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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信息:云南省旅游退费规定 旅游团退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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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百科讯息:旅游法关于退费规定「22日实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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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旅游出行能退费吗

暑期本是旅游旺季,很多消费者都提前预订了机票、酒店,或报名参加了旅行团,但突然袭来的一轮新冠疫情打乱了很多家庭在暑期休假旅游的计划。那么,对于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消费者,能因为疫情变更或解除吗?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因疫情导致行程中止或无法实现后,消费者预付的团费或机票、酒店等费用能退吗?

因为疫情的影响,很多消费者的暑期旅游计划不得不暂停。取消出行计划,退团、退订等消费纠纷会明显增多,这也使得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增加了潜在风险。通常,解除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疫情形势不定导致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难以确定行程,又包括防疫措施的增加导致的旅行成本上升,还包括疫情直接导致的出行风险增加等,这些因素都使得合同双方均存在一定解除合同的意愿。

此时的核心问题是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在这类损失中,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旅游经营者前期支付的车票、机票、地接等各项费用。我国现在对新冠疫情应对迅速,铁路部门和民航部门8月3日均已下发通知,推出疫情期间免费退票的措施,这就减少了解除合同的一部分主要损失,为合同协商解除创造了条件。

在实践中,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这对旅游者一方来说,可能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自身处在疫情高度危险区,已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间出行;对旅游经营者来说,可能是主要旅行目的地景点已关闭,无法确定何时有条件完成合同约定的行程。对此,解除合同方应证明相关防疫政策的存在,并证明己方适用相关政策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于意图解除合同的一方而言,如确定要解除合同,应尽早通知对方,这不仅是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而且是解除方的一项责任。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旅游合同的标的看,本身就极具时令性,这也是其特别容易受疫情影响的原因,这就要求合同方始终秉持诚信和善意,及时沟通,实现利益最大化。

作为突发事件,疫情的暴发确实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面对这一客观情况,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我们应当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采用各种方法促成合同履行。

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这一条款指明了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尽量挽救履行困难的合同。其中,采用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是防止履行困难的合同直接解除的重要手段。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为这一思路提供了法律支撑,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一般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艰难或合同缔约基础丧失的客观事实;二是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归责性;三是触发事件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内;四是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显失公平或目的不达。在疫情导致的旅游合同履行困难情况下,合理利用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困难,减少双方损失。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尚未达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履行困难情况,也适用于已达到了合同解除条件,但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变更合同意愿的情形。

双方可以采用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等方式合理变更合同内容,这也是较常见的合同变更方案。通知还特别提及,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作为克服履约困难的方案。这一方案大大拓宽了合同变更的内容,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目前各地区疫情形势严重程度差别极大的情况下,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重要途径。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小或变更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在符合政府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如需要近期实际履行,还应注意疫情对出行活动的实际影响。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面对疫情发生的不确定性,旅游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相关防疫要求;旅游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提供有效的防护设备,并制定突发情况预案。双方均应负起责任,保证人员平安、合同顺利履行。

还有部分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对象是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由于新冠疫情发生已一年有余,相关合同内容可能包含对突发疫情的处置条款。对此类条款应严格对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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