关心照顾。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

2在安排活动时,要考虑到他们的身体条件和特殊需要。

2对不同类型的残障游客,导游服务应具有针对性。

3接待过程中,要注意不能损害他们敏感的自尊心。

54.带领老年人旅游团,导游该怎样提供服务?

答:1导游工作中要突出“稳”字,讲解介绍时语速要慢,声音要响亮。在导游讲解内涵上,尽量通俗简洁、轻松幽默些。

2服务态度要亲切周到,多做各种提醒服务,注意事项多说几遍,自始至终关注安全问题。

3整个旅程安排要宽松,劳逸适度,适时安排途中休息。

4用餐时间稍长些,菜饭要热、软、清。

55.导游服务的发展趋势有哪些?

答:1导游内容的高知识化,旅游的灵魂就在于文化,导游是传播文化,增显才智的服务;

2导游手段的科技化,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提高,将会有

麦扑丨喜获千万级意向融资!30岁的他,想做旅游界的“大众点评”

以杭州旅游手绘地图为例。

第一:有经纬度,每一个建筑物都会有明确的标识;

第二:涵盖了杭州十八个旅游景点,都在地图上有所呈现;

第三:1000多位导游入驻了小鹿导游平台,提供了多条精品路线及相关服务,只要任意选择一条讲解路线,就会自动为游客规划线路,实现走到哪儿讲到哪儿。

现场投资人使用小鹿导游收听语音讲解

小鹿导游APP是在2023年10月正式上线,截止到目前为止有300多万用户,付费用户达到了21.5万,日订单流3000+,平均客单价10元左右。景区覆盖包含2个部分,一方面是基于手绘地图覆盖的语音讲解,已完成1000多家;另一方面,依靠入驻导游使用小鹿导游导游端,自己录制讲解线路,再发布到小鹿导游游客端这个平台上,以UGC用户原创内容模式产生个性化的路线和服务,已完成4000家景区。

现场投资人对小鹿导游运营模式的认同

第一:地图差异,同行的地图倾向于自有的定位讲解,无法与高德地图完全贴合,而麦扑的地图则完全与高德、腾讯地图1:1匹配,定位更准确,这是定位讲解的优势;

第二:商业模式,同行运用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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