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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国和澳大利亚相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第一条引渡义务

    缔约一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为了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判决而被通缉的任何人引渡给另一方。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提出请求时缔约双方的现行法律可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监禁或者更重刑罚的任何罪名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可引渡的犯罪被定罪并且为了执行监禁的判决而被通缉的人,只有在尚须服刑的期限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应同意引渡。

    三、为本条目的,在决定一项犯罪是否是违反双方法律的犯罪时:

    一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行为,而不论双方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是否不同;

    三当一项犯罪涉及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财税事项时,不应考虑被请求方法律未涉及相同的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财税事项。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的犯罪,只要至少一项犯罪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可以就所有犯罪同意引渡。

    五、当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时,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则应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个人身份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该人就请求引渡他的犯罪已被最终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被赦免,或者已接受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处罚;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由于时效已过的原因,已经被免予追诉;

    六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七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将会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九被指控的行为在发生时不构成违反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已决定不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起诉该人;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就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和其他个人情况而言,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考虑;

    四该人在被引渡到请求方后将会受到特别法庭的审判;

    五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在双方境外,并且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未规定管辖权。

    第五条国民的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联系途径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指定的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外交部,在澳大利亚方面是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

    第七条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提交。引渡请求以及所有辅助文件应当根据第八条进行认证。

    二、引渡请求应当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和可能的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该人外表的描述及其照片和指纹;

    三关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各项犯罪的说明,以及该人就上述各项犯罪而受到指控的行为的说明;

    四有关确立该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规定就该犯罪可判处的刑罚的法律条文;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条文。

    三、除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针对已经被定罪但未被判刑的人员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准备判刑的说明。

    四、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五、请求方还应当提供引渡请求和辅助文件的三份复印件。

    为本条约目的,下列文件是已经认证的文件:

    一由请求方司法官员或者官员签字或者证明的文件;

    二由请求方主管机关或者官员加盖公章的文件。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或者双方同意的更短的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逮捕或者被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且根据本条约提交的补充材料仍不足够,或者未在指定时间内收到补充材料,对该人的羁押和其他方式的限制可予解除。但上述释放不妨碍请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三、如果根据本条第二款释放该人,被请求方应当尽早通知请求方。

    第十条引渡拘留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引渡拘留被请求引渡人。上述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可以通过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能出具书面记录并可供被请求方核实其真实性的任何方式传递。

    二、引渡拘留请求应当包括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已经备有该条第三款所列文件的说明,以及随后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被请求方收到上述请求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拘留被请求引渡人,并将对该请求的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如果被请求方未收到附有第七条所列文件的引渡请求,根据上述请求被拘留的人可以在拘留之日起四十五天后予以释放。

    五、如果后来收到引渡请求,根据本条第四款对该人的释放不妨碍启动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程序。

    第十一条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一、当收到包括请求方在内的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人提出的引渡请求时,被请求方应当决定向其中的哪一国引渡该人,并应当向各请求国通知其决定。

    二、在决定向哪一国引渡该人时,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特别是如下情况:

    一如果请求涉及不同犯罪,有关犯罪的相对严重性;

    二每项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三各项请求的日期;

    四该人的国籍;

    五该人通常的居住地;

    六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其国内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将其决定及时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被请求方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三、被请求方在拒绝引渡前,应当在适当时与请求方磋商,以便为请求方提供足够的机会表达意见和提出有关其请求的材料。

    第十三条移交被引渡人

    一、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移交该人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宜。被请求方应当在其境内对于请求方便利的离境点将该人移交请求方。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移交该人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未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可以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但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缔约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移交或者接走被引渡人,应当通知缔约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移交该人的有关事宜,并应当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仍应当移交。

    三、移交上述财物不应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被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为了进行其他未决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暂缓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上述财物。

    第十五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未涉及的犯罪进行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或者该人正因为上述犯罪在被请求方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提及的暂缓引渡会严重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起诉或者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引渡给请求方。请求方应当在有关程序终结后,立即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三、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因被同意引渡人患有严重疾病,将其从被请求方送往请求方会严重危及其生命,对该人的引渡可予推迟,直至被请求方认为这一危险已得到充分缓解。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第十六条特定规则

    一、在不影响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应当因其在引渡前所犯的任何犯罪而在请求方境内受到羁押、起诉或者执行刑罚,但下列犯罪除外:

    一同意引渡的犯罪;

    二基于与同意引渡的犯罪相同的事实,并且可判处与该犯罪相同或者更轻的刑罚的其他可引渡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可引渡的犯罪。寻求被请求方同意的请求应当附有第七条提及的、被请求方要求的文件,以及被引渡人关于该犯罪的陈述。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的情况下,在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该人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当包括在内;

