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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中医法规 澳大利亚中医药立法

澳大利亚政府对于中草药的管理(如审批、进口、注册等)均有严格的法规。政府和各州之间对中医管理有不同的责任分工,中医行医人员及其医疗手段需符合各州的法律,同时,包括中草药在内的治疗性药品也需符合联邦和州的规定。因此中医行医人员应遵守有关卫生医疗的法规,有关治疗性药品及毒品管理法规,以及皮肤穿透术(针刺)的法规和指南。

联邦治疗性药物法令1989是一个全国性的法令,是对在澳大利亚使用和(或)从澳大利亚出口的当地生产的或进口的治疗性药物的质量、安全性、功效及使用期限进行管理的法令。是澳大利亚与其它国家或联邦内各州,地区间进行商业贸易的依据。

治疗性药品管理规定这是一个行政性规定,被视为管理性法规。包括中草药在内的治疗性药品和毒品的生产、供应及分发均受此法规控制。但中药材不受此条规管理。

各州依照联邦政府的法规条款重新制定各州的“治疗性药品法规”,并加上本州的管理规定。

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TGA)是中草药申请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该局把中成药及其它医疗保健用品、制品均归入药品及医疗用品管理范围。向澳出口这些产品均需得到该局的批准并在该局注册登记。1995年药物管理局颁布的新版申请指南,对包括草药在内的所有药品的申请以及对商标、说明书的要求均有极详细的规范、说明。

如果以药材的形式提供给有执照的制造商,或未完全加工的药材提供给医务人员,则可免除注册和登记。

待注册的草药产品需对其安全性和疗效进行证实。草药产品若按规定注册,必须通过TGA的“传统药物评估委员会”的进一步审查,他们向TGA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具备下列条件的草药产品可被登记:

・已包括在澳大利亚治疗性药品注册(ARTG)清单中。

・没有源于治疗性药品法规第4章4条中所禁止的草药。

・未列入毒品限制清单(SOSDP)中的草药。

无论是注册的或是登记的,各种治疗性药物都必须遵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定(CGMP)。

3.中草药的标签、制造及广告法规

如果仅售药材可免贴标签,提供给消费者有治疗作用的产品必须贴标签,并要符合治疗性药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在澳大利亚所有治疗性药品的广告都必须遵守治疗性药品广告条例。

澳大利亚禁止进口的中药有附子、麻黄、牛黄解毒丸等。

4.澳大利亚的中医立法

澳大利亚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正式宣布要对中医立法的国家。澳洲中医立法分三个阶段,预计2000年中期全面实施。

1995年8月,维多利亚州卫生与社会服务部决定公开征召课题投标者,进行有关中医在澳州的现状调研。其目的是取得第一手资料以便论证中医药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管理,经一年的努力,第一阶段论证工作顺利结束。其结论是,为更有效地保护病患者的安全,更有效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中医药行业有必要立法管理。

自1996年11月开始了论证中医立法的第二阶段,即论证如何对中医立法管理,解决诸如中医立法注册委员会的组成等14个问题,并就这14个问题提出32条极具建设性的建议,建议出发点既表达了充分保护中医药执业人员的权益,又体现了以公众安全为第一的宗旨。

从1998年8月开始至2000年中期,为中医立法具体实施的第三阶段。1998年8月维多利亚州州长宣布:中医会同其他医学一样在维州首先推进立法管理。一个全新的、澳洲历史上空前的中医立法管理法案将由政府官员起草,预计1999年中期完成。草案经议会通过后将马上依议会法令成立中医立法管理委员会。

政府计划维州的中医立案将于2000年通过,届时中医立法委员会将全面开展工作,中医将取得与西医相同的法律地位。这不仅大大促进中医药在澳大利亚的发展,而且对全世界的中医教育和立法都有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应推广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中医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使全球中医药发展走向科学化,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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