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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赔偿:一个更为关注刑案中受害者的策划普亚律师事务所:AndrewZhu专业文章法律信息普亚新闻问和答
这个话题我早就想说了。在有些国家,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政府是不会对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侵犯负有赔偿责任的。但是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受害人在正常救济情况下,比如保险、福利医疗等之外,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自己的人身直接或者间接损失,该受害人是可以申请政府的受害者赔偿的。
行文至此,自己都迷糊了到底什么是资本主义了。当然中国古代司法史中一直都有以罚代刑的规定,也许这是文化传统的延续。
朱律师的文章理论深度比较高,专业讨论比较细节,律师读起来津津有味,普通民众可能有些枯燥。本人只是从民众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引出朱律师的大作。
自受害者赔偿计划推出以来,它已成为政府应对暴力犯罪的重要部分之一。目前在澳大利亚,法定的受害者赔偿计划在澳洲的八大州以及领地中均有存在。在维多利亚州,相关立法是1996年犯罪受害者援助法(VictimsofCrimeAssistanceAct1996)“法案”。一般而言,维多利亚州的刑案受害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赔偿或经济援助:
1.根据量刑法SentencingAct1991的第4部分,针对罪犯的索赔赔偿或要求还原补偿令restitutionorder;
2.通过法庭对刑案罪犯进行民事诉讼获取赔偿;以及
3.通过刑案受害者援助法庭(VOCAT)获得由相关州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
其中这最后一点为本文的核心探讨主题。
针对有无受害者赔偿计划国家的对比
在中国早于1979年在相关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对受害人支持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中国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持制度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恢复性司法方法的应用;
2.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3.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免受犯罪者的侵害;
4.受害人作为当事人主动及积极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因此,诉讼中的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特殊诉讼权利;
5.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为犯罪受害者提供信息。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并不存在如澳洲的受害者赔偿机制,继而笔者在下方将以中澳两国进行一个简略的对比研究:
在普通法严格区分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下,澳洲各州及领地推进了建立一个独立于法院的实体作为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向国家或政府寻求因刑案导致的损失赔偿的桥梁与场所。同时,犯罪者在赔偿令刑事裁决中支付的金额,应在事后从民事裁决或国家赔偿中扣除,以避免因相同的损失或伤害而造成的双重/多重赔偿。
总体而言,受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独立民事或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但是,相关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有延迟,因为法院将不得不等待刑事法院的判决。只有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提出民事诉讼,才不会造成额外延误。另外,若被告本身不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则受害人是处于相当被动的处境。
相关赔偿是根据罪行的情况判给的,并且通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