    二该人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请求方领土。

    第十七条引渡给第三国

    一、如果被请求方已将某人引渡至请求方,请求方不应当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犯罪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被请求方同意引渡;

    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的情况下,在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该人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当包括在内;

    三该人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请求方领土。

    二、寻求被请求方同意的请求应当附有第七条提及的被请求方要求的文件,以及被引渡人关于该犯罪的陈述。

    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前一方应当向后一方提出同意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后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同意。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基本利益或者国内法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三、在符合被请求方法律的情况下,同意该人过境可以包括同意在过境期间对该人予以羁押。

    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有关情况。

    一、被请求方应当为因引渡请求而产生的任何诉讼程序作出所有必要安排,并且应当代表请求方利益。

    二、在被请求方的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请求方承担。与移交和接收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应当由请求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与多边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应当影响双方根据任何多边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一、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双方应当就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者实施及时进行磋商,而不论涉及一般性问题还是特定案件。

    二、由于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者实施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生效和终止

    一、缔约一方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失效。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七年九月六日在悉尼签署,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澳大利亚代表

相关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双边关系

中国同澳大利亚自1972年12月21日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顺利。两国领导人保持经常接触和互访。

197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访澳。

1979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访澳。同月,中国在悉尼设立总领事馆。

1980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访澳。中澳双方商定,两国外交部建立副部长级政治磋商机制。

1985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访澳,两国发表关于中澳经济合作的新闻公报。

1986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万里访澳,双方宣布成立中澳部长级联合经济委员会。

1988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鹏访澳。

1992年2月、6月,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和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分别访澳。

1993年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美国西雅图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基廷。1993年,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先后在巴黎出席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约仪式、在新加坡出席东盟外长会议后对话会、在纽约出席第48届联大及西雅图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期间四次会见澳外长埃文斯。

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访澳。6月,国务委员兼国家体改委主任李铁映访澳。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印尼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基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访澳。12月,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访澳。

1995年2月,国务委员陈俊生访澳。6月,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访澳。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温家宝访澳。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日本大阪出席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与澳总理基廷会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访澳。12月,国务委员兼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访澳。

1996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印尼雅加达出席东盟论坛对话会时会见澳外长唐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访澳。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马尼拉出席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霍华德。

1997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丁关根访澳。5月,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对澳进行正式友好访问。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温哥华出席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霍华德。同月,全国政协副主席万国权访澳。12月,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访澳并出席中澳建交25周年庆祝活动。

1998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访澳。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尉健行在澳过境停留,澳总督、参议长、外长分别会见。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出席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霍华德。

200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光召访澳。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曾庆红访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纽约出席千年议长大会期间会见澳参议长里德。

2004年3月和7月,外交部长李肇星与澳外长唐纳分别在柏林阿富汗国际问题会议和在雅加达东盟地区论坛会议期间会晤。11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在智利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老挝“10+3”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霍华德。

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访澳,分别与澳总督杰弗里、总理霍华德、众议长霍克、参议长卡尔弗特等澳领导人会见、会谈,并出席在悉尼举行的中澳经贸合作研讨会。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访澳。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吉隆坡出席东亚峰会期间会见澳总理霍华德。

2008年2月,外交部长杨洁篪对澳进行正式访问,与澳外长史密斯举行会谈并共同启动首轮中澳战略对话。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访澳。

2009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访澳,分别会见澳代总督巴希尔、总理陆克文和环境、遗产与艺术部长加勒特。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访澳。10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访澳,分别同澳总理陆克文、副总理吉拉德等会见、会谈。

2010年6月,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澳,分别同澳总督布赖斯、总理陆克文、众议长詹金斯、参议长霍格等会见、会谈。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约同澳新当选总理吉拉德通电话。10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在出席布鲁塞尔亚欧首脑会议、河内东亚峰会期间同澳总理吉拉德简短交谈、会见。11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期间同澳总理吉拉德简短寒暄。

2013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阿博特。同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出席东亚峰会期间会见澳总理阿博特。11月,中澳论坛第三次会议在堪培拉举行。

2023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访问澳大利亚。6月,习近平主席就中澳签署自贸协定与阿博特总理互致贺信。11月,习近平主席在土耳其安塔利亚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次峰会期间会见澳总理特恩布尔,李克强总理在马来西亚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与澳总理特恩布尔举行第三轮中澳总理年度会晤。

2023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奇葆访问澳大利亚。9月,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期间会见澳总理特恩布尔。同月,李克强总理在老挝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特恩布尔。同月,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齐续春访澳。

2023年5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二十国集团外长会期间应约会见澳外长毕晓普。8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新加坡出席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期间应约会见澳外长毕晓普。9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纽约出席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期间应约会见澳外长佩恩。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新加坡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同澳总理莫里森举行第六轮中澳总理年度会晤。

2023年8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泰国曼谷出席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期间应约会见澳外长佩恩。9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美国纽约出席第74届联合国大会期间会见澳外长佩恩。10月,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出席佐科总统连任就职仪式期间会见澳总理莫里森。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泰国曼谷出席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会见澳总理莫里森。

2023年1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应约同澳大利亚外长佩恩通电话。

2023年7月,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在巴厘岛出席二十国集团外长会期间应约会见澳外长黄英贤。9月,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在纽约出席联合国大会期间应约会见澳外长黄英贤。11月,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应约同澳外长黄英贤通电话。同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巴厘岛峰会期间会见澳总理阿尔巴尼斯。

2023年3月,两国外长在新德里二十国集团外长会期间举行会见。4月,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在堪培拉同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秘书长安思捷举行中澳外交部政治磋商。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办主任王毅在雅加达应约会见澳大利亚外长黄英贤。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分别访澳。9月,李强总理在印尼雅加达会见澳总理阿尔巴尼斯。

2024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应邀访问澳大利亚,会见澳总理阿尔巴尼斯、反对党领袖达顿、前总理基廷以及澳新南威尔士州州长柯民思,同澳外长黄英贤举行第七轮中澳外交与战略对话,同澳大利亚工商、战略等各界人士座谈,集体会见澳大利亚澳中议会小组成员。

1973年10月,澳总理惠特拉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1976年6月,澳总理弗雷泽访华。

1981年1月,澳外长斯特里特访华。

1982年8月,澳总理弗雷泽访华。

1984年2月,澳总理霍克访华。

1986年5月,澳总理霍克访华。

1989年1月、1991年4月,1992年4月,澳外长埃文斯三次访华。

1993年6月,澳总理基廷访华。

1994年4月,澳总督海登和外长埃文斯分别访华。6月,澳副总理兼住房和地区发展部长布赖恩·豪访华。

1995年6月,澳众议长马丁访华。10月,澳总督海登非正式访华。

1996年7月,澳外长唐纳、副总理兼贸易部长费希尔分别访华。9月,澳众议长霍尔沃森率团出席在北京举行的各国议会联盟第96届大会。

1997年3月,澳总理霍华德访华。4月,澳议会澳中友好小组代表团访华。6月,澳外长唐纳代表澳政府出席香港回归政权交接仪式。9月,澳副总理兼贸易部长费希尔访华。12月,澳外长唐纳访华。

1998年5月,澳参议长玛格丽特·里德访华。

1999年4月,澳议会澳中友好小组代表团访华。5月,澳副总理费希尔访华。7月,澳总检察长威廉姆斯、外长唐纳先后访华。9月,澳众议院副议长内尔访华,澳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格里森访华。12月,澳外长唐纳代表澳政府出席澳门回归政权交接仪式。

2000年4月,澳外长唐纳来京出席“2000年亚洲领导人论坛”会议并与外交部长唐家璇会面。

2001年4月,澳副总理兼运输和地区服务部长安德森访华。6月,澳外长唐纳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工作访问。10月,澳总理霍华德和外长唐纳来华出席在上海举行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2002年5月,澳总理霍华德来华进行工作访问。7月,澳众议长安德鲁访华。11月,澳外长唐纳来上海出席“澳大利亚文化周”开幕式,澳联邦议会外交、国防和贸易联委会主席阿兰·弗格森访华。

2003年2月,澳工党副领袖麦克林访华。3月和11月,澳议会澳中友好小组主席莫伊伦两次率团访华。7月,澳总检察长威廉斯访华。8月,澳总理霍华德来华进行工作访问。

2004年6月,澳参议长卡尔弗特正式访华。8月,澳外长唐纳访华。

2005年4月,澳总理霍华德来华工作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同月,澳众议长霍克访华。10月,澳总督杰弗里正式访华。

2006年6月,澳总理霍华德来华工作访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深圳与霍会谈并共同出席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投产庆典仪式。7月澳总检察长菲利普·拉多克访华。8月,澳众议院秘书长伊恩·哈里斯访华。

2007年4月,澳外长唐纳访华。

2008年4月,澳总理陆克文正式访华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分别会见会谈。8月,澳总理陆克文、总督杰弗里先后来华出席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12月,澳国库部长斯旺、贸易部长克林分别访华。

2009年3月,澳外长史密斯访华。11月,澳参议长霍格访华。

2010年4月,澳众议长詹金斯访华。5月,澳外长史密斯、贸易部长克林分别来华出席上海世博会有关活动。6月,澳总督布赖斯来华出席上海世博会国家馆日活动并访问北京。10月,澳外长陆克文来华出席上海世博会闭幕式并访问北京。11月,澳副总理兼国库部长斯旺访华。

2011年4月,澳总理吉拉德访华,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会谈。5月,澳外长陆克文访问广州。8月,澳副总理兼国库部长斯旺访问广州并出席2011年中澳经贸友好交流会议。

2012年5月,澳外长卡尔访华。7月,澳副总理兼国库部长斯旺、反对党自由党领袖阿博特分别访华。11月,中澳论坛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2013年4月,澳总理吉拉德正式访华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吉拉德举行首轮中澳总理年度定期会晤。7月,澳外长卡尔访华。10月,澳总督布赖斯对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第14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刘延东分别会见。12月,澳外长毕晓普访华,李源潮副主席会见,王毅外长同毕举行首轮中澳外交与战略对话。

2023年4月,澳总理阿博特正式访华,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阿博特共同举行第二轮中澳总理年度定期会晤。11月,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来华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2023年3月,澳总督科斯格罗夫对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分别会见。

2023年2月,澳外长毕晓普访华,其间杨洁篪国务委员会见,王毅外长同毕举行第三轮中澳外交与战略对话。4月,澳总理特恩布尔正式访华,习近平主席会见,李克强总理同特恩布尔举行第四轮中澳总理年度会晤。9月,澳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弗伦奇访华。

2023年5月,澳贸易、旅游与投资部长乔博代表澳政府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6月,澳众议长史密斯访华,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双方举行中澳立法机关定期交流机制第六次会议。同月,澳司法部长基南访华。

2023年11月,澳外长佩恩访华,其间王毅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同佩举行第五轮中澳外交与战略对话。

2023年4月,澳外交贸易部秘书长孙芳安代表澳政府来华出席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2023年12月,澳外长黄英贤访华,其间王毅国务委员兼外长同黄举行第六轮中澳外交与战略对话。

2023年11月,澳总理阿尔巴尼斯出席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并对华进行正式访问。

二、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往来

1978年,澳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1981年,双方签定经济合作协定书和促进发展技术合作计划协定。

1984年5月,双方签署农业合作协定。

1986年,双方成立了部长级经济联委会,下设10个联合工作小组。

1988年,双方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9年5月,两国就“羊毛标准合同”达成协议。

1999年7月,中澳正式结束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0年5月,两国正式签署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5年5月,中澳启动首轮自贸协定谈判。

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2013年4月,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访华期间宣布,中澳货币实现直接兑换。

2023年6月,澳国库部长霍基、贸易和投资部长罗布访华,期间张高丽副总理会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同霍基、罗布共同举行首次中澳战略经济对话。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澳大利亚期间,与澳总理阿博特共同宣布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

2023年6月,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澳贸易和投资部长罗布在堪培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澳自贸协定。12月,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生效。

2023年11月,澳贸易、旅游与投资部长伯明翰来华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2023年11月,澳贸易、旅游与投资部长伯明翰来华出席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贸易组织小型部长级会议。

2023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办主任、外交部长王毅在北京集体会见来华参加中澳高级别对话第七次会议的澳方代表团。

11月,澳贸易部长法瑞尔率团出席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据中方统计,2023年中澳双边贸易总额为2292亿美元,同比增长4.1%。其中中国对澳出口738亿美元,同比下降5.3%,自澳进口1554亿美元,同比增长9.3%。澳是中国第八大贸易伙伴。中国为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中国对澳主要出口机电产品、计算机、服装、纺织品、鞋、箱包、玩具等;从澳主要进口铁矿石、煤、氧化铝、铜矿石、羊毛和大麦等。

2024年1-3月,中澳双边贸易额558亿美元,同比下降4.8%,其中我自澳进口额390亿美元、同比下降3%,出口额167亿美元、同比下降8.7%。

三、文化、教育和科技交流及其他往来

中澳双方在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持续发展。

20世纪70~80年代,中澳两国先后签有科技合作协定、文化合作协定、航空协定及教育交流备忘录等。

1997年,中国批准将澳大利亚作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之一。

1998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中国奥委会主席伍绍祖访澳,并签署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与澳大利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合作协议。12月,人民日报海外版首发式在悉尼举行。

1999年4月,中澳双方就中国公民自费赴澳旅游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一致并进行了换文,该项业务于同年7月正式开始。

2006年2月,中澳农业技术合作基金首批合作项目启动,中澳水资源研究中心成立。4月,温家宝总理访澳期间双方签署中澳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首批澳青年科学家代表团同年访华。8月,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出席在墨尔本举行的中澳旅游高峰论坛,并与澳旅游部长贝利签署关于中国公民组团赴澳大利亚旅游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

2007年1月,两国总理互致信函成立中澳“洁净煤工作组”。

2009年10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访澳期间,双方决定将于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互办文化年活动。11月,中国向澳提供用于合作研究的两只大熊猫“福妮”和“网网”抵澳。

2010年6月,“澳大利亚文化年”在北京开幕。同月,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澳期间为江苏大学与澳国立大学共建的“中澳功能分子材料联合研究中心”揭牌。

2011年4月,澳总理吉拉德访华期间,双方宣布成立中澳科学与研究基金。中澳签署教育交流备忘录和相互承认高等教育文凭和学位证书协议等文件。6月,“中国文化年”在悉尼开幕。

2023年11月,悉尼中国文化中心正式揭牌。

2023年起,澳政府旨在促进澳学生赴亚洲国家留学的“新科伦坡计划”在华实施。

2023年4月,澳宣布在上海设立澳大利亚海外创新基地。5月,中国首个海外火炬创新园区落户澳新南威尔士大学。12月,澳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发放10年多次往返签证。

2023年2月,“中澳旅游年”在悉尼开幕,李克强总理与特恩布尔总理分别致贺词。3月李克强总理访澳期间,双方宣布建立中澳创新对话机制。

中国已在澳开设13家孔子学院、54所孔子课堂。中国留学生是澳最大的海外留学生群体,截至2023年12月,我在澳留学人员共计约15.4万人,占澳全部国际学生总数约20.8%。2023年8月,我国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赴澳团队旅游有关业务。两国已建立113对友好省州和城市关系。

中澳军事交往始于1978年。1982年,中澳互派武官。进入90年代,中澳两军交往逐渐增多。近年来两军重要交往如下:

2012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助理戚建国中将访澳。5月,澳海军“巴拉瑞特”号护卫舰访问上海港。6月,澳国防部长史密斯访华。7月,澳国防军副司令马克·宾金斯访华。10月,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三国军队在澳共同举行“合作精神—2012”三边人道主义救援减灾联合演练。12月,澳国防军司令戴维·赫尔利上将访华。同月,由“益阳”号、“常州”号两艘新型导弹护卫舰、“千岛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十二批护航编队访问悉尼。

2023年7月,中央军委副主席范长龙上将访澳。12月,澳大利亚国防军司令马克•宾斯金和国防部秘书长丹尼斯•理查森来华参加第17次中澳防务战略磋商。

2023年8月,中方派员赴澳参加“科瓦里-2023”中澳美三边陆军联训和“熊猫袋鼠-2023”中澳双边联训。10月,我海军医院船访澳。同月,澳两艘军舰访问湛江,并与我海军舰船举行海上联演。11月,中澳新西兰美国四边人道主义救援减灾联合室内推演在澳举行。

2023年5月,澳国防军副司令格雷格斯访华。8月,“合作精神”中澳新西兰美国四边人道主义救援减灾室内联合推演在新西兰举行。同月,中方派员赴澳参加“熊猫袋鼠-2023”中澳双边联训。10月,澳国防军司令宾斯金、国防部秘书长理查森访华。11月,海军“郑和”号训练舰访澳。

2023年8月,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邵元明访澳,与澳国防部副秘书长斯金纳、国防军副司令格雷格斯共同主持第20次中澳防务战略磋商。同月,“科瓦里-2023”中澳美三边陆军联训在凯恩斯举行。9月,“熊猫袋鼠–2023”中澳双边联训联演在昆明举行。12月,“合作精神–2023”中澳新西兰美国四边人道主义救援减灾室内联合推演在南京举行。

2023年8月,我海军应邀派舰艇赴澳参加“卡卡杜—2023”多国联合军演。9月,中澳两军在悉尼举行“熊猫袋鼠—2023”陆军联合训练。9月,澳海军“墨尔本”号护卫舰访问湛江。10月,澳国防军司令坎贝尔、国防部秘书长莫里亚蒂访华,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李作成同澳方共同主持第21次中澳防务战略磋商。

2023年1月,澳防长派恩访华。4月,澳海军“墨尔本”号护卫舰访问青岛,参加人民海军成立70周年海上阅兵活动。6月,我海军第31批护航编队访问澳大利亚悉尼。11月,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李作成访问澳大利亚并主持中澳两军第22次防务战略磋商。

2023年6月,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魏凤和在新加坡出席香格里拉对话会期间会见澳大利亚副总理兼国防部长马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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